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曾經的國務院組成部門,2018年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標準簡稱國家衛生計生委,亦簡稱國家衛計委,是已撤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衛生計劃生育工作的組成部門。2013年重組政府部門時職能變更,由衛生部和國家計生委合併而來,但後續由於查出生育率異常,控制動機不再和人口危機等因素,計生部門於2018年被裁撤,剩餘下來的原衛生部的相關單位經再度整合後,改制併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1999年規定印章直徑5厘米,中央刊國徽,由國務院製發。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機構類型 國務院組成部門
行政級別 正部級
本級中共組織 中國共產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黨組
本級紀檢機構 中央紀委駐國家衛生計生委紀檢組
聯絡方式
總部
 實際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外南路1號
 郵政編碼 100044
機構沿革
前身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成立時間 2013年
撤銷時間 2018年
接替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影像資料


沿革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是根據2013年3月1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2013年3月19日《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13〕14號)設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成部門,取代原衛生部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1][2]

《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稱,「(二)組建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為更好地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加強醫療衛生工作,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優化配置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和人民健康水平,將衛生部的職責、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職責整合,組建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是,統籌規劃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組織制定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擬訂計劃生育政策,監督管理公共衛生和醫療服務,負責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等。」「將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由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管理。」「不再保留衛生部、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1]

2013年6月9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50號)發出[3]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規定:「組建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將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工業和信息化部的牽頭《菸草控制框架公約》履約工作職責,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職責整合,組建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保留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承擔。民政部代管的中國老齡協會改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代管。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管理。不再保留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不再設立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4][5][6]

職責 編輯

根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承擔下列職責[7]

  1. 負責起草衛生和計劃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草案,擬訂政策規劃,制定部門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協調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2. 負責制定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國家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落實,制定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目錄、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劃,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3. 負責制定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範、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依法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標準,負責食品、食品添加劑及相關產品新原料、新品種的安全性審查。
  4. 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婦幼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國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5. 負責制定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准入、資格標準,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6. 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7. 負責組織制定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制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擬訂國家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建議,提出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參與制定藥品法典。
  8. 負責完善生育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劃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劃,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9. 組織建立計劃生育利益導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10. 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11. 組織擬訂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並指導實施。
  12. 組織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劃生育相關科研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劃生育教育,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13. 指導地方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
  14. 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組織指導國際交流合作與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
  15. 指導制定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納入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
  16. 負責中央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中央部門有關幹部醫療管理工作,負責國家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17. 承擔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國務院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18.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置 編輯

根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設置下列機構[7][8][9][10][11][12]

內設機構 編輯

直屬事業單位 編輯

  • 醫科院
  • 疾控中心
  • 監督中心
  • 藥具管理中心
  • 機關服務局(中心)
  • 食品評估中心
  • 北京醫院
  • 北京協和醫院
  • 中日醫院
  • 科研所
  • 健康教育中心
  • 宣教中心
  • 幹部培訓中心(黨校)
  • 衛生發展中心
  • 人發中心
  • 項目監管中心
  • 醫管中心
  • 醫學考試中心
  • 醫院研究所
  • 國際交流中心
  • 人才交流服務中心
  • 心血管中心
  • 科技發展中心
  • 繼續教育中心
  • 癌症中心
  • 人口文化中心
  • 流動人口中心
  • 南京培訓中心
  • 家庭保健中心
  • 計生協會
  • 醫學會
  • 預防醫學會
  • 人口基金會
  • 文化促進會
  • 人口學會
  • 婦幼健康研究會

直屬企業單位 編輯

  • 健康報社
  • 人口報社
  • 人衛社
  • 人口出版社
  • 人生雜誌社

主管社會團體 編輯

  • 北京協和醫學院校友會
  • 中國醫藥衛生文化協會
  • 中國人口文化促進會
  • 中國人口學會
  • 中華口腔醫學會
  • 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
  • 中國出生缺陷干預救助基金會
  • 婦幼健康研究會
  • 中國生命關懷協會
  • 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
  • 馬海德基金會
  • 吳階平醫學基金會
  • 中華國際醫學交流基金會
  • 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
  • 中國牙病防治基金會
  • 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
  • 中國醫學基金會
  • 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
  • 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
  • 中國健康促進基金會
  • 中國預防性病愛滋病基金會
  • 中國器官移植髮展基金會
  • 中國癌症基金會
  • 中國聽力醫學發展基金會
  • 中國醫療保健國際交流促進會
  • 全國衛生產業企業管理協會
  • 中國醫師協會
  • 中國老年保健醫學研究會
  • 中國婦幼保健協會
  • 中國地方病協會
  • 中國優生科學協會
  • 中國農村衛生協會
  • 中國優生優育協會
  • 中國民族衛生協會
  • 中國水利電力醫學科學技術學會
  • 中國衛生攝影協會
  • 中國衛生監督協會
  • 中國衛生計生思想政治工作促進會
  • 中國衛生經濟學會
  • 中日醫學科技交流協會
  • 海峽兩岸醫藥衛生交流協會
  • 中國醫學救援協會
  • 中國衛生信息學會
  • 中國老年保健協會
  • 中國整形美容協會
  • 中國衛生有害生物防制協會
  • 中國輸血協會
  • 中國控制吸菸協會
  • 中國健康促進與教育協會
  • 中國藥物濫用防治協會
  • 中國保健協會
  • 中國性病愛滋病防治協會
  • 中國性學會
  • 中國學生營養與健康促進會
  • 中國足部反射區健康法研究會
  • 中國社區衛生協會
  • 中國抗癲癇協會
  • 中國醫院協會
  • 中國醫學影像技術研究會

歷任領導 編輯

中央紀委駐國家衛生計生委紀檢組 編輯

2013年,設立中央紀委駐國家衛生計生委紀檢組。該紀檢組成立後,整合了原先的中央紀委駐衛生部紀檢組(監察部駐衛生部監察局)、中央紀委駐國家人口計生委紀檢組(監察部駐國家人口計生委監察局)的力量[24]。2014年,正式組建為中央紀委駐國家衛生計生委紀檢組(監察部駐國家衛生計生委監察局),是中央紀委監察部派駐機構[25]。2014年12月,中共中央制定出台《關於加強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建設的意見》,為派駐全覆蓋確定了時間表和路線圖[26]。2015年中共中央《關於全面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的方案》(中辦發〔2015〕55號)撤銷監察部駐各單位監察局,中央紀委駐各單位紀檢組為對外工作聯絡的唯一名稱[27],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對139家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全覆蓋,共設置47家派駐機構,其中20家為單獨派駐機構,27家綜合派駐機構負責監督119家單位。中央紀委駐國家衛生計生委紀檢組負責綜合監督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國紅十字會中國計劃生育協會5家單位[28][26]

中央紀委駐國家衛生計生委紀檢組(以下簡稱紀檢組)由中央紀委直接領導、統一管理,向中央紀委負責並請示報告工作,依據黨章黨規,圍繞監督執紀問責,履行黨的紀律檢查職能,監督重點對象是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國計劃生育協會5家綜合監督單位領導班子及中管幹部和司局級幹部,著力加強對5家綜合監督單位本級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監督[29]

紀檢組內設機構是辦公室和第一至第四紀檢室:

  • 辦公室:主要負責紀檢組綜合協調、公文處理、會議活動組織、督查督辦和服務保障等相關工作;
  • 第一紀檢室:聯繫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主要負責聯繫單位的日常監督和執紀審查等相關工作;
  • 第二紀檢室:聯繫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負責聯繫單位的日常監督和執紀審查等相關工作;
  • 第三紀檢室:聯繫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中國計劃生育協會機關,主要負責聯繫單位的日常監督和執紀審查等相關工作;
  • 第四紀檢室:主要負責紀檢組信訪舉報、案件監督管理、審理和黨風政風監督等相關工作[29]

注釋 編輯

  1. ^ 設主任辦公室(總值班室)、綜合處、研究室、文檔處、政務信息處、秘書聯絡處、信訪一處、信訪二處。
  2. ^ 設綜合處、幹部一處、幹部二處、專業人才管理處、勞動工資處。
  3. ^ 設綜合處、發展規劃處、基建裝備處、信息統計處。
  4. ^ 設綜合處(扶貧辦)、財務管理處、預算管理處、價格與資產處、內部審計與績效評價處、機關財務處。
  5. ^ 設綜合與標準處、法規處、政策研究一處、政策研究二處、行政複議處。
  6. ^ 設綜合協調處、信息宣傳處、政策研究處、改革指導處、績效督導處、公立醫院改革處。
  7. ^ 設綜合協調處、監測預警處、應急指導處、應急處理處。
  8. ^ 設綜合處、疾病監測與評價處、傳染病預防控制處、免疫規劃管理處、愛滋病預防控制處(國務院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結核病預防控制處、血吸蟲與地方病預防控制處、慢性病預防控制處、精神衛生處、愛國衛生工作辦公室、職業衛生與放射衛生管理處、環境衛生管理處。
  9. ^ 設綜合處、醫療資源處、醫療機構處、醫療質量處、醫療與護理處、醫療安全與血液處、綜合評價處、行風建設處。
  10. ^ 設綜合處、農村衛生處、社區衛生處、合作醫療處、基本衛生保健處。
  11. ^ 設綜合處、婦女衛生處、兒童衛生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處、出生缺陷防治處。
  12. ^ 設綜合與規範指導處、標準管理處、評估處、風險監測處。
  13. ^ 設綜合處、執法稽查處、公共衛生監督處、傳染病防治監督處、醫療監督處、計劃生育監督處。
  14. ^ 設綜合處、藥物政策處、基本藥物目錄處、藥品供應管理處、基本藥物使用管理處。
  15. ^ 設綜合處、政策協調處、基層工作處、考核指導處。
  16. ^ 設綜合處、家庭發展指導處、性別比治理辦公室、利益導向處。
  17. ^ 設綜合處、管理指導處、公共服務處、動態監測處。
  18. ^ 設綜合處、新聞處、宣傳處、健康促進處。
  19. ^ 設綜合處、重大專項處、規劃處、技術處、實驗室處、教育處。
  20. ^ 設綜合處、國際組織處、歐美處、亞太處、非洲(援外)處、港澳台處。
  21. ^ 負責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個人身體健康
  22. ^ 設辦公室(宣傳處)、紀委辦公室、組織處、群工處(統戰處)。
  23. ^ 設綜合處、組織處、生活福利處、服務處、醫療保健處。

參考文獻 編輯

  1. ^ 1.0 1.1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新華網. 2013-03-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9-18). 
  2. ^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13年第10號.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0-11). 
  3.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13年第18號.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4). 
  4. ^ 王勇.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2018年3月1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中國人大網. 2018-03-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6-09). 
  5.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中國人大網. 2018-03-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8). 
  6. ^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中國人大網. 2018-03-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8). 
  7. ^ 7.0 7.1 卫生计生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新浪. 2013-06-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4). 
  8.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6-07-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6-13). 
  9. ^ 主要职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6-12-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5). 
  10. ^ 机构设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6-12-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5). 
  11. ^ 直属和联系单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8-03-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5). 
  12. ^ 业务主管社会组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8-03-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5).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國人大網. 2013-03-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5).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15年第31號.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2-30).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13年第11號.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2-13). 
  16. ^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13年第13號.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3-09). 
  17. ^ 17.0 1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15年第3號.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2-19). 
  18. ^ 18.0 1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17年第9號.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23).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15年第12號.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0-11).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14年第33號.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3-28). 
  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18年第3號.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3-28). 
  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15年第25號.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2-01). 
  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16年第29號.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5). 
  24.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成立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4-01-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6). 
  25. ^ 25.0 25.1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 “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指导意见. 國家衛生計生委基層衛生司. 2014-08-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6). 
  26. ^ 26.0 26.1 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 人民網. 2016-01-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8). 
  27. ^ 关于中央纪委驻财政部纪检组职责及内设机构调整等有关情况的通知(驻财纪〔2016〕11号).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6-04-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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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29.0 29.1 驻委纪检组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 中央紀委駐國家衛生計生委紀檢組. 2017-12-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5). 
  30. ^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组领导. 中央紀委駐國家衛生計生委紀檢組. [2018-03-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6). 
  31. ^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组领导. 中央紀委駐國家衛生計生委紀檢組. 2014-06-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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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基层卫生司组织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第三期学习研讨活动. 和訊. 2015-09-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14). 

參見 編輯

國務院組成部門
前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2013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7日
繼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前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國務院計劃生育主管部門
2013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7日
前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國務院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主管部門
2013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7日
繼任:
國家醫療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