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一類公司法的概念,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的分支機構。它對應的也稱之為總公司或本公司。

總公司通常先於分公司而設立,且在公司內部管轄系統中,出於支配和領導地位(包括法律意義上的經營範圍);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經濟上的獨立地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1]

雖然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部分分公司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其訴訟效力及於自身和總公司;而子公司的訴訟效力僅僅及於自身[2]

相關 編輯

參考 編輯

  1. ^ 文澤雄. 从法律角度看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差别. 《西南石油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3年, (第3期) [2015-03-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9-15). 
  2. ^ 田曉昕. 分公司的民事诉讼主体地位及责任承担——以《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为视角. 法制與社會. 2012年, (20期) [2015-03-10]. doi:10.3969/j.issn.1009-0592.2012.2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