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補充品,又稱營養補充劑膳食補充劑營養劑飲食補充劑保健食品健康食品等,是一種成分是從食物中萃取對人體有益的營養素(如胺基酸微量元素維生素礦物質等)的補充品,主要的功能是維持健康、預防疾病,可包含營養素、植物性、動物性或其他物質。而營養補充品必須經過衛生主管機關的檢查,證明其安全性和保健功能才能販售。營養補充品並不是藥物,不過可視身體需要作適量補充。[1]

由於營養補充品有許多不同的形態,因此應該因應使用者的身體狀況、方便性、吸收速度、特殊的需要性等方面來選擇。[1]

形態 編輯

目前營養補充品有以下形態:[2]

液狀 編輯

優點是身體吸收速度快,適合兒童,及對呑嚥藥片和膠囊有障礙的人;缺點是容易攝取過量。[1]

含嚼錠劑 編輯

優點是身體吸收僅次於液狀營養補充品;缺點是由於好吃,容易不小心就攝取過量。[1]

膠囊 編輯

優點是身體吸收僅次於液狀與含嚼錠劑營養補充品;缺點是通常用於脂溶性維生素[1]

膜糖衣錠劑 編輯

優點是收藏容易、可長期保存,且長期服用會較便宜;缺點是吸收速度慢、糖衣錠類似糖果,容易被兒童誤食[1]、膜衣錠若被咬碎服用,會影響人體吸收效果(膜衣的作用是抗胃酸和膽鹼,使成分能夠在小腸有效被人體吸收,因此若在口中就咬碎吞服,那麼就會影響效用)。[3]

其他 編輯

  • 粉末狀,優點是身體吸收速度快、由於不含其他添加物與結合劑,因此適合過過敏體質使用。[1]
  • 軟糖,優點是較為適合兒童食用的營養補充品。[1]
  • 注射劑,優點是可對營養素嚴重缺乏或具特別體質的病人使用。[1]

相關法律 編輯

一些國家或地區制定了法律法規來規範膳食補充劑。

美國 編輯

美國,膳食補充劑(dietary supplement)的定義由1994年美國國會通過的《1994年膳食補充劑健康和教育法》給出:

  1. 它是作為飲食的補充劑並含下列一種或多種成分:
  2. 它以片劑、膠囊、液體等形式供人攝入。
  3. 它不能取代某種傳統食物或成為飲食的唯一來源 。
  4. 它需要標記有「dietary supplement」。
  5. 多種調節人體機能的功能性。

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FDA)規定膳食補充劑是一種食品,而不是一種藥品。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並不保證膳食補充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只能在某種膳食補充劑出現問題後才去調查生產商。

歐盟 編輯

歐盟的《食品補充律令》(Food Supplements Directive)要求膳食補充劑必須保證品質和數量的安全可靠。有些維生素在小劑量時是對人體有益的,但是過多的劑量是有害的。有些藥草,比如金絲桃素貫葉連翹),和某些藥品同時攝入會產生毒副作用。只有那些經證實沒有危險的膳食補充劑才可以不需處方就在市場上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大陸) 編輯

 
在中國大陸銷售的一罐紅牛飲料,附帶有保健食品標誌及其批准文號,並且在明顯位置標註了警示信息。

《保健食品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將保健食品定義定義:保健食品是指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即適宜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並且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4]

《保健食品管理辦法》及國家標準GB1674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保健食品》將保健食品定義為:並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即適用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並且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5] 《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保健食品標籤和說明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要求,並標明下列內容:

  • (一)保健功能和適宜人群;
  • (二)食用方法和服用量;
  • (三)貯藏方法;
  • (四)功效成分的名稱及含量。
  • (五)保健食品批准文號;
  • (六)保健食品標誌;
  • (七)有關標準或要求所規定的其它標籤內容。
  • 補充內容
  • 保健食品的名稱應準確科學,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號及誇大容易誤解的名稱。
  • 保健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和廣告內容必須真實,符合其產品質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癒的宣傳。

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定,在中國大陸,依法批准註冊的保健食品允許聲稱的保健功能共有27類,但某些商家會打「擦邊球」,對功效誇大宣傳[6]

由於中國大陸的保健食品市場存在亂象,尤其是在部分無良商家的宣傳下,部分中老年人過度相信其功效,甚至當作藥品食用,因此在2019年8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保健食品標註警示用語指南》,明確自2020年1月1日起,所有市售的保健食品都需要設置警示區,並且標註「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警示語。警示區面積不少於其所在版面的20%,警示用語使用黑體字[7]

臺灣 編輯

包括目前臺灣的保健食品屬於業者自主管理,屬於一般食品規範;其中衛生署推動的健康食品認證必須通過動物實驗功效而通過,另有由社團法人國家生技醫療產業策進會(生策會)推動的SNQ國家品質標章[8]

相關絛目 編輯

參考資料 編輯

  1.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第24頁. 《維生素礦物質事典》. 2004年10月20日 [2016-01-26]. ISBN 986746937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2-02). 
  2. ^ 第25頁. 《維生素礦物質事典》. 2004年10月20日 [2016-01-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2-02). 
  3. ^ 膜衣錠咬碎吞服 藥效恐降低. 蘋果日報. 2010-03-02 [2016-01-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3). 
  4.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19号).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2016-05-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4-14). 
  5.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 (PDF). GB 16740-2014. [2018-05-16]. [永久失效連結]
  6. ^ 楊麗雲 陳養凱 龔菊. 不合格保健食品 三成非法添加违禁药品. 南方都市報. [2019-12-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4-10). 
  7. ^ 国家出手了!明年起,保健品上必须大写加粗这几个字!. 中央廣播電視總台央視財經. [2019-12-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4-10). 
  8. ^ SNQ國家品質標章. [2011-01-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