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锁(英语:Blockade,BLOC),或译为阻绝军事封锁等。为国际法武装冲突法概念。 [1][2][3]后被转用于军事,现代也用于资讯安全等其他方面。

柏林封锁时的美国空军

封锁的目的,在以运用各种军事手段围困敌国的交通运输补给,以切断其经济,消灭敌人的意志。在过去,被视为是攻城战的其中一种方式;现在除了陆上和海上封锁外,空中封锁、通信封锁(如切断海底网络电缆)也是封锁手段之一。

军事封锁不一定具有国际法效力,如中国抗日战争大日本帝国中华民国的封锁,但禁运和经济制裁则具备。

军语简释 编辑

  1. 《国军军语释要》中解释为:“一、配备兵力控制要隘,遮断或关闭敌方向我之通道,以防敌向我之攻击袭扰。二、为作战手段之一。如交战国为战略或政略经略上之目的,以武力控制敌国海岸之全部或一部。”[4][5]
  2.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解释为:“以兵力、火力和障碍物控制某一地区或地点,不让敌人通过,切断其内外联系的作战行动。有地面封锁,海上封锁、空中封锁等。”[6]

封锁制度的分类 编辑

以效力区分 编辑

  • 纸上封锁(paper blockade),或译为拟制封锁、宽松封锁等。即一种外交宣示,宣告某地已成为本国封锁的禁地,但不真正的派遣海军实行封锁,公元17世纪至19世纪的封锁多属此类,但此种封锁对交战国和持中立立场国均会造成困扰,1805年的特拉法加海战是其中著名例子之一。
  • 和平封锁(Pacific blockade),或译为平时封锁,指一国或多国在非战时对他国的港口派遣军事力量进行实质封锁,禁止其船只进出,以迫使被封锁国进行谈判或回应。1827年的纳瓦里诺海战即是最早的和平封锁,但真正意义上的无战事和平封锁,是在1837年,英国新格拉纳达共和国的封锁,其迫使了该国释放了英国领事

以法理区分 编辑

封锁制度之法理,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逐渐成形。因为纸上封锁而衍生的争议,故当时各参战国,皆参与了相关规定的修订。[7]

  • 近距离封锁(close blockade):或译近接封锁,即接近原则。出自于1856年的《巴黎宣言英语Paris Declaration Respecting Maritime Law》的第4条规定:“有效并具约束力的封锁,必须有防止他人接近敌国海岸的兵力。”[8];1909年的《伦敦宣言英语London Declaration concerning the Laws of Naval War》中更进一步规定,“封锁必须有实际效果,其实际效果由事实决定,反之为非法封锁。”[9]。此种封锁在二战以前较为有效,之后因为潜舰水雷鱼雷快艇飞机岸上火炮的发展,实施上变的相当困难,除非被封锁国军事实力相当差。
  • 远距离封锁(long-distance blockad):由封锁国派遣舰队,部署在距离被封锁国周围数百海里的海上交通要道,封锁范围内的任何船只不经封锁国允许,不得擅自出入,否则将予以击沉。1915年英国德国的封锁,引致了1916年的日德兰海战,为远距离封锁在实战上的首例。但由于封锁范围太大,也引起了其盟国与中立国的不满,因而国际法学者认为远距离封锁违反了封锁制度的“接近原则”与“有效原则”,并且侵犯了中立国的贸易权益。

以封锁方式区分 编辑

  • 空中封锁(air blockade):即以空军力量,积极的进行战斗行动,封锁并孤立或限制敌方的手段,主要以机场或交通枢纽为主。
  • 海上封锁(sea blockade):即狭义的海上军事封锁,属于国际法中的《海战法》(The Law of Naval Warfare)第632条a款规定之交战行为。[10]

以封锁目的区分 编辑

  • 战略封锁(strategic blockade):指封锁国因为作战计划之需要,封锁敌国陆上部队之海上补给,并进行对敌岸上部队的军事行动,以阻绝敌方利用各种方式进行补给,属于国际法中的合法战争权(War Power)。
  • 商业封锁(commercial blockade):同上,但区别在于封锁国并不对敌国岸上部队进行军事行动,如水雷封锁。但此种封锁对于中立国的商业利益会造成损害,故在海牙和平会议时,英国政府曾提议禁止使用水雷封锁。

以实施方向区分 编辑

  • 对内封锁(blockade inwards):对一国内部的交通(如港口或机场)进行封锁,断绝其部队补给。
  • 对外封锁(blockade outwards):即禁止被封锁国任何船只或航空器驶出。历史上只有少数情况会仅采取其中之一,多为同时采取内外封锁,如1854年的克里米亚战争,英法联军仅封锁了多瑙河

历史上的军事封锁 编辑

古代史时期 编辑

中世纪时期 编辑

近代史时期 编辑

现代史时期 编辑

相关术语 编辑

相关条目 编辑

注释 编辑

  1. ^ 说文解字》:“,爵诸侯之地也。,门键也。”
  2. ^ 又如《三国演义》第四回:“群臣朝贺毕,卓命扶何太后并弘农王及帝妃唐氏于永安宫闲住,封锁宫门,禁群臣无得擅入。”;或《红楼梦》第二十三回:“忽想起那大观园中景致,自己幸过之后,贾政必定敬谨封锁,不敢使人进去搔扰,岂不寥落。”
  3. ^ 例句摘自《教育部国语辞典》,“封锁”条。
  4. ^ 摘自通用类,九画。
  5. ^ 1945年旧版的《国军军语辞典》则解释为:“封锁乃指以较强大之兵力,对敌国之交通要隘或港湾,实行关闭或监视,而不许其利用或逃遁与冲出之谓。”,均录。
  6. ^ 第四野战军网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106)——综合用语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简体中文)
  7. ^ 相关历史可参考北洋政府对德宣战、订购日械和缔结中日军事协定的电函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人民网。(简体中文)
  8. ^ 原文为:Blockades, in order to be binding, must be effective-that is to say, maintained by a force sufficient really to prevent access to the coast of the enemy.
  9. ^ 伦敦宣言实际上从未生效过,仅作为惯例使用。宣言全文见London Declaration concerning the Laws of Naval War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英文)
  10. ^ 原文为:a. CHARACTER. Contraband consists of all goods which are destined for an enemy and which may be susceptible of use in war. Contraband goods are divided into two categories: absolute and conditional. Absolute contraband consists of goods which are used primarily for war (or goods whose very character makes them destined to be used in war). Conditional contraband consists of goods which are equally susceptible of use either for peaceful or for warlike purposes.
  11. ^ TO BLOCKADE CONSTANTINOPLE.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纽约时报,November 24, 1897。(英文)
  12. ^ 当时蒋介石不承认PRC这个国家,所以用关闭取代封锁二字。相关论文可参考:《封锁大陆沿海──中华民国政府的“关闭政策”,1949-1960》,林宏一,2008。

参考来源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