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一种犯罪状态。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1]

大陆法系刑法
三阶层论
构成要件该当性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结果
主观要件(故意 · 过失 · 意图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不能犯 · 继续犯 · 状态犯德语Zustandsdelikt

违法性

阻却违法事由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难 · 自救行为

罪责(有责性)-

心神丧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为 · 责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假想防卫
法律认识错误德语Verbotsirrtum · 许可认识错误德语Erlaubnisirrtum

参与论
正犯间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谋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帮助犯
罪数论
想像竞合

吸收原则德语Absorptionsprinzip

实质竞合德语Tatmehrheit

数罪并罚 · 连续犯
加重原则德语Asperationsprinzip · 累加原则德语Kumulationsprinzip

-法条竞合-

特别规定德语Lex specialis · 辅助规定 · 吸收犯
牵连犯

刑罚论
法定刑日语法定刑

死刑

无期徒刑 · 死刑缓期执行
有期徒刑 · 拘役
没收
罚金 · 科料(小额刑罚)

褫夺公权 · 剥夺政治权利

处断刑

自首 · 累犯

宣告刑

自由裁量权

-执行刑-

数罪并罚
易科罚金 · 缓刑
假释 · 减刑

保安处分
保护管束 · 驱逐出境 · 终身禁业
法律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 罪责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 · 比例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 平等原则
刑事诉讼 · 刑事政策
其他学说
四要件论
犯罪主体

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 · 精神障碍

犯罪客体

法益
阻却违法事由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难

犯罪的主观方面

故意 · 过失
目的

犯罪的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作为 · 不作为
危害结果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二阶层论

犯罪预备行为不同于犯意表示[2]。通常对于预备犯追究责任时,应当根据其所预备施行的犯罪性质,其次根据刑罚规定的量刑,可以比照犯罪既遂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征包括有:

  • 已经实施了预备行为,即包括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为通说[3]
  • 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原因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区分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4]

参考 编辑

  1. ^ 准备抢劫被发现犯罪预备须获刑. 邯郸日报. [2014-12-12]. [永久失效链接]
  2. ^ 林亚刚.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阴谋犯.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3年 [2014-12-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已忽略未知参数|month=(建议使用|date=) (帮助)
  3. ^ 王国栋. 犯罪预备阶段存在犯罪未遂. 《法学》. 1992年, (02期) [2014-12-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4. ^ 马英辉 张华锋. 预备阶段犯罪中止的非犯罪化思考. 《法制与社会》. 2009年, (18期) [2014-12-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