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州份

作為美利堅合眾國分享主權的組成政治實體

美國州份(英語:U.S. state),又譯美國州,指的是與美國聯邦政府共享主權的一類政治實體,這樣的實體在美國共有50個。每個州都實行不同的法律制度,宛若一個半獨立的小國,但也必須遵行《聯邦憲法》並維護美國統一。

州份
State
又名:
邦; Commonwealth(肯塔基麻省賓夕凡尼亞維珍尼亞
分類聯邦州
位置 美國
數量50
人口最少:懷俄明州(576,851)
最多:加利福尼亞州(39,538,223)[1]
面積最小:羅德島州 1,545平方英里(4,000平方公里)
最大:阿拉斯加州665,384平方英里(1,723,340平方公里)[2]
本級政府州政府

由於各政治實體的主權與聯邦政府共享,因此一個美國人的身分,可以同時是聯邦的公民及其戶籍州的州籍居民。[3]根據協定,各州民眾的戶籍與居住地在聯邦內是可更動的,而且在州與州之間搬遷不需要經過政府同意,但是各地的法律是由該州規定,所有受到特定法庭命令限制的人(例如假釋犯或離婚伴侶共享監護權的兒童等)除外。

美國憲法除了賦予了聯邦政府特定的權力,也對聯邦和各州政府設下權力範圍限制。州政府的權力是由各州人民透過該州自有的憲法賦予。各州同時認可美國憲法,因此其部分的主權被轉移給了聯邦政府,也就形成由50個共享主權的小國家形成的國家,即美國。另外關於未規定的部分,根據第十修正案的解釋,「憲法未授予合眾國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由各州各自或由人民保留。」以此形式授權來進行地方的自治。

各州又劃分出不同的或同等地位行政區(county-equivalent),其中可能有各自的政府單位,由於組成美國的各個國家之間的法律不一樣,所以聯邦裏面不同州的縣或同等地位行政區架構組織不盡相同。州的名稱方面,因為不是美國的下屬單位,而是一個半自主的獨立國家,因此也會有自己不同的稱號,肯塔基麻省賓夕凡尼亞維珍尼亞在其官方名稱中就使用了「」(Commonwealth)而非「州」(State)。

歷史上來說,州政府在自己的領土之內主要責任範圍包括公眾安全(犯罪控制)、公眾教育健康醫療交通運輸基礎建設等,但許多上述的項目現在都受到聯邦政府的資金補助和管理(主要是依據美國憲法中商業條款稅收與支出條款必要和適當條款)。

由於美國憲法經過多次修訂,其中各條款的解釋與應用也有所改變,主要的原則朝向中央化和合併進行,因此聯邦政府的角色漸漸變得比以前更加重要。對於各州的權限英語states' rights方面一直有着許多爭論,包括各州與聯邦政府之間的權力和主權關係,以及每個人各自的權力等。對於各州權限的爭論也曾是美國南北戰爭的導火線之一。

美國國會有權核准新的國家在與其他各州平等的基礎下加入聯邦成為新的州份,最近一次的核准是1959年加入的阿拉斯加夏威夷。美國憲法中沒有提及各州是否有單方面從聯邦脫離或分裂聯邦的權力,但在南北戰爭後,美國最高法院已裁定分裂行為違憲[4][5],意即必要情況下聯邦應該採取某種形式維護憲法

州份列表 編輯

 阿拉巴馬州阿拉斯加州亞利桑那州阿肯色州加利福尼亞州科羅拉多州康涅狄格州特拉華州佛羅里達州佐治亞州夏威夷州愛達荷州伊利諾伊州印第安納州艾奧瓦州堪薩斯州肯塔基州路易斯安那州緬因州馬利蘭州麻省密芝根州明尼蘇達州密西西比州密蘇里州蒙大拿州內布拉斯加州內華達州新罕布什爾州紐澤西州新墨西哥州紐約州北卡羅萊納州北達科他州俄亥俄州奧克拉荷馬州俄勒岡州賓夕凡尼亞州羅德島州南卡羅萊納州南達科他州田納西州德薩斯州猶他州佛蒙特州維珍尼亞州華盛頓州西維珍尼亞州威斯康星州懷俄明州特拉華州馬利蘭州新罕布什爾州紐澤西州麻省康涅狄格州華盛頓特區西維珍尼亞州佛蒙特州羅德島州

參考文獻 編輯

  1. ^ Table 2. Resident Population for the 50 States,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and Puerto Rico: 2020 Census (PDF). United States Census Bureau. 2021-04-26 [2021-04-26].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4-26). 
  2. ^ State Area Measurements and Internal Point Coordinates. Washington, D.C.: U.S. Census Bureau. [2018-03-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6). 
  3. ^ 參見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
  4. ^ Aleksandar Pavković, Peter Radan, Creating New States: Theory and Practice of Secession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p. 222, Ashgate Publishing, 2007.
  5. ^ Texas v. White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74 U.S. 700نبذنورنبمهتلcc nnnzb94 (1868) at Cornell University Law School Supreme Court collection.

參見 編輯

外部連結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