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婚姻(英語:common-law marriagesui iuris英語sui iuris marriage;informal marriage;marriage by habit and repute;marriage in fact)、事實婚姻,是非正式婚姻的一種形態,是指在部分司法區,一對夫妻無需正式註冊民事宗教婚姻,依然在法律被承認婚姻有效的法律框架。

普通法婚姻的最初概念是指被雙方承認,但未被正式記錄在國家或宗教記錄局中,亦未在正式的宗教儀式中慶祝的婚姻。

普通法婚姻有著廣泛的非正式使用,這個術語來指代所有同居的伴侶,而不管他們實際的法律狀態,這導致許多公眾的誤解。[1]

術語 編輯

普通法婚姻是一種在沒有婚姻許可證或參加婚禮的前提條件下產生法律效力的婚姻。[2][3] 這種婚姻發生在兩個有法律婚姻能力且意圖結為夫妻的人一起生活並向外界宣稱自己是夫妻的情況下。[4]

普通法婚姻與同居關係 編輯

術語「普通法婚姻」常常被錯誤地用來描述各種類型的伴侶關係,比如(無論是否登記)同居或其他法律正式化的關係。儘管這些人際關係通常被稱為「普通法婚姻」,但與其原始含義不同,它們在法律上並沒有被承認為「婚姻」,而是類似於「同居伴侶」、「註冊伴侶」、「婚姻聯合」或「民事結合」的平行人際地位。非婚姻關係合同在不同司法管轄區間的承認程度可能並不相同。

在加拿大,雖然一些省份可能會賦予類似婚姻關係的伴侶許多婚姻的權利和責任,但在法律上他們並不被視為已婚。在許多情況下,比如稅收和經濟索賠,對他們可能會法律定義為「未婚配偶」,並在這些情境下與已婚配偶享有相同的待遇。[5][6][7]

2008年英國的一項調查顯示,51%的受訪者錯誤地認為同居伴侶擁有與已婚夫妻相同的權利。[8]

在蘇格蘭,普通法婚姻是不存在的,儘管曾經有一種名為「同居且有名有譽的婚姻」的非正規婚姻形式適用於特殊情況下的伴侶關係,直到2006年被《家庭法(蘇格蘭)法案2006》廢除(2006年5月4日之前確立的非正規婚姻仍然被承認)。[9]

歷史 編輯

9世紀之前,所謂的「普通法婚姻」是歐洲的唯一合法婚姻。西羅馬帝國於公元476年滅亡後,日耳曼人在被占領的土地上建立了各蠻族國家。在法律適用方面,它們實行屬人主義原則,即對被征服的羅馬臣民則保留羅馬法日耳曼法只適用於日耳曼人。羅馬自共和末期開始,男女雙方婚姻的正式成立已不要求特定的方式了,即使沒有吉日擇定和婚典的舉行,婚姻的成立也會受到社會和法律的承認。也就是說,婚姻是否有效基本上與任何特定的典禮無關。符合法定條件的雙方之共同生活,伴之以結婚的意圖和看待,就構成婚姻。中世紀早期,在原羅馬帝國居住的野蠻人或日耳曼人中間,婚姻有效的條件是婚禮之後通過第一次性行為而完成結婚。總之,中世紀前半葉,歐洲的任何地方均將婚姻的成立當作個人的、純世俗、幾乎完全不受法律調整的事務。九世紀之後,「普通法婚姻」得到承認。查里曼大帝大約在公元800年、英格蘭國王愛德蒙大約在公元940年,要求結婚必須舉辦宗教儀式。

10世紀到13世紀期間,教會更加強烈地要求其信徒必須按照教會的典禮結婚,並對不遵守的人進行譴責。其目的是對於結婚提供更多的宗教色彩,對於結婚提供公示以排除秘密結婚引發的問題。

從13世紀到16世紀,教會日益要求結婚實現更多的形式化、公開化、介入化,但是,羅馬的傳統深入人心,教會渴望人們置身於娼妓關係之外和所生的子女成為婚生子女,教會擔心人們會因不承認非正式婚姻而放棄基督教,所以教會承認很多秘密的結合有效,並朝著有效的方向推定不規則的結合。

在英格蘭,得到承認的非正式婚姻有兩類:

  • 其一是根據現在諾言的婚約。它是指如果男女雙方以現在時的詞語同意接受對方為配偶,那麼雙方即成為夫妻。此類婚姻是完全有效的。如果其中的一方與第三人締結了合法的儀式婚姻,前者也能勝過後者。
  • 其二是根據對將來的諾言的婚約。它是指如果男女雙方承諾在將來某一時刻結婚且後來性交,那麼雙方即成為夫妻。在發生性行為時,婚姻關係已經產生。

11世紀到12世紀,無論在歐洲還是英格蘭,教會都獲得了與婚姻相關的事務排他的管轄權。它有權決定婚姻是否有效。在教會法院中,相當可觀的訴訟涉及到所交換的詞語之條件和含義,涉及到雙方當事人是否通過性行為締結了婚姻關係。

16世紀、18世紀之後,普通法婚姻分別在歐洲大陸和英國退出歷史舞台。

1563年,羅馬天主教會通過了特倫多決議。它規定,以後未在牧師和證人面前舉行儀式的結婚無效。實質上,它在整個歐洲大陸廢除了非正式的、私下的結婚。

1753年,英國國會通過婚姻法。它規定,未在教堂(指英國聖公會)或公共的小禮堂進行的結婚,或者未經公告或許可進行的結婚,幾乎在一切方面都是無效的。不過,該法不適用於英格蘭和威爾斯之外的結婚。

近年,婚姻制度已趨向世俗化,更多的婚姻不會在宗教場所內進行,婚姻需要得到政府的承認,不論是否在宗教場所內進行。

相關條目 編輯

參考來源 編輯

  1. ^ "Common law marriage" and cohabitation - Commons Library Standard Note. UK Parliament. [16 December 20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2-25). 
  2. ^ SSA - POMS: GN 00305.075 - State Laws on Validity of Common-Law Non-Ceremonial Marriages - 01/13/2017. secure.ssa.gov. [2020-09-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7-18). 
  3. ^ Dane, Perry. Natural Law, Equality, and Same-Sex Marriage. Buffalo Law Review. April 1, 2014, 62: 291–375 [2023-07-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6-21). 
  4. ^ Solernou, Daniel J. Common-Law Marriage. Encyclopedia of Family Studies. 2016: 1–2. ISBN 9780470658451. doi:10.1002/9781119085621.wbefs301. 
  5. ^ Unmarried Spouses. JP Boyd on Family Law. 24 October 2014 [20 January 20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4-05). 
  6. ^ Family Law FAQ. Court.nl.ca. [16 December 2014]. [失效連結]
  7. ^ Barlow, A., Duncan, S., James, G., and Park.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7-27) 使用|archiveurl=需要含有|url= (幫助).  缺少或|title=為空 (幫助)
  8. ^ "Common Law Marriage" myth needs addressing, say MPs. Resolution. 16 September 2014 [11 September 20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2 December 2015). 
  9. ^ Living together and opposite-sex marriage: Legal differences. [2023-07-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