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权(英语对应词:Surface RightsSuperficies),在法学上来说,是指以利用他人土地作营造(建筑物)、工作物或竹木为目的,而取得的用益物权。地上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透过直接与土地所有权人的设定行为,取得“地上权人”的法律地位;另一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定地上权”关系,是指土地和建筑物所有人,仅以地上建筑、或同时将房地设定抵押,但因未能清偿债务而遭拍卖,造成土地和建物的所有权人不同人的时候,法律规定使建物所有权人对于土地享有地上权。

大陆法系民法
总则
主体
自然人 · 法人
-法人类型-

社团 · 财团
行政法人 · 合伙企业 · 有限责任公司

客体
-物-

不动产 · 动产

-准物权-

渔业权
矿业权
(探矿权 · 采矿权)
水权

-无体财产权-

知识产权
著作权 · 专利权 · 商标权

行为
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代理 · 无效 · 撤销

事实行为

占有
无因管理 · 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

人格
法律能力

权利能力 · 行为能力

监护
-人格法益-

生命 · 身体 · 健康
名誉 · 自由 · 信用 · 隐私 · 贞操

家庭
结婚 · 离婚
血亲 · 收养
扶养
继承 · 遗嘱 · 应继分 · 特留分
物权
所有权 · 限制物权

登记 · 交付

-所有权-

占有 · 使用 · 处分 · 收益

用益物权 · 役权

地上权
农育权 · 永佃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
典权
限制的人役权德语beschränkte persönliche Dienstbarkeit · 居住权
不动产役权

担保物权

质权 · 抵押权 · 留置权

占有
债权
-债之发生-

契约
无因管理 · 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

-债之消灭-

清偿 · 提存
抵消 · 免除 · 混同

-侵权-

过错责任 · 过错推定责任
无过错责任

实定法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中华民国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特征 编辑

大致上说来,因为土地所有权人的不同,地上权建物的所有期限亦不同而分为两种。通常定期地上权是50年左右的土地租赁契约,而不定期地上权则是50年以外的契约期限[1]。地上权房屋的好处在于可以用低价格进驻市价较昂贵的土地,但是缺点在于地上户在土地上涨时不能享受上涨的地价利润,而地上物通常随时间折旧价值是越来越低,然而地价下跌时使用户也不必承担亏损,所以看准地价长期下跌时使用地上权房屋较有利。

延伸 编辑

  1. 如果因为契约期满而致使建物毁坏或不存在,土地所有人应法需照建物的当时的市价对地上权所有人做补偿。
  2. 土地所有人在契约的“存续期间”届满前,可请求地上权所有人延长地上权的期限(延长租约)。
  3. 特别的是,地上权不会因建物等物理性的结构消失而消灭。以地震为例,若地上权住宅因地震倒塌,而土地的地上权原定期限为 50 年,已过 10 年,还有 40 年,房子虽因地震而倒塌,但地上权于法仍有效力,故建物所有权人可在土地上重建。这是受到民法:“地上权不因工作物…之灭失而消灭”所保障。

范例 编辑

台湾 编辑

中国大陆 编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不包港澳)所有土地均属国有,发展商一般只有30(工厂、科技企业)、40(商业)、50或70年(住宅)的地上权;地上权一般由各地级市国土局批出。

港澳 编辑

  • 香港圣约翰座堂外,一切土地均属中国政府拥有,并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以及出租或批给土地使用者[2],故只设有地上权批给及交易。一般土地出租50(1997年及以后批出土地)、75(通常加75年续期权)、150或999年(1984年前批出香港岛及九龙土地)地上权(位于西九龙站的深圳铁路口岸除外,该处地上权永租予深圳市人民政府);地上权一般由地政总署直接批出,有时则会以私人协约批地方式,再通过港铁公司市区重建局间接批出。若地上权到期,一般都会自动续期50年,但诸如码头、发电厂、大专院校等特殊用地则个别处理。此外,驻港解放军属下军事设施,则以“国防地段”形式享有永久地上权。
  • 澳门所有土地均属中国政府拥有,故只设有地上权批给及交易。发展商一般只有25(通常加10年续期权一至两次)或永久(俗称“私家地”,不会再新批)地上权。

新加坡 编辑

  • 新加坡大部分土地皆属国有,只设有99或999年地上权;当中,组屋(资助出售房屋)的地上权一概为99年,到期后一律不予以续期,以杜绝炒卖单位的情况。

参考文献 编辑

  1. ^ 何谓地上权?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联合报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条

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