沖繩返還
沖繩返還(日語:沖縄返還/おきなわへんかん Okinawa Henkan */?),日本法律稱為沖繩復歸(沖縄の復帰/おきなわのふっき Okinawa no Fukki),指的是1972年5月15日美國放棄《舊金山和約》第3條規定的所有權利和利益,並將該條涉及的所有領土及其領水(即北緯29°以南的日本領土,但已於1953年和1968年提前歸還日本的部分除外)的一切和任何行政、立法、司法權歸還日本的歷史事件[1]。
過程 編輯
史前琉球 | ||||||||||
︵ 半 ︶ 傳 說 時 代 |
天孫王朝 | |||||||||
舜天王朝 1187–1259 | ||||||||||
英祖王朝 1259–1349 | ||||||||||
三山 時代 1322 | 1429 |
中山 1314 | 1429 |
(英祖) | 南山 1337 | 1429 |
︵ 大 里 王 朝 ︶ |
北山 1322 | 1416 |
︵ 怕 尼 芝 王 朝 ︶ | ||||
(察度王朝) 1350 | 1406 | ||||||||||
(尚氏) | ||||||||||
琉 球 國 1429 | 1879 |
第一尚氏王朝 1406–1469 | |||||||||
第二尚氏王朝 1469–1879 | ||||||||||
第二尚氏王朝 琉球藩 1872–1879 |
薩摩藩支配 1609–1879 | |||||||||
大日本帝國統治時期 1879–1945 | ||||||||||
美國治理時期 1945–1972 | ||||||||||
戰後日本治理時期 1972至今 (沖、鹿) | ||||||||||
日本國政府方面(升旗) | 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方面(降旗) | ||
---|---|---|---|
沖繩縣旗 | 日本國旗 | 琉球政府旗幟 | 美國國旗 |
在1951年9月8日簽訂的《舊金山和約》第三條裡,日本表示將會同意美國向聯合國提出的任何將琉球群島、大東群島等北緯29°以南日本領土提交聯合國託管制度的提議,並在美國提出此等提議前,由美國取得以上地區的所有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之後,美國在琉球(沖繩)設立琉球政府,興建軍事基地。美國在琉球群島(沖繩)的施政引發了當地居民的部分民怨。1951年,琉球日本復歸促進期成會成立,展開縣民連署陳情運動。
1953年,沖繩諸島祖國復歸期成會成立,但是因為美國政府的干涉被迫解散。[2]1960年,沖繩縣祖國復歸協議會(復歸協)成立。
日本的佐藤榮作政權將「沖繩返還」列入重大課題之列。1970年(昭和45年)12月20日,在沖繩島中部的胡差市發生反對美國統治的胡差暴動。1971年6月17日,美日簽訂《沖繩返還協定》[3],把沖繩移交日本。同年12月31日,為確保沖繩法制順利過渡、並整合至日本法制而訂立的《沖繩復歸相關的特別措置法》由天皇公佈生效。
在屋良朝苗等復歸贊成派的努力下,美國在1972年5月15日正式將沖繩的管理權移交日本,沖繩縣復縣。
1978年7月30日,沖繩縣內的道路通行方向恢復左行制(730),象徵著日本全面重新接管沖繩縣及「法制統一」。然而,駐日美軍依然在沖繩縣擁有大量軍事基地。
參考文獻 編輯
- ^ Okinawa Reversion Agreement, 1972. [2015-12-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英語).
- ^ 復帰運動 (ふっきうんどう) - 琉球新報. [2010-09-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8-13).
- ^ Agreement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Japan Concerning the Ryukyu Islands and the Daito Islands. The Ryukyu-Okinawa History and Culture Website. June 17, 1971 [2013-05-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10-04).(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