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务员福利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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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公务员福利列表,列举如下。

公务员职等分类 编辑

  1. 特任:通常是政务官,如:院长级、副院长级、部长级、依宪法规定由总统提名并特任之人员、依宪法规定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人员、其他依法律规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简任第十二职等以上职务之人员[1]
  2. 简任
  3. 荐任
  4. 委任

军人 编辑

  1. 上将(特任)
  2. 将官(简任)
  3. 校官(荐任~简任)
  4. 尉官(委任~荐任)
  5. 士官(委任)

警察 编辑

  1. 警监(简任)
  2. 警正(荐任)
  3. 警佐(委任)

教师(公立) 编辑

  1. 专科以上学校(校长)教授(简任)
  2. 高级中等学校校长(简任)
  3. 专科以上学校副教授(荐任~简任)
  4. 专科以上学校助理教授(荐任~简任)
  5. 专科以上学校讲师(荐任)
  6. 高级中等学校教师(委任~荐任)
  7. 国民中小学校长(荐任)
  8. 国民中小学教师(委任~荐任)
  9. 专科以上学校助教(委任~荐任)

医护人员 编辑

  1. 师(一)级(简任)
  2. 师(二)级(荐任)
  3. 师(三)级(荐任)
  4. 士(生)级(委任)

福利列表 编辑

强制休假补助与国民旅游卡 编辑

2000年,陈水扁政府执政后,将14日强制休假的不休假加班费改为补助名义发给,并以新台币16000元定额取代原有14日日薪金额(未具休假14日资格者,其全年最高补助总额按所具休假日数依比例核发,以每日新台币1143元计算),除此,并以新台币日薪600元补助于强制休假外的休假日数。比如,若具有30日休假资格的中华民国公务员,若该年度强制休假14日,一般休假10日,未休毕天数为6日,则除了获得16000元的强制休假补助外,还可获得一般休假补助费新台币6000元(一般休假日数×新台币600元定额)与其余6日日薪的不休假加班费。

2001年-2002年,将强制休假补助以发票金额实报实销。

2003年,中华民国公务人员强制休假补助首创改以持用国民旅游卡消费方式报销。推行其目的在于鼓励台湾地区的军公教人员利用休假及信用卡消费从事于中华民国境内跨县市的国内旅游,也促进台湾观光事业与经济景气复苏。而该变革的主要原理,是将本有的补助,结合信用卡的额度与消费方式来取代。另外,除一般休假的600元补助或强制休假以外,未休毕天数的“不休假加班费”薪给制度则维持不变。

退休军公教人员优惠存款 编辑

军人群体 人数 优存金额(平均值/每人) 每年每人能领取的优存利息
将领
约4千人
平均约240万元新台币
平均约43万2千元新台币(平均每月优存利息约36000元)
军、士官
20万人
平均约50万元新台币
平均约9万元新台币(平均每月优存利息约7500元)
群体(已退休的34万多人) 人数百分比 总优存金额所要负担的优存利息之百分比
军人
58.36%
30.89%
教师
22.73%
44.67%
公务员
18.75%
23.84%

请假规定 编辑

不分性别 编辑

因事得请事假,每年准给五日。其家庭成员预防接种、发生严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须亲自照顾时,得请家庭照顾假,每年准给七日,其请假日数并入事假计算,超过规定日数之事假,应按日扣除俸(薪)给[2]

因结婚者,给婚假十四日,应自结婚之日前十日起三个月内请毕。但因特殊事由经机关长官核准者,得于一年内请毕[2]

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给丧假十五日;继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给丧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继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给丧假五日。除继父母、配偶之继父母,以公务人员或其配偶于成年前受该继父母扶养或于该继父母死亡前仍与共居者为限外,其余丧假应以原因发生时所存在之天然血亲或拟制血亲为限。丧假得分次申请。但应于死亡之日起百日内请毕。 [2]

因捐赠骨髓或器官者,视实际需要给假。[2]

女性 编辑

因疾病或安胎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得请病假,每年准给二十八日。女性公务人员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难者,每月得请生理假一日,全年请假日数未逾三日,不并入病假计算,其余日数并入病假计算。其超过者,以事假抵销。因重大伤病非短时间所能治愈或因安胎确有需要请假休养者,于依规定核给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请毕后,经机关长官核准得延长之。其延长期间自第一次请延长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内合并计算不得超过一年。但销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长病假得重行起算[2]

因怀孕者,于分娩前,给产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请,不得保留至分娩后;于分娩后,给娩假四十二日;怀孕满二十周以上流产者,给流产假四十二日;怀孕十二周以上未满二十周流产者,给流产假二十一日;怀孕未满十二周流产者,给流产假十四日。娩假及流产假应一次请毕。分娩前已请毕产前假者,必要时得于分娩前先申请部分娩假,并以十二日为限,不限一次请毕;流产者,其流产假应扣除先请之娩假日数。[2]

男性 编辑

因疾病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得请病假,每年准给二十八日。因重大伤病非短时间所能治愈、或确有需要请假休养者,于依规定核给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请毕后,经机关长官核准得延长之。其延长期间自第一次请延长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内合并计算不得超过一年。但销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长病假得重行起算[2]

因配偶分娩或怀孕满二十周以上流产者,给陪产假五日,得分次申请。但应于配偶分娩日或流产日前后合计十五日(含例假日)内请毕[2]

其他规定 编辑

依据民国 107 年 11 月 16 日修正之公务人员请假规则,本规则所定之事假、家庭照顾假、病假、生理假、婚假、产前假、陪产假、丧假,得以小时计。[2]

子女教育补助 编辑

待扩充。

丧葬补助 编辑

依《全国军公教员工待遇支给要点》,公务员若父母或配偶死亡,可补助5个月薪俸额,加公保3个月保俸。若是12岁以上的子女死亡,则补助3个月薪俸额,加公保2个月保俸;若是12岁以下的子女死亡,则是补助3个月的薪俸额,加公保1个月保俸[3]

参考文献 编辑

  1. ^ 《政务人员退职抚恤条例》第2条
  2. ^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三条
  3. ^ "丧葬补助 公仆比劳工多18万",台湾苹果日报,2013-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