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會平等(英語:Equal opportunity),指社會上每個人獲得發展之機會並不因其種族、出身、貧富、性別性取向等因素而有所差異。平等機會與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概念有關。平等機會並不確保,也不要求有結果平等英語Equality of outcome

平等機會

例子 編輯

平等機會指社會成員不因其種族、出身、貧富等無法獲得教育就業醫療等服務,或因性別無法獲得升遷機會等等。

批評 編輯

政治學家F·A·哈耶克在《法、立法與自由》第二卷中的「社會正義的幻象(英語:The Mirage of Social Justice)」一文批評了機會平等之說,他認為在自發秩序中行為者所做決策產生了行為者本身無法預料的結果英語Unintended_consequences#Friedrich_Hayek_and_Catallactics[1],這些結果被哈耶克解釋為運氣[2] ,哈耶克稱如按羅爾斯在《正義論》的要求維繫機會平等,則會壓制那些帶來大部分社會進步的運氣因素[3]

來源 編輯

參考資料 編輯

另見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