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升之(1011年—1079年),原名,字旸叔,建州建阳(今福建省建阳市)人,北宋官员。

生平 编辑

大中祥符四年(1011年)出生。景祐元年进士。历知封州(今广东封川)、汉阳军(今湖北汉阳),入京为监察御史。累官观文殿学士、尚书左丞。治平二年(1065年),拜枢密副使。因母老请求外放,知越州。陈升之有才智,晓边事。[1]

熙宁元年(1068),改任知大名府,熙宁二年(1069年),知枢密院同制置三司条例司,与王安石共事,王安石“甚德之”,曾深寄厚望,“堪大臣之事,可信而望者,陈升之而已矣。”;后拜同中书门下平章事、集贤殿大学士,与王安石不合,又请罢条例司,不久“称病归卧”,时人称其为“筌相”。[2]熙宁七年(1074年),拜镇江军节度使、同平章事,判扬州。次年归里。元丰二年(1079年),因病去世。赠太保、中书令,谥成肃。

延伸阅读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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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史·卷312》,出自脱脱宋史

注释 编辑

  1. ^ 沈括《梦溪笔谈》:“熙宁中,高丽入贡,所经州县,悉要地图,所至皆造送,山川道路,形势险易,无不备载。至扬州,牒州取地图,是时丞相陈秀公(升之)守扬,绐使者:‘欲尽见两浙地图,仿其规模供造。’乃图至,都聚而焚之,具以事闻。”
  2. ^ 《宋史·陈升之传》:“升之深狡多数,善傅会以取富贵。王安石用事,患正论盈庭,引升之自助。升之心知其不可,而竭力为之用,安石德之,故使先己为相。甫得志,即求解条例司,又时为小异,阳若不与之同者。世以是讥之,谓之‘筌相’。”杨伯嵒《臆乘·宰相称号》:“史传载居相位妍丑之称,如陈升之曰筌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