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居留權

個人在某一國家的身分

永久居留權(英語:Permanent residency)指個人得到許可長期或永久居留於某地的權利,永久居留於某地的權利不一定享有公民權。在美國加拿大等移民國家,擁有永久居留權的人稱作「永久居民」(Permanent Resident,簡稱PR),他們經歸化後,才可入籍成為擁有完整權利的公民。不過,一些地區的永久居民,例如香港永久性居民和澳門永久性居民,由於特殊的地緣政治歷史原因,則擁有當地完整公民權(例如申領當地的護照)。

由於美國永久居民的證件過去為綠色,故習慣稱其為「綠卡」。此後,綠卡在不少地區成為永久居留證的代名詞。實際上,目前美國綠卡的有效期僅為十年,到期前後必須重新申領,移民局有權拒絕。而香港和澳門等地永久居民的身份,仿效英國的居留權法律原意。香港居留權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權受基本法保護,沒有可以任意或合法剝奪永久性居民居留權的法律條文或認定的執法部門。換言之,中國大陸地區與港澳台地區相比,永久居留權的涵義存在着本質上的差異。2004年開始,中國引進適合外籍人士的永久居留權制度,其方法類似在美加地區的施行,擁有永久居留權的人士受到嚴格的監管。但目前持中國綠卡的人數極少,尚沒有清晰的可過渡到公民身份的法律條文或制度。

美加永久居民的涵義和英國法典的「無限期居留」(Indefinite Leave to Remain,簡稱ILR)概念類似。不過值得注意的是,英國還有一個名為英國居留權的概念,但意義與永久居留和無限期居留並非對等。

美國永久簽證(綠卡)持有者護照上的入境美國簽章

設永久居留制度的國家與地區 編輯

並非所有國家設有永久居留權,以下為現時設有的國家或地區:

權利 編輯

永久居民與公民擁有的權利大致相同,除了以下:

  • 選出公職人員投票權(部分國家容許)
  • 出任公務員、參選公職人員(不常見)
  • 出任涉及國家安全的職位
  • 持有該國護照(少部分國家允許)
  • 領事館保護(部分國家容許)
  • 不被遣返的權利

義務 編輯

永久居民有時需要符合一定條件才能取得永久居留權,例如從事某種行業,或經營特定生意。

部分國家要求永久居民服兵役新加坡規定所有屆滿18歲的男性居民,包括第二代永久居民及當地公民,都要服2年兵役。之後要每年參加軍營訓練及隨時候命,直至40歲。在美國,所有年齡介乎18及26歲的男性公民及永久居民,必須登記在軍隊徵召名冊內。此法規亦適用於非法居留者。[2]未能符合規定者或會被拒批出永久居民資格。

喪失資格 編輯

永久居民可能因為以下原因喪失永久居留權:

  • 未能符合永久居留的法規和要求
  • 連續一段時間未返回或居住該國
  • 犯罪而可能被遞解出境

成為公民 編輯

永久居民在一段時間後可以申請歸化為公民,但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在美國,因婚姻而取得永久居留權的人,可在成為永久居民後3年申請歸化,但其他人必須為5年(參加美國武裝部隊的永久居民的居住時間要求較低)。[3]

自動權利 編輯

以下國家之間自動互頒永久居留權:

歐盟條例賦予的權利並不屬永久居留權,但兩者差別不大。而根據旅遊協議,澳洲和新西蘭的公民在對方國家可享近乎永久居住的權利,但在福利上仍有些許差異。海合會成員國的阿拉伯國家之間也可彼此互通移動。美國對太平洋的帕勞、馬紹爾群島、密克羅尼西亞聯邦三國給予特別免簽證待遇,這三國公民可以直接進入美國並可自由在美國定居、求學、工作及生活,但與美國綠卡是不同的概念。

證明 編輯

過去,不少國家僅在護照上蓋印以茲證明。現時多數國家會向永久居民發出證件,如美國綠卡加拿大楓葉卡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中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或是在居留證上標注永久居民身份,如日本的在留卡日語在留カード[4]韓國外國人登錄證,又或者在永久居民的護照上貼有居留簽證,如澳洲永久性居民簽證

持有遺失證明文件或被盜證明文件在不少國家均屬違法。

各國家地區的永久居留權 編輯

美國 編輯

英國 編輯

中國大陸 編輯

加拿大 編輯

臺灣 編輯

臺灣因應近代發展政治與歷史情況特殊,1895年大清國割讓台灣列島給日本,台灣人在日治時期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屬於日本國籍,與舊日本法律相同。而在二次世界大戰後有了新的制度。

1945年8月14日,日本昭和天皇發表《終戰詔書》接受波茨坦公告大日本帝國無條件投降,盟軍將日本帝國全部領土分區佔領,本土由美國為首佔領,朝鮮半島美國蘇聯佔領庫頁島南部千島群島蘇聯佔領,臺灣、澎湖新南群島(南沙群島)由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元帥發佈《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在臺日軍向蔣介石元帥投降,由蔣介石指派代表佔領。臺灣居民中,華裔原住民被自動賦予中華民國國籍,其餘臺灣居民如設籍在臺灣之日本人朝鮮人琉球人不算在內。臺灣人民雙重國籍,直至1951年9月8日日本同盟國簽署《三藩市和約》,1952年4月28日生效。

《三藩市和約》生效後,同盟國正式結束對日本本土的軍事佔領,日本恢復原有的國家權力主權獨立地位。而原大日本帝國國民臺灣居民喪失日本籍,僅存中華民國國籍至今日。統治臺灣至今之中華民國也允許外籍人士永久居留中華民國憲法視大陸和港澳地區人民為國民,但因兩岸關係的歷史與政治現實,台灣地區和大陸地區人民在公民權與國籍問題情形特殊且大不相同;中華民國政府對港澳地區人民持有較為寬鬆的移民政策,通常居住1-2年後,可獲取定居權,外籍人士多為4年,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管治下之大陸地區人民採用特殊的制度與方法,獲取居留權時間更久且手續繁瑣。

香港及澳門 編輯

香港澳門1997年1999年主權移交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後,實施了新的制度。原英治或葡治時代「華裔人士」的居留權,由《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確認。新來港人士居住七年後,即依法取得居留權,並獲得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所有華裔人士或土生葡人,不論意願,均被賦予中國國籍。而非華裔人士的居留權則改為外籍的「永久性居民」。法律規定,該永久性居民只要在港澳居住,即可繼續保留居留權。在香港,非中國籍永久居民不再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並連續超過36個月離港,則會喪失居留權和永久性居民身份。在澳門,葡籍以外的非中國籍永久居民如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通常居住連續36個月以上,即喪失居留權。港澳地區的居留權被取消後,在香港將擁有入境權,在澳門則保留自由出入澳門權利和不受逗留條件的限制,可以像永久居民那樣,隨時出入境。永久居民通常不會因任何理由被遣送離境,而沒有居留權僅有入境權的外籍人士,可能因違法犯罪被遣送離境。但入境權擁有者只需要在港澳連續居住超過七年,就會重新獲得居留權。不論國籍,港澳永久居民來往港澳之間只需身份證便可,相對其他人士享有更大便利,逗留時間亦十分長,香港永久居民進入澳門最多逗留1年,而澳門永久居民進入香港最多逗留180日。

非中國籍港澳居民,無法申請香港特區護照澳門特區護照,通常也無法申請澳門特別行政區旅行證, 以及前往中國大陸的回鄉證。但某些情況下和無法申請本國旅行證件的香港居民可以申請香港簽證身份書(HKDI)。上述兩種證件無法像特區護照一樣享受多國的免簽證待遇。

參考文獻 編輯

  1. ^ 分為一般永住者日語一般永住者特別永住者,前者需要合乎特定條件方可申請,而後者基本上以二戰結束前已經在日本居留的原日本殖民地人士及其後代為主,以朝鮮半島人民及臺灣人佔絕大多數。
  2. ^ http://www.sss.gov/QA.HTM#quest7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Are illegal alien males required to register?," Selective Service System: Registration Information (accessed August 14, 2006)
  3. ^ 存档副本. [2006-11-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6-09-26). 
  4. ^ 雙重國籍的問題. [2012-05-21]. [失效連結]

參閱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