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院

專責處理憲法爭訟案件的司法機關

憲法法院(英語:Constitutional court)屬於法院的一種,主要在處理關於憲法的爭訟案件。大部分國家的憲法法院都是在裁決某部法律(甚至是憲法修正案,如中華民國釋字第499號解釋)或行政命令是否有違憲之虞。亦即該法規命令的內容是否與憲法定之人民基本權或政府職能相衝突。

奧地利憲法法院英語Constitutional Court (Austria)是世界上第一個憲法法院
中華民國憲法法庭的所在地司法大廈
位於卡爾斯魯厄德國聯邦憲法法院(BVerfG)
立陶宛的憲法法院

然而,並不是所有的國家都有獨立的憲法法院存在,許多國家是將違憲審查的權利賦予該國的最高法院或是其他各級法院(視該國違憲審查機制是採取分散式或集中式而定)。美國最高法院在1803年馬伯利訴麥迪遜案中裁定《1789年司法法》的一部分違憲,成為全世界第一個實際行使憲法法職能的法院;但因其也受理很多不涉及憲法問題的案件,並不符合嚴格意義上的憲法法院定義。奧地利是全世界第一個將憲法法院獨立設立的國家。[1]

下列國家設有獨立的憲法法院:

註釋 編輯

  1. ^ 1919年頃即有雛型,1920年10月10日奧地利制憲法制化;捷克斯洛伐克雖早於1920年2月2日通過的憲法中規定設憲法法院,但遲至1921年11月才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