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賽結果 (板球)

板球的比賽結果可以是兩個參賽隊中任一個隊獲勝,也可以是未完成比賽時的平局或比賽完成時雙方得分相同的平局。在有限輪數的比賽中, 比賽可能以沒有比賽結果而結束。 板球比賽規則中第21條介紹了怎樣計算比賽結果,以及採用何種比賽結果。[1]

獲勝與失敗(Win and loss) 編輯

所有的賽局都結束,當一方的跑分多於對方時,比賽的結果是此方獲勝。[2] 跑分多的一方贏得比賽,得分少的一方失敗。 如果比賽在賽局沒有完成的情況下結束,比賽結果可能是平局或沒有結果(請參看以下說明)。

比賽完成時雙方得分相同的平局(Tie) 編輯

比賽完成時雙方得分相同的平局,這只能是在後擊球的一方已經完成了那局比賽(例如所有的局都完成,或者, 在有限輪數的比賽中, 規定的輪數已經完成,因天氣和光線不好等而終止比賽)。[3] 這種情況很少見,在板球錦標賽的歷史上只發生了兩次:

  • 1960年,西印度隊 (453 & 284) 對 澳大利亞隊 (505 & 232) 雙方比賽得分相同。
  • 1986年,澳大利亞隊 (574-7d & 170-5d) 對 印度隊 (397 & 347) 雙方比賽得分相同。

在某些形式的單日板球賽中, 例如每局最多20輪的比賽,為決勝負輪流投射空三柱門 (與足球賽中的罰點球類似) 用來決定比賽結果,否則比賽得分相同。

賽局未完成情況下的平局(Draw) 編輯

正如板球規則第16條所述,如果比賽結果不是輸贏和得分相同,就是在賽局未完成情況下結束的平局。[4] 這意味着當一方在比賽結束時未如期完成他們的輪數而平局。因此,在輪數沒有限制的比賽中,無法取勝的一方可能通過設法不完成最後一局比賽而「保住平局」(例如:在比賽快結束時,留下「未出局」的投球手)不管任何一方累計的跑分是多少,比賽都是平局。

在有輪數限制的比賽中,不存在賽局未完成情況下的平局(除了一些業餘愛好者聯誼賽中,允許這種情況發生)。

比賽無結果(No result) 編輯

比賽無結果實際上和賽局未完成情況下的平局相似,但是它只用於輪數有限制的比賽。因輪數有限制,一個隊不能擊到比賽結束,並且保住以上的賽局未完成情況下的平局。如果他們隊的得分少就輸了。因此,沒有比賽結果只發生在當第二個隊為從新計算目標而擊到足夠的輪數以前,根據達路法(Duckworth-Lewis 的辦法)和其他下雨規則因天氣原因而停賽的情況。 在 單日國際板球賽中, 一方在一場比賽中需要完成至少20輪(為50 輪的一場比賽中) 才能以比賽無結果而結束。

棄賽(Abandoned) 編輯

如果因天氣和其他的一些條件使比賽無法繼續進行,那麼可以放棄比賽。當官方決定棄賽前,第一輪的投球手還沒有開始跑,那麼結果被判為「沒有投球的棄賽」。 這樣的比賽不記入官方數字記錄中。

在2004年7月前在投球前棄賽,如果已經擲幣,則按相同辦法處理。 自從2004年, 國際板球協會為國際比賽最終裁決,在已經擲幣的情況下投球前棄賽,比賽結果為賽局未完成情況下的平局或(對於有限局數的比賽)沒有比賽結果。 這樣的比賽現在被記入數字記錄中,例如當比賽在兩隊和被推薦的球員之間進行時,被計算在內。

獎勵(Awarded) 編輯

場地裁判員在一方認輸或者裁判員認為他們拒絕比賽時,有權力將比賽獲勝獎勵給另一方。在此情況下比賽可以被認為是被質疑的一方主動放棄比賽權利。[5] (注意這與規則第14條中(自願)棄局是不同的。) 這種權力很少使用。在此規則被引進前,國際比賽場上曾經有過一方拒絕比賽,和比賽進行一會兒後故意停止比賽的事例。一個著名的事例是當斯里蘭卡隊的木提哈·木蘭里瑟蘭(Muttiah Muralitharan)被場地裁判員達雷爾·海爾(Darrell Hair )叫投球時,他暫時地停止對英國的比賽 。

迄今為止用這種辦法獲勝的唯一一場 板球錦標賽是2006年8月20日在英國對巴基斯坦的第四次比賽。巴基斯坦隊於第四天的飲水間歇之後拒絕按規定的時間守球時,場地裁判員達雷爾·海爾( Darrell Hair) 和貝利·都可特拉福(Billy Doctrove)將比賽獎勵給英國隊。 這是因為海爾稱巴基斯坦隊的投球手改變賽球狀況。他沒有指出此事件涉及隊員的名字。過後在(ICC)國際板球協會2008年的例會中, 結果被重定為「賽局未完成情況下的平局」 , 後又在2009年2月改回英國隊獲勝。

認輸(Conceded) 編輯

板球規則允許一個隊認輸。這種情況很少發生,這是指計分員認為計分板顯示的一個參賽隊得分不正確,而此隊已接受不正確的落後比分離開場地時,判對方獲勝。

宣佈比賽結果(Statement of result) 編輯

板球比賽結果按以下幾種方式宣佈:

  • 如果後擊球一方的三柱門沒有被完全擊倒,比賽結果要宣佈剩下未被擊倒的三柱門數。

例如 – 在單局比賽中,如果A隊先擊球得200跑分,然後B隊擊球在失去10個三柱門的4個之後得201分,B隊被稱為贏得6個三柱門,不管A隊在他們的局中失去多少三柱門。

  • 如果後守球的一方贏得比賽,獲勝結果會以跑分宣佈。

例如– 如果A隊先擊球並得200跑分,但是B隊只得192跑分, A隊被稱為贏得8個跑分。

'標註:' 如果後擊球的一方失去所有的三柱門, 但在比賽結束時,5個罰分被獎給總分超過另一方的球隊,宣佈結果為獲得罰分者獲勝。

  • 兩局的比賽中,如果後擊球的一方在第一局中所得跑分的數量多於對方兩局所得的總分,結果要宣佈勝方贏得一局和多於對方的跑分差額。  

例如 – 如果A隊先擊球在第一局中得 200跑分,B隊在他們擊球的第一局中就獲得300跑分, 並且A隊在第二局中只獲得95 跑分,B隊被稱為贏得一局和5跑分。

  • 如果比賽由一方認輸或拒絕比賽,結果會根據情況而宣佈為認輸賽和獎勵勝賽。
  • 如果在比賽結束時間到時比賽未完成,結果宣佈為賽局未完成情況下的平局(這不適用於有限輪數的比賽)。
  • 如果雙方完成全局(或者因為所有的擊球手都已出局/或者一局或多局的比賽已完成) 並且雙方總分恰恰相同,比賽結果為分數相同的平局。

參考 編輯

  1. ^ The Laws of Cricket - Introduction. Marylebone Cricket Club. [2010-02-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2-20). 
  2. ^ The Laws of Cricket - The Result: Win - Law 21.1 (Double innings), Law 21.2 (Single innings). Marylebone Cricket Club. [2010-02-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2-20). 
  3. ^ The Laws of Cricket - The Result: Tie - Law 21.4. Marylebone Cricket Club. [2010-02-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2-20). 
  4. ^ The Laws of Cricket - The Result: Draw - Law 21.5. Marylebone Cricket Club. [2010-02-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