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字改革包含簡化字問題、漢字拉丁化問題、規範漢字使用問題。漢字改革的主要出發點是漢字過於複雜,認讀學習時間長。爭論的主要體現是「漢字落後論」和「漢字優越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毛澤東提出文字改革「要走世界文字共同的拼音方向」,主張將表意性質的漢字改變為表音性質的拼音文字,即「拼音化」。「漢字簡化」、漢語拼音以及普通話推廣等問題作為漢字「拼音化」的準備工作,本身都不屬於文字改革,然而隨着漢字「拼音化」的失敗,廣義上也被看為漢字改革的一部分。[1]

改革歷史 編輯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編輯

1935年中華民國教育部公佈「第一批簡體字表」,共三百二十四字,現代人所謂「簡體字」,大多指的是這份字表中所列出的簡體字,但遭部分人士如戴季陶反對。 1936年國民政府下令不必推行「簡體字」,此後主張簡體字者仍繼續推動漢字簡化方案,但未獲國民政府同意實施。

1949年初,國語羅馬字的創始人之一黎錦熙吳玉章寫信並當面交換對文字改革的見解。1949年8月25日,吳玉章給毛澤東寫信,請示當前文字改革工作指導原則:「根據文字應當力求科學化、國際化、大眾化的原則,中國文字應改成拼音文字,並以改成羅馬字的,也就是拉丁化的拼音為好,不要注音字母式拼音與日本假名式拼音。」毛澤東把信批覆給郭沫若茅盾等人研究。

1949年8月28日,吳玉章等在華北大學舉行了文字改革協會第三次發起人會議,新增胡喬木聶真為發起人。 1949年9月1日,毛澤東指定吳玉章、成仿吾范文瀾馬敘倫、郭沫若、沈雁冰(筆名茅盾)等共同組織中國文字改革協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 編輯

改革籌備階段 編輯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10月10日,中國文字改革協會正式成立。10月20日,中國文字改革協會舉行了第一次理事會議,決定把研究拼音文字作為主要任務。12月4日,中國文字改革協會召開了第一次常務理事會,推選吳玉章為常務理事會主席兼拼音方案研究委員會主任;推選黎錦熙、胡喬木為副主席兼拼音方案研究委員會副主任。中國文字改革協會成立不到半年,就收到了幾百種漢語新文字方案。

1950年7月,教育部邀請在京的語文研究工作者30多人座談,提出了組織中國文字改革研究委員會的建議。1951年12月26日,在周恩來指示下,於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文化教育委員會下設立一個中國文字改革研究委員會。1952年2月5日,中國文字改革研究委員會召開成立大會,由馬敘倫主持。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為了加強對文字改革工作的指導,於1953年10月1日在黨中央成立了中央文字問題委員會。1953年11月21日,中央文字問題委員會召開第二次會議,研究了整理和簡化漢字問題;根據中國文字改革研究委員會一年多來研究所得的材料,向中央寫了請示報告,提出了可以首先實行的4項初步改革辦法。即:

  1. 推行簡體字。
  2. 統一異體字
  3. 確定常用字,並對非常用字加注音。
  4. 極少數漢字改用拼音字母。

1954年10月8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設立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11月20日,國務院任命吳玉章為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主任,胡愈之為副主任;吳玉章、胡愈之、韋愨丁西林葉恭綽為常務委員,並進行成立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的籌備工作。12月23日,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正式成立並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會議最後通過了修正後的《漢字簡化方案(初稿)》和《一九五五年工作計劃大綱(草案)》。在成立大會上吳玉章提出工作任務,這就是做好三項準備工作:

  1. 制定《漢字簡化方案
  2. 制定《漢語拼音方案
  3. 研究和推行標準音(普通話)的教學。

1955年5月6日,劉少奇聽取匯報後,提出三點意見[2]

  1. 為了減少社會震動,簡化字要分期分批進行,原來的繁體字要保留一個時期,不要馬上廢除。
  2. 漢民族要有統一的語言,學校要用普通話進行教學。可以考慮做出這樣的規定:老師在一定時期內學會普通話,今後凡是不會講普通話的,不能當教師。
  3. 拼音方案制定後,要用來作試驗,可以試譯《毛澤東選集》。

推行階段 編輯

 
全國文字改革會議
您可以在維基文庫中查找此百科條目的相關原始文獻:

教育部和文改會於1955年10月15日至23日,聯合召開了全國文字改革會議[1]。參加會議的有來自全國28個省、市、自治區和中央一級有關機關、人民團體和部隊的代表207人。會議上提出用「普通話」代替「國語」這個名稱,並確定了普通話「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的語音標準,從而解決了《漢語拼音方案》的語音標準問題。中國文改會秘書長葉籟士匯報了幾年來研製漢語拼音方案的工作情況,同時提出六種漢語拼音方案的初稿,徵求到會代表的意見。會議代表討論並一致通過《漢字簡化方案修正草案》和《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草案》。

從1956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報刊實行了橫排橫寫[1]。1月27日,中共中央《關於文字改革工作問題的指示》,批轉了1955年11月23日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黨組和教育部黨組《關於全國文字改革會議的情況和目前文字改革工作的請示報告》。《指示》所批准的文字改革方針是:「漢字必須改革,漢字改革要走世界文字共同的拼音方向,而在實現拼音化以前,必須簡化漢字,以利目前的應用,同時積極進行拼音化的各項工作。」[1] 1月28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23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公佈〈漢字簡化方案〉的決議》,並決定成立中央推廣普通話工作委員會,由陳毅擔任主任[1][3]。1月31日,中國科學院語言研究所成立了普通話審音委員會,開始審訂普通話異讀詞的讀音;2月6日,國務院發佈《關於推廣普通話的指示》[1]

1956年10月10日,國務院批准成立了漢語拼音方案審訂委員會,任命郭沫若為主任,張奚若、胡喬木為副主任,委員有16人。審訂委員會成立以後,召開五次會議,多次商討,並邀請在京的語言、教育、文藝、新聞、出版、科技、翻譯各界以及部隊和人民團體的代表178人舉行座談,同時向京外39個城市的100位語文工作者書面徵求意見。

改革開放後 編輯

1979年9月,由曹余章許寶華顏逸明楊春霖張靜等57人發起,胡愈之、呂叔湘王力、葉籟士等14人贊助,提出了「成立高等院校文字改革研究會倡議書」。1980年3月25日,國務院發出《關於充實和加強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的通知》,充實和加強後的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於1980年5月20日召開了第一次全體會議[4]全國高等院校文字改革學會於1981年7月13日至7月20日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舉行成立大會。

1984年9月25日,國務院批准成立語言文字應用研究所(簡稱「語用所」)[5]。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於1984年年底,召開了文字改革工作座談會。經過充分討論,會議認為:在新的形勢下,文字改革諸項任務中推廣普通話的工作應該提到首位。會議還明確指出:在今後一個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漢字將在中國語文生活中繼續發揮重要的作用,它將與漢語拼音相輔相成,共同為現代化建設服務。

1985年初,國務院同意了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關於文字改革工作座談會情況的報告》。1985年12月16日,國務院決定將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改名為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簡稱「國家語委」)[5]。1998年,國家語委併入教育部, 語用所成為教育部直屬的科研單位[5]

改革內容 編輯

中文外,世界上大多數語言都使用拼音文字。中國文改分子為了發展出拉丁化的漢語拼音文字,在漢語拼音方案的基礎上研究分詞連寫和分化定型同音詞等問題。中國語文現代化學會為在中國實現一語雙文做了很多工作。但這些人的觀點和行動已不被中國政府和人民群眾所接受。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對漢字作了一系列的改革和整理。包括:

  1. 拉丁轉寫漢語拼音方案
  2. 定形(印刷通用漢字字形表第一批異形詞整理表現代漢語通用字表、建議中之通用規範漢字表
  3. 定音(普通話異讀詞審音表
  4. 定義(出版、整理各種字典詞典,例如整理辭源辭海,出版新華字典現代漢語詞典漢語大字典漢語大詞典等)
  5. 定量(字頻統計常用字表等,例如現代漢語常用字表現代漢語通用字表
  6. 簡化(漢字簡化方案及後續之簡化字總表
  7. 異體字整理(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

自從1986年廢除第二批簡化字以來,中國政府採用了以維持現狀,追求語言文字使用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為主的語言文字政策,目前已經放棄漢字拉丁化的計劃,反而根據社會上的用字情況,恢復了部分異體字。

代表人物 編輯

其他國家比較 編輯

越南,1885年法國殖民者佔領越南後,強力推行越南文字拼音化,越南成為拉丁字母國家,殖民地時期拼音化的越南「國語字」被法國殖民者稱之為的「法國人的贈物」的「文明化」的象徵,獨立運動推進以後、民族主義者認為漢字和喃字具有不便性和非效率性,國語字成為了獨立後的越南語的正式表記法。一般越南國民都毫無疑義地把國語字作為正式標記法。

參見 編輯

參考資料 編輯

  1. ^ 1.0 1.1 1.2 1.3 1.4 1.5 新中国初期语言文字工作重要大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06-03-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2-11) (中文). 
  2. ^ 新中国初期语言文字工作重要大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16) (中文). 
  3. ^ 国务院关于公布汉字简化方案的决议(195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06-03-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3-08) (中文). 
  4. ^ 国务院关于充实和加强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的通知. 北京大學. 1980-03-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6-06) (中文). 
  5. ^ 5.0 5.1 5.2 李宇明. 促进语言生活健康发展 (PDF). 《語言文字應用》. 2004年, (4): 8-11.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2-06-06). 

外部連結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