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球運動中, 一輪是連續投6個球的回合。一輪通常由一個投球手投球。不過, 在投球手受傷,不能完成一輪的情況下, 則由同組隊員來完成。

一輪必須包含規定的6個投球,偏球壞球 不算做6個記分球。捕手隊的隊長決定哪個投球手將在此輪中投球(服從於限制規定-任何投球手都不能連續投兩輪) 。[1]

在每輪結束時,換發投球,因此從球道的另一端,新投球手向擊球手逼近。一般說來, 隊長將指定兩名投球手在球道的另一端交替輪迴地投球, 直到一個投球手投累了或投球效率變低時, 隊長將會讓另一個投球手來代替。投球手作為投球方之一,投球期間叫做一段。 在有輪數限制的比賽中,例如單日板球賽20輪的比賽, 投球手只能投有限的輪迴。大體的規則就是說每個投球手不能投超過每局所分配輪數的20%。這樣,在50輪的比賽中,每個投球手最多能投10輪。類似地, 在 20輪的比賽 中,一個投球手最多能投 4 輪, 投球輪迴的總數決定比賽的長度(每局通常40輪或50輪,每20輪的比賽僅僅是20輪)。在錦標賽郡級賽中, 球隊要求每天至少投最低數量輪數的比賽,以防止比賽被緩慢輪數比率弄糟。慢於要求的比率的隊長和球隊經常受到處罰。懲罰的方式通常是減少比賽的費用或禁止其繼續進行比賽。

未得分的投球輪就是沒有獲得跑分的輪。觸身得分和無接觸得分不算做未得分的輪。未得分的三柱門就是未獲得跑分也沒有擊中三柱門。儘管很少發生, 但兩個或三個未得分的三柱門也可能得分。

在投球輪中的比賽戰術的考慮 編輯

在接球方比賽戰術的計劃中,輪是最基本的考慮因素。在投球手必須把球遞給另一個投球手以前, 既然一個投球手只能投6個球, 他特別計劃要用這6個球建立一種比賽的方式, 以此設計使擊球手出局。例如,他必須用同樣的線路,長度或旋轉投前幾個球。他打算通過提供相對來說很容易擊打的球來誘惑擊球手進入得分跑。如果擊球手上了當,緊接着,投球手就用各式各樣的別有用心的設計 誤擊三柱門, 或打算用一個球來導致野心勃勃想得跑分的擊球手犯錯誤,而被接殺。後種投球方式以上當球為人所知。

如果球員以非常慢的比率進行投球的輪,板球當局也會給該隊隊長強加處罰,[2] 例如罰金,失去比賽的得分,以及取締其比賽資格。結果, 如果一個隊進行緩慢, 某些隊長將會選擇使用慢速/旋轉投球手。這樣的投球手有短的得分跑,因此他們能完成他們的投球輪更快些。通常這意味着通過選擇僱傭較低技能的投球手的下等策略來避免懲罰, 例如與被禁賽和失去賽分相比,這被認為是更好的主意。

在擊球中的比賽戰術的考慮 編輯

如果兩個擊球手不相似,比賽戰術的考慮可能影響他們的比賽。如果一個擊球手比另一個更強壯,他們可能試圖策劃得分,以此使較強壯的擊球手面對更頻繁的投球。可能採取較強壯的擊球手儘量在一輪的前幾個球中得 偶數分 並且在最後的投球中得 奇數分 的形式 ; 較弱的擊球手將試圖逆向傳球,而投球手將盡力地瓦解這種形式。

如果一個擊球手是右撇子,另一個擊球手是左撇子,他們可能儘量地得奇數分來瓦解投球的方式,並且通過頻繁的換位置而使外野手疲倦。

在錦標賽歷史上每輪的投球數量 編輯

當今,板球錦標賽(自從1979/80年以來)在全世界以每輪6個球進行比賽。然而,在板球錦標賽剛開始時是每輪4個球,直到1979/80年為止,全世界每輪的投球數量都不同。每局相同數量的投球數大體上是和那個國家其他的 一級板球賽 的規定是同時生效的。[3]

每輪的球數英國

  • 1880至1888 4
  • 1889至1899 5
  • 1900至1938 6
  • 1939至1945 8 (但"勝利"系列對抗賽並沒有採用)[4]
  • 1946至1888 6

澳大利亞

  • 1876/77 至 1887/88:4
  • 1891/92 至 1920/21:6
  • 1924/25:8
  • 1928/29 至 1932/33:6
  • 1936/37 至 1978/79:8
  • 1980至1888 6

南非

  • 1891/92 至 1898/99:5
  • 1902/03 至 1935/36:6
  • 1938/39 至 1957/58:8
  • 62至1888 6

新西蘭

  • 1929/30 至 1967/68:6
  • 1968/69 至 1978/79:8
  • 80至1888 6

巴基斯坦

  • 1954/55 至 1972/73:6
  • 1974/75 至 1977/78:8
  • 79至1888 6

印度西印度斯里蘭卡津巴布韋巴格達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地點, 不是主持) 所有的錦標賽都是以6個球的輪進行的。

參考文獻 編輯

  1. ^ The Laws of Cricket (板球規則) (2000 Code 4th Edition - 2010) Marylebone Cricket Club (瑪麗勒本板球俱樂部), Law 22 THE OVER (規則 22 輪 )
  2. ^ The Laws of Cricket (板球規則), Law (規則) 42.9 "Time wasting by the fielding side"(由捕手方浪費時間)
  3. ^ Cricket: A History of its Growth and Development throughout the World. (板球: 全世界增長和發展的歷史) Rowland Bowen. Eyre & Spottiswoode (1970). v. Index entry "Overs" (前言 "輪"), p409
  4. ^ Bowen, p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