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 (行政區劃)

多个国家使用的一级行政区单位名称

是多個國家使用的一級行政區單位名稱。

中文中,「省」常用於翻譯英文「province」一詞或相同語源單詞,以及法語「département」的區劃單位名。

中國 編輯

中國,從隋朝開始將「省」用於中央政府的一級行政機關,例如尚書省中書省等等。三省制度廢除。源於元朝的行中書省,明朝和清前期,省成為一級行政區單位——布政使司的習慣性代稱。

元朝政府將「行中書省」(簡稱「行省」)作為意義上的一級地方行政區劃之單位名稱。行中書省本意即中央政府在地方行政上所設的全權機關,而不同於有一定高度自治權力的地方政府[1]明朝起,改為承宣布政使司,俗稱「行省」,其中的「行」字偶爾省略;至清朝,正式名仍為布政使司,往往直稱為「省」。

乾隆時,獲得官方認可。至清末,是為一個習慣性的稱謂[2]。現在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體系中,均是法定一級行政區單位名稱。同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體系下,延伸出省級行政區的概念。

清朝 編輯

由於「省」在清朝,長期是非正式的制度,故它的定義在清代前期、中期較為模糊。乾隆八年(1743年)成書的官修《一統志》中,列有布政使司,而無省。研究者指出,這表明清政府認可的一級行政區仍是布政使司,而非——「省」。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成書的官修《清朝文獻通考》的《輿地考》則使用「省」作為各地區名稱。同時,書中有文字解釋原因。指明代巡撫人數無定,同一布政使司之地可置數位,有事則設、無事則罷。清朝巡撫則有定數,編制穩定且轄區固定。而此時,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分管財政、司法,隸屬於巡撫,非一省之首。官方文件中,「省」已成為習慣用語。種種情況之下,「編纂《輿地考》亦概書為『省』焉」[2]

研究者指出,《清朝文獻通考》和《一統志》(和珅版)列舉十八省,表明清政府遵從實際認定「省」作為18個巡撫(包括兼任巡撫事的總督)轄區的官方稱謂。標誌到乾隆末年,由18個巡撫轄區演變成的十八省被清政府建構完成[2]。乾隆年間,這一系列官修典籍的成書,也讓清代學者對「省」的概念逐漸清晰。晚清,新疆、台灣、東三省建省時,以設立巡撫為一省建立標誌[3]。但到清末,「省」仍只是一個習慣性稱謂[2]。而中國學界對清代三次分省——江南湖廣陝西分省的討論延續至今成[3]

中華民國建立後,「」成為法定一級行政區單位。

中華民國 編輯

中華民國於1912年建立時,省份承襲清朝舊制,當時全國共設22省。當時執政的北洋政府在22個省之外設置京兆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西藏蒙古青海3個地方,另保留阿爾泰塔城地區塔爾巴哈臺伊犛3地區(後均併入新疆省)。

北洋政府的行政區劃級別為省、三級,並有「廢省置道」的計劃。當時全國設置93道,除甘肅省最多有7道外,各省平均數量大致在3至4個左右。

1928年,國民政府成功北伐統一全國後,改直隸奉天2省為河北遼寧,併京兆特別區入河北,將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寧夏青海改建為6個省(川邊特別區改建西康省),總計28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個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並增置與省平級的特別市(即直轄市)。

國民政府依照建國大綱制定訓政時期約法,地方制度改採省、二級制並廢除道制。但由於出現部分省份管轄縣數過多,省對縣的控制力量不彰,又於1931年設置行政督察區作為中介,但此一行政區劃缺乏法源依據。

1945年抗戰勝利後,國民政府將東三省劃分成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並復設臺灣省,共計35省。1949年,海南島南海諸島自廣東省劃出,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作為建省之準備。

1949年底,中華民國政府國共內戰失利而撤退至臺灣,當時僅有臺灣全省,以及江蘇浙江福建廣東雲南西康等省的部分區域,尚在中華民國政府的控制之下,其餘位在中國大陸的省份已全部丟失。1955年大陳島撤退後,中華民國的實際管轄區域僅限於臺澎金馬,省份僅餘臺灣、福建等2省;其中,福建省僅管轄金門群島烏坵馬祖列島。而隨着臺灣本島人口的增加,臺灣省已劃出6個直轄市,所佔全國土地面積也從超過99%下降至69.79%。

2018年6月28日,行政院院長賴清德宣佈省級機關「去任務化」,措施包括預算歸零、所存省級行政組織及業務完全移交中央政府。省級機關實質上解散,僅依照憲法增修條文在名義上保留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福建省政府的機關架構及臺灣省政府主席臺灣省諮議會諮議長福建省政府主席的職銜。

2018年7月1日,臺灣省政府的行政組織及業務全部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接收;臺灣省諮議會業務由立法院接收。2018年12月31日,福建省政府之行政組織及業務則由行政院金馬聯合服務中心接收。

目前臺灣省與福建省已無省級行政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時的1949年,全國分為30省、1自治區、12直轄市、5行署區、1地方、1地區。直至1967年區劃多次調整,省成為最主要的一級行政區。到1967年時,全國調整為22省、5自治區、3直轄市共計30省級行政區。

1988年,新增海南省。1997年,重慶市改制為直轄市。1997年和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始在香港和澳門行使主權,相繼新設2個特別行政區,至此共計23省(包括未實際統治的台灣)、5自治區、4直轄市和2特別行政區共計34省級行政區。

現行省份中,依照地方行政區劃來看,最早的省為1262年建立的陝西四川行中書省[4],最晚的為1988年建立的海南省(若計省級行政區,則為1999年建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人口最多的省則為廣東省

越南 編輯

而在亦屬漢字文化圈越南,「省」(漢越音tỉnh)沿用了類似近代中國的概念,指一級地方行政單位。

歐美國家 編輯

西方國家常見的「province」起源於羅馬帝國,羅馬人征戰四方並且將打下的新領土設置行省——「provinciae」。羅馬帝國行省是羅馬帝國在意大利境外領土的主要領土和行政單位,亦使得這個字彙廣為流傳並且融入各種歐洲語言中。而這個字本身又起源於拉丁文裏的「provincia」,意指「影響的區域」,源自拉丁語中「pro」(在前方)與「關聯的」(vincia)兩種字根。

此語已被許多國家採用。在一些沒有實際省份的國家,「省份」是一個隱喻術語,意思是「在首都之外」,因此意大利,西班牙與希臘,譯為郡縣。

雖然一些省份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構人為製造的,但其他國家省份也有是具有自己種族身份的當地群體形成的。少數擁有獨立於中央或聯邦的自我權力,特別是在加拿大。在其他國家,如中國或法國,各省都是中央政府所創建,幾乎沒有自治權。

在法國,「province」一詞是指法國大革命之前的行政區劃行省,但已在大革命之後被新制的行政單位(法文:département)所取代。

譯名對照 編輯

通常「省」用於翻譯英文環境中的「Province」和法語「département」,但依照各個國家的歷史、法律以及習慣的不同,省的具體所指與中國有所不同。

  • 第一,省不一定與中國一樣是第一級行政區劃,例如法國的省和意大利的省,是第二級行政區劃。
  • 第二,第一級行政區劃不一定翻譯為省。例如美國印度之一級行政區英文皆為「State」,但美國的「State」通常譯為「」(不過麻薩諸塞州常簡稱「麻省」:如麻省理工學院),印度的則譯為「」。法國譯為「大區」(法語région),德國則譯為「州」或是「邦」(德文Länder)。
  • 第三,即使一個行政區劃在英文中稱為Province,中文也不一定稱為省。例外包括朝鮮和韓國的,泰國的以及日本的令制國

本列表主要收錄那些使用了「省」這個翻譯作為行政區劃譯名的國家或地區。需要注意的是,此表中所列的省份數量並不一定等於每個國家的該級行政區總數(因為同級的行政區可能有複數以上的單位種類),而且此表中所列出的「省」也不一定是該國的一級地方行政區劃(例如意大利、法國的省就是該國的二級地方行政單位)。

國家或地區名稱 當地稱呼 省的數量       備註      
  愛爾蘭 愛爾蘭文:cúigí 4 參見:愛爾蘭省份
  阿富汗 波斯文:wilayah 24
  阿根廷 西班牙文:provincia 23
  比利時 法文:province 10
  西班牙 西班牙文:provincia 50 參見:西班牙省份
  玻利維亞 112
  巴基斯坦 英文:province 4
  巴布亞新幾內亞 19
  秘魯 西班牙文:provincia 180
  赤道幾內亞 7
  厄瓜多爾 22
  法國 法文:département 100 參見:省 (法國)
  古巴 西班牙文:provincia 15
  荷蘭 荷文:provincie 12
  肯雅 英文:Province 8
  加蓬 法文:province 9
  加拿大 英文/法文:province 10
  老撾 老撾文:khoueng 16
  盧旺達 盧旺達文:intara 12
  馬達加斯加 英文:province 6
  南非 9
  菲律賓 菲律賓文:lalawigan / probinsya        79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 葡萄牙文:província 2
  沙特阿拉伯 阿拉伯文:mintaqah
(通常不譯為「省」而是譯為「區」)
13
  所羅門群島 英文:province 9
  泰國 泰語: จังหวัด
(中文通常不譯為「省」而是譯為「府」)
76+1 參見:泰國行政區劃
  亞美尼亞 亞美尼亞文:marz 11
  意大利 意大利文:provincia 103
  印度尼西亞 印尼文:propinsi/provinsi 29
  伊朗 波斯文:ostan 30
  智利 西班牙文:provincia 51

參考資料 編輯

  1. ^ 錢穆著:中國歷代政治得失,2002年香港: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ISBN 962-04-2123-X
  2. ^ 2.0 2.1 2.2 2.3 侯楊方. 《“安庆省”考——兼论清代的省制》. 歷史地理 (上海市: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8, (2008年第1期): 88–92 [2019-09-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03) (簡體中文). 
  3. ^ 3.0 3.1 段偉. 《清代江南、湖广、陕甘分省标准的异同》. 中國地方志 (北京市: 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辦公室). 2013, (2013年04期) [2019-09-25]. ISSN 1002-672X.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20) (簡體中文). 
  4. ^ 存档副本. [2009-06-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