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德里體系( Madrid system,全稱 the Madrid system for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全稱為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體系),包括《巴黎公約》中關於商標國際保護的補充,《馬德里議定書》,以及《馬德里協定》。馬德里體系旨在方便商標在世界各個不同法體中進行註冊。[1]

馬德里體系的優點和缺點 編輯

馬德里體系目前覆蓋100多個國家。如果申請人是馬德里體系國家的國民,則可以通過馬德里體系使用單一商標申請在這些國家註冊商標。目前不屬於馬德里體系的知名國家和地區包括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台灣、阿根廷和巴西。

來自非馬德里體系國家的申請人通常必須單獨在每個國家註冊其商標。同樣,來自馬德里體系國家的申請人必須單獨在這些非馬德里體系國家註冊,而不是通過馬德里體系申請註冊。[2]

《馬德里協定》 編輯

全稱為《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是關於商標保護的國際條約,1891年訂立於西班牙馬德里,次年正式生效。[3]

《馬德里議定書》 編輯

全稱為《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Madrid Agreement ),於1989年通過,1995年12月1日生效,1996年4月1日正式實施。[3]

來源 編輯

  1. ^ General Information Objectives, Main Features, Advantages of the Madrid System.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2014-02-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9-25). 
  2. ^ 国际商标. Minder Law Group. [2017-02-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29). 
  3. ^ 3.0 3.1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目的,基本概念和优越性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版物 第 418 号,2009年版) (PDF).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2014-02-13].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4-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