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字伯达河间郡鄚县(今河北省任丘县鄚州镇)人,东汉安帝时司空

汉章帝建初二年(77年),举孝廉,三年内四迁为尚书。建初九年(84年),拜司隶校尉,二年后,迁汝南郡太守。清约不烦,用刑平正,善处案狱。有人侮辱别人的父亲,被这个人杀死。汉章帝免他的死罪,此后成为定例。于是《轻侮法》规定:父被人侮辱,子可为父报仇免死。他上书反对,认为这是章帝施一时之恩,不可作为常法,如此法施行,有违“杀人者死”之三代通制,势必造成相杀不止,建议废除,被汉和帝采纳。汉殇帝延平元年(106年),拜议郎,转任颍川郡太守。汉安帝永初元年(107年),拜司空,为官清约不烦,用刑平正。永初六年(112年),因为行礼失误,罢司空,后来在家中病卒[1][2]

延伸阅读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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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汉书/卷44》,出自范晔后汉书
 东观汉记

参考资料 编辑

  1. ^ 资治通鉴·汉纪》
  2. ^ 后汉书·孝安皇帝纪》
  • 后汉书·卷44·邓张徐胡列传第三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