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代表制

选举制度

比例代表制(英语: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缩写:PR),是议会选举中分配议席的主要两种方法之一,另一则是多数制

概要 编辑

比例代表制以每一参选组别所得选票占全部的百分比分配议席,反映社会多元不同意见。简单而言,如有30%的选民投票予某一政党,那该政党就能在议会上取得30%的席位。此一方法最早出现于瑞士,并于欧洲大陆发扬光大。比例代表制的投票机制可分为两种︰名单比例代表制可转移单票制。而席次分配分面则可分为两类:最大余额法最高均数法(如汉狄法)。

比例代表制之好处是鼓励代表关心选民之愿望;它也可使较大之少数党选出一名或两名代表,实行区域代表制时,这些席位就可能得不到[1]:93。由于比例代表制促使利益集团按专业划分,在某些情况下,这可能严重损害多数联盟中无代表之少数派之利益,这样议会中之决议规则就变成极为棘手之问题;所以,比例代表制实行起来,都是十分复杂[1]:93

一般认为,比例代表制有利小党发展而且比较客观反映各政治组织的实力,但同时也让激进政党更容易取得议席。因此不少国家议会各设政党得票门槛,如德国联邦议院及联邦州议会选举采取得票比例5%的政党门槛限制。

而在法国第三共和第四共和时期,由于法国国民议会为确保共和派的政党保持议会多数,避免总统专权导致保王党复辟,总统只是拥有象征权力,宪法保证国民议会的专制,政党众多,造成政府不稳定,内阁更替频繁;因此戴高乐总统1958年再次主政并在第五共和(即现在的法国政体)成立后,催生出“半总统制”(相关名词包括双首长制、混合制等),地方议会、国民议会及总统选举改采两轮投票制,并加强总统的权力,总理向总统负责,总统有权解散国民议会。

比例代表制的选举制度 编辑

关联条目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1. ^ 1.0 1.1 卡尔·柯恩英语Carl Cohen (philosopher). 《民主概論》. 由聂崇信、朱秀贤翻译. 商务印书馆(香港). 1989.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