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田北魏隋朝施行均田制時計口分配給農民種植穀物要交還的田地,唐代改稱口分田。

露田原指沒有廬舍草木的光田。均田制中有露田、桑田、麻田之別。國家按人口分配給人民種穀物、不栽樹之田稱為「露田」。露田屬還受之田,不能繼承,不能買賣,死後歸還官府。男子年十五歲以上每人受露田四十畝,女子結婚後每人二十畝,奴婢依良,耕牛每頭三十畝。隋朝,男子每人受露田八十畝,女子每人四十畝。

參考文獻 編輯

  • 中國歷史辭典·第三冊.國際文化出版公司.2000
  • 中國歷史大辭典·下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