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全稱《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2],是清政府英國在1843年10月(道光二十三年)簽定的不平等條約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
類型不平等條約
簽署日1843年10月[1]
簽署地點香港
簽署者耆英
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璞鼎查
締約方大清帝國
 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

中國在第一次鴉片戰爭中戰敗後,與英國簽定了《南京條約》。南京條約雖然已經明訂條款,但僅能說是綱領,英國為求明確,於是在1843年由大清代表欽差大臣耆英和英國代表璞鼎查代表雙方,在香港簽訂了《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作為《虎門條約》(《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的附件。

本章程實際上於1843年7月22日已在香港公佈[3],但在簽訂《虎門條約》時,本章程被視為後者的一部分,因而以《虎門條約》的簽訂日期為本章程的簽訂日期。

主要內容 編輯

該章程共15款,主要內容如下:

一、貨稅平均值百抽五,此即協定關稅

二、停止舊有規費。

三、華英人民爭訟,雙方官吏合審,各按本國法律治罪,此即領事裁判權

四、五口各准英停泊兵船一艘,以便約束水手人等。

文獻資料 編輯

  1. ^ 李隆生. 清代的国际贸易: 白银流入、货币危机和晚清工业化. 秀威出版. 2010年1月1日: 89– [2020年7月27日]. ISBN 978-986-221-35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年6月10日). 
  2. ^ 何勤華. 法律文化史研究. 商務印書館. 2009 [2020-07-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6-12). 
  3. ^ 陳龍淵; 吳兆契. 港人创造香港繁荣.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1997 [2020-07-27]. ISBN 978-7-80050-915-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