沖繩返還(日語:沖縄返還おきなわへんかん Okinawa Henkan */?),日本法律稱為沖繩復歸沖縄の復帰おきなわのふっき Okinawa no Fukki),指的是1972年5月15日美國放棄《舊金山和約》第3條規定的所有權利和利益,並將該條涉及的所有領土及其領水(即北緯29°以南的日本領土,但已於1953年和1968年提前歸還日本的部分除外)的一切和任何行政、立法、司法權歸還日本的歷史事件[1]

過程 編輯

交接儀式-降旗及升旗
日本國政府方面(升旗) 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方面(降旗)
       
沖繩縣旗 日本國旗 琉球政府旗幟 美國國旗

在1951年9月8日簽訂的《舊金山和約》第三條裡,日本表示將同意美國向聯合國提出的任何將琉球群島、大東群島等北緯29°以南的日本領土提交聯合國託管制度的提議,並在美國提出此等提議前,由美國取得以上地區的所有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之後,美國在琉球(沖繩)設立琉球政府,興建軍事基地。然而美國在琉球群島(沖繩)的施政和對回歸日本呼聲的打壓引發了當地居民的民怨,隨之而來的是復歸日本運動的愈發高漲。

1951年,琉球日本復歸促進期成會成立,展開縣民連署陳情運動。

1953年,沖繩諸島祖國復歸期成會成立,但是因為美國琉球民政府的干涉被迫解散。[2]1960年,沖繩縣祖國復歸協議會(復歸協)成立。

日本的佐藤榮作政權將「沖繩返還」列入重大課題之列。1970年(昭和45年)12月20日,在沖繩島中部的胡差市發生反對美國統治的胡差暴動。1971年6月17日,美日簽訂《沖繩返還協定[3],把沖繩移交日本。同年12月31日,為確保沖繩法制順利過渡、並整合至日本法制而訂立的《沖繩復歸相關的特別措置法》由天皇公佈生效。

屋良朝苗等復歸贊成派的努力下,美國在1972年5月15日正式將沖繩的管理權移交日本沖繩縣復縣。

1978年7月30日,沖繩縣內的道路通行方向恢復左行制(730),象徵著日本全面重新接管沖繩縣及「法制統一」。然而,駐日美軍依然在沖繩縣擁有大量軍事基地。

參考文獻 編輯

  1. ^ Okinawa Reversion Agreement, 1972. [2015-12-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英語). 
  2. ^ 復帰運動 (ふっきうんどう) - 琉球新報. [2010-09-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8-13). 
  3. ^ Agreement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Japan Concerning the Ryukyu Islands and the Daito Islands. The Ryukyu-Okinawa History and Culture Website. June 17, 1971 [2013-05-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10-04). (英文)

參見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