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电信总局

交通部电信总局(简称电信总局、或直称电信局;英语译名:Directorate General of Telecommunications, MOTC)为中华民国过往有关电信事务的最高主管机关,隶属于交通部,1932年成立。原同时负责电信事业的管理与经营,在1996年将经营部门分割成立中华电信,之后在2006年因应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的成立而解散。

交通部电信总局
Directorate General of Telecommunications, MOTC(英语)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政府机构
交通部电信总局局徽
基本信息
机关类型中央三级行政机关
所属部门中华民国交通部
授权法源〈交通部电信总局组织条例〉
(已废止)
成立沿革
成立日期1932年6月12日 (1932-06-12)
前身机关 大清电政局
解散日期2006年2月22日 (2006-02-22)
后继机关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联络信息

交通部电信总局旧址(台北市中正区济南路二段14号),今为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济南路办公室
地址10052 台北市中正区仁爱路一段50号
台湾交通系列
台湾交通相关条目

沿革 编辑

 
1951年交通部台湾电信管理局广播无线电收音机登记证
 
台湾北区电信管理局报话费代收处标示牌,圆形图案为交通部电信总局局徽

1906年11月6日(光绪32年9月20日),清廷成立邮传部管理全国邮政、船政、铁路、电政事务,邮传部下设“电政局”掌理全国电政。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邮传部改为交通部,裁撤位于上海的电政总局;原电政总局辖下各电政局由新设的“交通部电政司”管理,兼管公、民营电气事业;各省则设电政监督,统辖各电信局。1927年,国民革命军北伐完成,国民政府定都南京,交通部于上海增设全国电政总局。1928年,因业务重叠,全国电政总局被裁并入交通部电政司,分全国电政管理局为21处。1943年,交通部电政司改组为“交通部邮电司”。

1932年6月12日,国民政府公布《交通部电信总局组织条例》,成立交通部电信总局[1];电信总局成立后,交通部邮电司负责全国电信行政设计事项,电信总局负责全国电信业务执行。1945年11月1日,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交通处成立“邮电管理委员会”,接管台湾邮政及电信业务[1]。1945年12月,电信总局随国民政府还都南京,并接收复员区的电信业务。1946年1月,交通部在电信总局下,除国际电台外,分全国为9个电信区,每个电信区设1个“电信管理局”,下设电信局,并于报话特繁之都市另设特等电信局,分别管辖各该电信区域或办理当地之国内或国际电信业务[2]。台湾邮政及电信业务同时划归交通部接办。1946年5月5日,交通部成立“台湾邮电管理局”,试行邮电合办,但结果不理想。

局别 管辖区域 局址
第一区电信管理局 陕、豫 西安
第二区电信管理局 苏、浙、皖 南京
第三区电信管理局 湘、鄂、赣 汉口
第四区电信管理局 川、康、藏 重庆
第五区电信管理局 滇、黔 昆明
第六区电信管理局 粤、桂、闽 广州
第七区电信管理局 冀、鲁、晋、察、绥 北平
第八区电信管理局 甘、宁、青 兰州
第九区电信管理局 东北九省及热河 沈阳
新疆省电信管理局 迪化
台湾省邮电管理局 台北
南京电信局 南京
上海电信局 上海
天津电信局 天津
北平电信局 北平
武汉电信局 汉口
重庆电信局 重庆
国际电台 上海、重庆


1949年4月1日,交通部核准台湾邮电管理局分拆为“台湾邮政管理局”及“台湾电信管理局”,台湾电信管理局直属于交通部电信总局,台湾邮政管理局则直属于交通部邮政总局

中央政府全面迁台后,1950年1月,电信总局迁往台北县三重市(今新北市三重区),下辖“台湾电信管理局”、“台北国际电台”及“电波研究所”。1953年8月12日,电信总局自台北县三重市迁往台北市中正路1826号(今台北邮局)。1968年,电信总局迁往台北市爱国东路31号。1969年5月1日,电波研究所改组为“电信研究所”(今中华电信研究院)。1969年7月1日,台北国际电台改组为“国际电信局”。1969年12月24日,电信总局“电信技术训练中心”升格改组为“电信训练所”。1981年1月23日,《交通部电信总局组织条例》及《交通部电信总局所属分区电信管理局组织通则》修正公布。1981年5月1日,电信总局裁撤“台湾电信管理局”、“国际电信局”、“台北电话局”、“台北长途电信局”、“台中电信局”及“高雄电信局”,改设“台湾北区电信管理局”、“台湾中区电信管理局”、“台湾南区电信管理局”、“国际电信管理局”及“长途电信管理局”,同时新设立“数据通信所”专责办理数据通信业务[1]

为提升电信产业的竞争力服务品质,交通部从1980年代后期开始推动“电信自由化”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电信事业开放市场竞争。1996年1月16日,立法院三读通过攸关电信事业开放的“电信三法”(《电信法》修正案、《交通部电信总局组织条例》修正案、《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电信三法于同年2月5日总统令公布施行。1996年7月1日,电信总局依据电信三法,将其营运部门分割成立中华电信,至此电信总局仅专责电信事业的管理监督[3],但同时增加无线电波(含电视电台广播)之监理工作;同日,电信总局迁往台北市济南路二段16号。

1999年12月29日,电信总局与中华民国电脑学会共同捐助成立台湾网络资讯中心

2004年6月20日,电信总局为配合行政院新闻局辅导地下电台合法化计划,提出三项频率释出方案,不开放申设全国性大功率电台,仅开放小功率电台、或小功率及中功率电台搭配开放,预计最多可成立181家新电台[4]

2006年2月22日,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成立,电信总局同时解散,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全面接收电信总局原有的业务、单位与人员。2007年7月4日,总统令,公布废止《交通部电信总局组织条例》。


参考资料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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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我國電信事業發展簡史 - 中華電信. [2013-10-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7-01). 
  2. ^ 中國電信紀要. 电信总局. 1971-10 [2022-03-30]. 
  3. ^ 檔案管理局台灣經濟產業檔案-中華電信檔案-電信事業發展 - 中華電信民營化紀實. [2013-10-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0-21). 
  4. ^ 黄如萍. 6月20日 地下電台合法難. 中国时报. 2015-06-20 [2017-08-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28) (中文(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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