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是一個刑法學定義,時序上存在數個不同行為,但在法律評價上一行為吸收其他行為,因此僅認定一個行為、成立一個罪名的犯罪。

大陸法系刑法
三階層論
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為作為 · 不作為
結果
主觀要件(故意 · 過失 · 意圖
構成要件錯誤德語Tatbestandsirrtum · 不能犯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預備
繼續犯 · 狀態犯德語Zustandsdelikt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 自救行為

罪責(有責性)-

心神喪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為 · 責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假想防衛
法律認識錯誤 · 許可認識錯誤德語Erlaubnisirrtum

參與論
正犯間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幫助犯
罪數論
想像競合

吸收原則德語Absorptionsprinzip

實質競合德語Tatmehrheit

數罪併罰 · 連續犯
加重原則德語Asperationsprinzip · 累加原則德語Kumulationsprinzip

-法條競合-

特別法原則 · 輔助性原則 · 吸收犯
牽連犯

刑罰論
法定刑日語法定刑

死刑

無期徒刑 · 死刑緩期執行
有期徒刑 · 拘役
沒收 · 從刑
罰金 · 科料(小額刑罰)

褫奪公權 · 剝奪政治權利

處斷刑

自首 · 累犯

宣告刑

自由裁量權

-執行刑-

數罪併罰
易科罰金 · 緩刑
假釋 · 減刑

保安處分
保護管束 · 驅逐出境 · 終身禁業
法律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刑事訴訟 · 刑事政策
其他學說
四要件論
犯罪主體

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年齡 · 精神障礙

犯罪客體

法益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犯罪的主觀方面

故意 · 過失
目的

犯罪的客觀方面

危害行為作為 · 不作為
危害結果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預備

二階層論

吸收犯是「法條競合」的一種情形,即規定了較多行為的法條優先適用,而使得多個自然單項行為整體視作一個法定單項行為,因而只定一罪。

特徵包括有具有數個獨立的符合犯罪構成的犯罪行為;這些犯罪行為觸犯不同罪名;數行為之間具有前後發生的吸收關係。比如入室搶劫的行為,搶劫罪吸收非法侵入住宅罪。吸收犯的處理通常是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實行行為吸收預備行為;主行為吸收從行為[1]。吸收犯按照吸收後的單項行為處斷,而不是數罪併罰[2]

延伸閱讀 編輯

參考文獻 編輯

  1. ^ 徐岱 梁緣. 吸收犯之生存空间论——吸收犯之学理解释. 《當代法學》. 2005年, (03期) [2014-12-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30). 
  2. ^ 林亞剛. 论吸收犯的若干问题. 《政治與法律》. 2004年, (第2期) [2014-12-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