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法一般是指政府管理鹽的產制運銷的制度、鹽政法令和則例。各國鹽法各異,有行專賣制、行徵稅制、行無稅制。

從鹽一誕生起,中國王室就立有鹽法。中國長久以來對鹽即有專賣榷禁的制度。在周朝時,掌鹽政之官叫「鹽人」。《周禮·天官·鹽人》記述鹽人掌管鹽政,管理各種用鹽的事務。祭祀要用苦鹽、散鹽,待客要用形鹽,大王的膳饈要用飴鹽。春秋戰國時,設有官徵稅。

漢初允許私人經營鹽業。漢武帝時頻年用兵﹐財用不足,元狩四年(前119年)採用御史大夫張湯建議,開始設立鹽法,實行官鹽專賣,歸入大司農,禁止私產私營。《史記·平準書》中記載,當時誰敢私自製鹽,就施以把左腳趾割掉的刑罰。漢宣帝時﹐賢良文學大力攻擊鹽鐵官營﹐有鹽鐵之議﹐遂成《鹽鐵論》一書。但昭帝依桑弘羊議,仍行專賣。漢光武帝時廢除食鹽專賣之法﹐聽任百姓製鹽﹐自由販運,史稱「就場徵稅制」。

晉初承魏制﹐仍實行食鹽專賣﹐並設有司鹽都尉﹑司鹽監丞管理鹽政。當時私煮鹽者百姓要判四年刑,官吏判兩年。立鹽法後,市民食鹽是有規定的。

安史之亂後,財政陷入困境,朝廷開始實施「榷鹽法」,由官方壟斷食鹽價格,大曆末「天下之賦,鹽利居半,宮闈、服御、軍餉、百官祿俸,皆仰給焉。」[1]張謇《張季子說鹽》論:「鹽法公私廣狹之義,以唐為大界:唐以前公諸民,主廣義;唐以後私諸官,主狹義」。

宋朝鹽法較唐朝更為完備。北宋崇寧以後﹐由蔡京執政﹐推行鹽鈔法。政和三年(1113年)蔡京又創行鹽引法﹐以官袋裝鹽。此法在南宋繼續實行。

元朝時全國鹽務皆歸戶部統管。元仁宗延祐二年(1315年)每引鹽價格高達一百五十貫,又強迫農民收購官鹽,最後導致農民起義,張士誠本人即淮南鹽販,方國珍是浙江鹽販。故史家有「元代之亡,亡於鹽政紊亂」之語。

明朝鹽法初承元制﹐不久有所變動,另設巡鹽御史管理鹽業。明代中葉實行開中法,以納糧換鹽,史稱「有明鹽法﹐莫善於開中」。晉商為方便籌糧,改行商屯,直接在邊界開墾荒地,就地產糧。成化年間停用開中法,改行折色法,鹽商直接向戶部、運司納糧換取鹽引。

清朝設置鹽院﹐管理鹽業。清初揚州鹽商豪侈無比,乾隆三十年,乾隆帝南巡至揚州時曾感嘆:「鹽商之財力偉哉!」[2]。乾隆三十三年,爆發兩淮鹽引案紀曉嵐受到牽連,而被發配新疆。道光十一年(1831年)﹐行票鹽法,鹽價開始暴跌,「楚西各岸,鹽價驟賤,民眾為之歡聲雷動。」

國民政府於1931年公佈鹽法,標榜就場徵稅,任人買賣,但未實行。1942年1月改行鹽專賣,1945年2月又改就場就倉徵稅,運銷歸於民營。

參見 編輯

註釋 編輯

  1. ^ 《新唐書》卷五十四《食貨志》
  2. ^ 《高宗南巡遺事五則》

參考書目 編輯

延伸閱讀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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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鹽法部》,出自陳夢雷古今圖書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