李毓昌

李毓昌(1772年—1808年),字皋言,號榮軒山東即墨人,嘉慶十三年(1808年)戊辰科進士,曾擔任查帳委員到淮安查核賑災款項,被當地的貪官勾結自己的僕役而謀殺,人稱淮安奇案,在《清仁宗實錄》中有提到此案。其案情曲折,有時被列為清末四大奇案之一。

淮安奇案始末編輯

李毓昌,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恩科孝廉,嘉慶戊辰科三甲進士,恰巧淮安水患,以候補知縣的身分,改任「查賑委員」,到淮安查核賑災銀兩。他日夜計算,發覺當時賑款九萬兩白銀,其中兩萬三千兩白銀落入山陽縣王伸漢之手,李毓昌打算揭發此弊案。李毓昌的僕人李祥將此事告知王伸漢的僕人包祥。李毓昌為人嚴正,王伸漢無法脫罪,也無法行賄李毓昌,只好勾結李毓昌的僕人李祥、顧祥、馬連升等,把李毓昌毒死,並以繩索絞其屍首,謊報為上吊自殺。

李毓昌的叔父李泰清是即墨縣武學生員,他去收屍的時候發覺屍體有異狀,認為不像是自經而死,更質疑為何剛剛考取進士而前程似錦的姪子會莫名其妙自縊,於是告知了李毓昌的妻子,恰好李妻也發現了李毓昌遺物中寫有「山陽冒賑,以利啖毓昌,毓昌不敢受,恐上負天子」的文稿,兩人立刻得知李毓昌被謀害,一同向皇帝告御狀。最後嘉慶下令重新驗屍,發現根本死於中毒,經過拷問後,王伸漢與惡僕們一同正法[1]
嘉慶帝令將王伸漢的家人包祥,先刑夾一次,然後處斬。李毓昌的家人李祥、顧祥、馬連升等,出賣主人,尤其可惡,皆凌遲處死。其中尤以李祥為首犯,命將其解至李毓昌墓前先刑夾一次,然後處死,並摘心致奠。此案的主要犯罪官山陽知縣王伸漢,貪冒賑銀,「法無可貸」,謀害職官,「貪黷殘忍」,處以斬立決,知府王榖「知情受賄,同惡相濟……罪亦無可逭」,處以絞立決。[2]

嘉慶追贈李毓昌為知府,親自作《憫忠詩》,立碑墓前,封其嗣子李希佐為舉人。李泰清晉級為武孝廉兩江總督鐵保江蘇巡撫汪日章都被貶謫、流放

參考書目編輯

  • 《清仁宗實錄》嘉慶十四年五月十一
  • 《清仁宗實錄》嘉慶十四年六月廿九
  1. ^ 趙一帆. 府衙古影:古代府衙的歷史遺風. 崧燁文化. 2019-12-04: 132–134. ISBN 978-986-516-157-6. 
  2. ^ 从李毓昌案看嘉庆朝的吏治. 中國人民大學清史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