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

中华民国连江县行政机关

連江縣政府中華民國福建省連江縣最高層級的地方行政機關中華民國政府架構中為自治的行政機關,同時負責執行中央機關委辦事項,連江縣的自治監督機關為行政院內政部。連江縣政府也是轄下各鄉的地方自治監督機關。

連江縣政府
(國家語言府名列表)

Lienchiang County Government(英語)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政府機構
連江縣縣徽
基本資料
授權法源地方制度法、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主要官員
縣長王忠銘
副縣長陳冠人
秘書長張龍德
組織編制
內部單位9處
附屬機關7個所屬一級機關(設有7個下屬機關)
7個所屬二級機關(構)
9所各級學校
成立沿革
成立日期1953年8月17日
聯絡資料

連江縣政府大樓
地址 中華民國
20941 福建省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76號
26°09′28″N 119°57′07″E / 26.1579046°N 119.9518455°E / 26.1579046; 119.9518455座標26°09′28″N 119°57′07″E / 26.1579046°N 119.9518455°E / 26.1579046; 119.9518455
電話+886 08 3625131
網站www.matsu.gov.tw

行政沿革 編輯

  • 民國初,連江縣公署行政人員僅10餘人,未分設科室,連江縣主要政務由知事統理,縣佐協理。
  • 民國7年(1918年),始設2個科:第一科掌民政,第二科司財政。民國11年(1922年)設勸業所(後改實業局)。
  • 民國12年(1923年),增設教育局(前身為勸學所)、市政局。民國17年(1928年)增設建設局(實業局、市政局併入),建立警衛隊。
  • 民國18年(1929年),實施《縣組織法》,連江縣公署改為連江縣政府,行政人員逐漸增多,職能機關日趨健全。是年增設公安局(警衛隊併入)。
  • 民國22年(1933年),教育局改為教育科。民國23年公安局改為員警所。民國24年(1935年),縣政府內設民政、財政、教育、建設、軍事5個科,秘書、會計、警佐3個室和3個區署派出機構。
  • 民國26年(1937年),連江核定為二等縣,縣政府僅設一、二、三科和秘書室。
  • 民國28年(1939年),為適應抗日戰時需要,建立抗敵自衛團。
  • 民國29年(1940年),改名國民兵團,軍事科併入,並增建縣警察局。同年為統制糧食市場,設立糧食管理委員會和公沽局,翌年初公沽失敗,兩個單位隨之撤銷,另設糧政科,後與田賦經征處合併成立田賦糧食管理處(簡稱「田糧處」)。
  • 民國30年(1941年)4月19日,連江縣城被日軍佔領,縣政府遷到丹陽,並在蓼沿蒲邊設行署,9月3日縣城收復後遷回。是年底,縣政府內設民政、財政、教育、建設4個科,秘書、軍法、會計3個室,加上3個區署,計有員役61人。
  • 民國31年(1942年),增設社會科(由民政科社會股擴充分立)和戶政室。
  • 民國32年(1943年),恢復軍事科(國民兵團保存編制)。
  • 民國33年(1944年)9月,日軍第二次侵佔連江,縣政府機關內遷蓼沿溪東、蒲邊,僅存一、二兩科,秘書、會計兩室及警察局、國民兵團、田糧處等直屬機構。
  • 民國34年(1945年)5月,縣政府機關於6月中旬全部遷回縣城,並逐步恢復戰前設置,年底有民政、財政、教育、建設、軍事、社會6個科,秘書、會計、軍法、戶政、電話5個室及警察局、田糧處、農業推廣所、衛生院、縣立初中等直屬單位。國民兵團撤銷。
  • 民國35年(1946年),增設統計室和地政科,同年底,國共內戰後,建立縣防護團和18個鄉鎮分團。
  • 民國36年(1946年)4月,成立黨政軍特種聯席會報(時稱「特秘室」)。
  • 民國37年(1948年)2月,成立縣民眾自衛總隊部(縣長兼總隊長)。同年,政府各科改為序號命名,社會科併入第一科(民政)。
  • 民國38年(1949年),縣政府內設第一科(主民政)、第二科(主財政)、第三科(主教育)、第四科(主建設)、第五科(主軍事)及田糧科、地政科、稅捐處、秘書室、會計室、統計室、特秘室、戶政室、無線電班、農業推廣所等共有員役130人,警察局94人,鄉鎮公所154人。

行政組織 編輯

連江縣政府的組織基準法為《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依據《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連江縣政府置以下職稱:

  • 縣長,綜理縣政,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民選產生)
    • 副縣長,襄助縣長處理縣政。(一名,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當屆縣長任命)
    • 秘書長,為幕僚長,承縣長之命,處理縣政。(一名,簡任第十二職等,由當屆縣長任命)
    • 秘書,受主任秘書之指揮、監督,掌理機要、動員、協調、核稿等事項。(二名,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 參議,承縣長之命,辦理縣政設計、法案審核、協調各局室業務,並備諮詢有關縣政事項。(簡任第十一職等)
  • 縣政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秘書長、參議、秘書、局處主管、所屬一級機關首長,與縣長指定人員組成。縣政會議,由縣長召集,並由縣長擔任縣政會議之主席,縣長因故不以出席時,由職務代理人擔任主席。

行政組織 編輯

連江縣政府的組織基準法為《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為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組織架構連江縣政府設有9個內部單位、7個所屬一級機關(設有7個下屬機關)、7個所屬二級機關(構)、9所各級學校。此外,連江縣政府還經營6個縣營事業機構[1][2]

縣營事業機構
  • 公法人
    • 連江縣馬祖日報社[18]
    • 連江縣公共汽車管理處
    • 連江縣自來水廠
  • 私法人
    • 連江縣立醫院
    • 馬祖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

參見 編輯

參考文獻 編輯

外部連結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