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設問題的根本問題——湖南共和國

《湖南建設問題的根本問題——湖南共和國》,是聯省自治時期毛澤東所發表的一篇政治文章。[1]

背景 編輯

由清末籌備立憲開肇始,大清各省推動自行議決地方事務,傳統鄉土觀念濃厚疊加下提升各地進一步重視在地利益。憲政編查館曾奏稱有謂: 「立憲政體之要義,在予人民以與聞政事之權, 而使為行政官吏之監察。……諮議局為地方自治與中央集權之樞紐,必使下足裒集一省之輿論, 上仍無妨國家統一之大權」[2]。 隨後自治思潮一併興起,包括建設「新湖南」、「新廣東」等主張接踵提出。武昌起義各省更以「獨立」為響應,舉動有顯各地自立意識已潛滋暗長[3]。時胡適表示此狀態表明中國在久 「合」後再呈「分」的趨勢, 即「聯邦論」已呼之欲出[4]  

到了民國初年,聯省自治雖受知識分子和很多省的督軍擁護,但基於當權與非當權利益的差異,分化為兩種派別。傾向當權一派(官治派)[5]的主張便偏於保守、在如實際省內立法上也屬裝點門面性質。而非傾向當權者的另一派(民治派)[5],就則將自治運動看得非常認真,希望藉此契機廢除督軍的統治,真正實現民主和自治[6]。對民國軍閥割據的問題,也就有了聯邦主義主張。而具體到當時湖南,毛澤東就屬於民治一派的代表——與彭璜龍兼公齊名[6],在與以譚延闓趙恆惕為代表的官治派相爭持之下掀起了湖南自治運動[5][6],加上趕上一戰民族自決呼聲進一步高漲,「各省人民自決主義」也順而產生出來[3]

發文及時局影響 編輯

1919年7月22日譚延闓以湘軍總司令兼湖南督軍的名義,向全國發出「榪電」宣佈湖南自治,宣稱實行民治以維湘局。毛澤東7月初從上海回到湖南,為進一步提倡湖南人民自決,並與譚延闓的「官治」相對立,便運用他在湖南《大公報》做特約記者的身份,自9月3日起,於《大公報》上第二版開辟「湖南建設問題」專欄,開始以個人或聯名名義連續在長沙、上海等地報章刊文宣揚主張[5]

在1920年9月3日於《大公報》發表該,主張中國分裂為二十七國時提出:

該文章登出後,在長沙城內乃至全省都鬧得沸沸揚揚,激發了湖南士紳學子對譚延闓「湘人治湘」政策的強烈剖析和批駁。而譚延闓就匆忙在隨後9月13日召集「自治會議」,決定由省政府和省議會各推舉若干人充任「湖南自治會」的起草員,草擬「省憲法」並再召開制憲會議[5]

研究 編輯

該文收錄於1990年出版的《毛澤東早期文稿1912.6~1920.11》。部份學者研究文章觀點,認為1920年代時毛澤東屬於中國分裂主義者[8]。另一些學術觀點認為,毛澤東青年時代理想中的國家模式也仍然是「大一統」,研究當時他之所以提出激進主張,可能與同期如「 先謀地方的局部改造」[9]認知類似,屬於退而求其次地提出分別的解決之道[3]

參考文獻 編輯

  1. ^ 袁競主編,毛澤東著作大辭典,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1991.12,第9頁
  2. ^ 趙爾巽等: 《清史稿·選舉八》,北京: 中華書局,1997 年,第875頁
  3. ^ 3.0 3.1 3.2 楊, 天宏. 地方自治与统一国家的建构———北洋时期 “联省自治”运动再研究 (PDF). 四川大學學報( 哲學社會科學版) (四川大學): 20-29.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22-09-10). 
  4. ^ 胡適具體論證所言:「六十年來,中央的權限一天天的縮小,地方的自覺一天天的增加; 到了辛亥,革命軍起,『省的獨立』遂成一件歷史的事實。當袁世凱的時代,這個現狀的意義已有人看出來了,所以有民國二三四年間的『聯邦論』。」胡適: 《聯省自治與軍閥割據———答陳獨秀》,歐陽哲生編: 《胡適文集》 ( 3) ,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8 年,第 371 - 372頁。
  5. ^ 5.0 5.1 5.2 5.3 5.4 劉鵬; 莫斌 (編). “奋进百年路 竹乡颂党恩” 桃江革命文物(四)——《湖南省宪六法全文》. 湖南桃江縣文化旅遊廣電體育局 責任編輯. 2021-11-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9-10) –透過湖南桃江縣人民政府. 
  6. ^ 6.0 6.1 6.2 江, 東晛. 毛泽东早期湖南自治思想中的民粹主义倾向. 愛思想. 2010-11-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7-01). 
  7. ^ (簡體中文)湖南建設問題的根本問題—湖南共和國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毛澤東數字圖書館
  8. ^ 毛澤東是中國分裂主義者. [2011-04-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5-19). 
  9. ^ 化魯: 《地方自治與鄉村運動》,《東方雜志》第19 卷第6號,1922年3月25日,第1~2頁。

參見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