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權運動,全稱男性權利運動(Men's rights movement),是男性主義運動的一部分。它是1970年早期男性解放運動的分支。男性權利運動者關注他們所認為的男性劣勢、歧視及壓抑等問題。男性運動涵蓋法律(包括家庭法、父母對孩子的撫養權生育權家庭暴力),政府職能(包括教育,義務兵役制和社會安全網絡),及他們所認為對男性歧視的健康等問題。

一些學者認為男權運動是對女權主義的反向運動和衝擊。男權運動的信念和活動遭到一些社會學者的批判[1],女性網站Jezebel英語Jezebel (website)聲稱民權組織南方貧困法律中心和評論員,以及活動的部門都被描述成了厭女行為[2],但男權運動網站A Voice For Men[3]直到2018年才被南方貧困法律中心加入仇恨團體清單[4]。前進運博士是本運動之積極支持者,認為女權是對男性不公平的。

歷史 編輯

「男性權利(men's rights)」這一詞條最先出現在1856年的普特南月刊英語Putnam's Magazine上。對男性權利稍有提及的三個組織是於一戰與二戰之間的戰間期,於澳大利亞建立。男性權利聯盟(the League for Men's Rights)建立於1926年,目標是打擊「過度的女性解放行為」。1927年,朱斯提提亞家庭法律改革聯盟(the Justitia League for Family Law Reform)與男性權利公正世界聯盟(the Aequitas World's League for the Rights of Men)從男性權利聯盟中分開。三個男性權利集團反對婦女進入勞動市場,認為那是婦女運動對社會和法律體系造成的敗壞影響。他們批判婚姻和家庭法律,尤其反對要求男性向前妻提供贍養費和孩子的撫養費,支持血液測試實施親子鑑定。朱斯提提亞家庭法律改革聯盟與男性權利公正世界聯盟還開辦了他們自己的短時期刊-「男性權利」報和「自衛權」雜誌來表達他們的觀點,這些觀點受到海因里希·舒赫茲英語Heinrich Schurtz, 奧托·魏寧格, 和Jörg Lanz von Liebenfels德語Jörg Lanz von Liebenfels三人的影響很大,這兩個組織在1939年解散[5]

第一個成年男性權利組織是離婚改革單元聯合體(Coalition of American Divorce Reform Elements),於1971年由理察·多伊爾創立。1973年,男性權利聯盟從當中分離出來。自由男人公司於1977年在馬里蘭州哥倫比亞特區成立(也就是今天所說的國家男性聯合會)。男性權利有限公司也是成立於1977年。在英國,有一個把自己稱為UK男性運動的男性權利團體於20世紀90年代早期成立。「拯救印度家庭基金會(SIFF)」成立於2005年,到2010年時宣稱擁有超過30000名會員。

歐洲一些國家在政治上轉變為保守支持傳統家庭和性別關係的時期成立了男性權利團體。在美國,男性權利運動與新保守主義是緊密相連的,男性權利運動也接受了新保守主義的遊說支持,他們的觀點廣泛覆蓋了新保守主義媒體。

著眼於男性權利的政黨包括澳大利亞無監護權父母黨(平等育兒)與以色列男性家庭權利黨[6]

與女權主義的關係 編輯

男性權利運動被學者認為是女權主義的反向運動和衝擊。

男性權利運動包括反女權主義和擁護女權主義兩種不同觀點。男性權利活動者曾說他們認為女權主義已超過她們的目標要求,並開始危害男性。他們抗議稱,男性作為一個整體擁有制度上的權利和特權,並且認為與女人相比他們遭受到了更多危害和損失。男性權利團體大多反對「女權主義也會關注男性問題」的觀念,並且認為婦女運動中隱藏著歧視男性的陰謀。[來源請求]

主要訴求 編輯

撫養權 編輯

男性權利活動也在努力將權利擴大到未婚父親撫養孩子的訴求上。Warren Farrell英語Warren Farrell解釋說,在未告知令其懷孕的男性的條件下,准媽媽剝奪了被撫養兒童與生父的關係。他提議婦女應按照法律要求盡其所能在她懷孕4-5天內告知令其懷孕的男性。哲學家James P. Sterba回應說,他同意婦女應在道德層面上告知令其懷孕的男性關於懷孕及生養情況,但不應由法律強加,否則可能會對女性施加過大的壓力而選擇流產。

反嫁妝法 編輯

男性權利組織,如「拯救印度家庭基金(SIFF)」聲明,在婦女濫用法律程序保護自己不會因嫁妝少而被燒死時,男性就會遭受到嫁妝的騷擾。 SIFF是印度的一個男性權利組織,致力於反對濫用「反嫁妝法」。SIFF聲明,「反嫁妝法」經常因婚姻中的瑣事而被濫用,他們經常收到一些男性的電話說他們的妻子以不正當的嫁妝索賠為由送他們進監獄[7]

兒童監護權 編輯

家庭法律是男性權利團體重點關注的領域。男性權利活動指出法律系統和家庭法庭歧視男性,尤其是涉及離婚後兒童撫養問題。他們認為,男性不具有與前妻相同的孩子接觸權和平等的共同撫養權,並以男性獲得監護權的數據統計證實法律判決對男性的偏見。男性權利主張通過改變家庭法來為男性改變法律氛圍,比如通過說服法律程序,使得他們可以形成共同撫養的法律規定(默認的規定,除一方自願放棄撫養權)。他們在論述中採用了女權主義的語調「權利」與「平等」,並將兒童監護權問題看作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一些男性權利活動者提議說,父親缺少了與孩子接觸的機會,就會降低為孩子提供撫養費的意願。其他人則引用症候群作為理由賦予父親監護權。

批判者認為,經驗研究不支持他們的法庭判決對男人有偏見的觀念,男性權利活動者用統計數據做證據是在忽略了絕大多數男人不願意爭取撫養權這個事實的基礎上進行的。學術論者批判監護權決議修辭框架時說,男性權利者是在未對「他們認為有悖憲法規定權利」做出說明的前提下要求「平等權」,其他反對者則宣稱,男性權利者關於需要孩子的說辭是伴隨他們平等權利訴求而來的,有助於反對他們的批判者,那是受個人利益的驅動,用男性權利鼓吹自己的主張。Deborah Rhode英語Deborah Rhode辯解說,與男性權利者的主張相反,研究表明共同法定監護權並不會增加父親承擔孩子撫養費的意願。

離婚 編輯

大約在20世紀60年代,美國男性權利團體開始組織反對離婚改革和兒童監護權。參與這個組織的男性聲稱家庭與離婚法歧視男性,只對前妻有利。Richard Doyle寫下了男性權利活動關於法庭處理離婚和兒童監護權程序的觀點:

離婚法庭就像屠宰廠,毫無憐憫之心和辦事能力,他們的功能就像是搜集律師費的專門機構,但是非常粗暴,公然違背憲法地從男人那裡奪走孩子,敲詐錢財。男人被認為是自己家裡的客人,無法避免每次遭到前妻和法官地虛妄。在違背男人意願的條件下,他的家和孩子被無情剝奪了;然後當他無力為兩個家庭支付薪水時,他將被稱為「逃亡父親」。反抗判決時,男性就會因無力支付贍養費和撫養費而被送進監獄,然而卻是為了不合理不公平的「責任」[8]

男性權利活動者爭論說,離婚和監護權法褻瀆了男性要求平等保護的個人權利。Gwendolyn Leachman寫到,這種法律框架用婦女證實自己得到了離婚和兒童監護權法保護的說辭,對系統存在的偏見輕描淡寫[9]

家庭暴力 編輯

男性權利活動者聲明由女人實施的家庭暴力被忽略,且沒有報導,因男性一般不情願把自己描述為受害者。他們指出女人在人際關係上其實和男人一樣具有侵占性,甚至比男人更有侵占性,家庭暴力是性別對稱的。男性權利活動者頻繁引用Murray Straus 和 Richard Gelles英語Richard James Gelles關於家庭衝突的研究結論,以證實性別對稱性。男性權利者認為司法系統太過易於接受女人用於攻擊男性伴侶的關於家暴的斷言。Christina Hoff Sommers英語Christina Hoff Sommers曾經建議說,「誣告男性家暴的現象是很普遍的,並且被免於辯駁」。男性權力的主張批判法律及政策對婦女濫用的保護,為不斷遭受打擊的男性爭取庇護所,在婦女對男性實施家暴的問題上啟示法律系統。

一些批判者反對男性權利活動者引用的研究結果,並針對家暴性別對稱進行辯駁說,關注婦女暴力事件是源於最小化男性對婦女的暴力問題和破壞向受虐婦女提供幫助的政治程序。Donileen Loseke, Mary Cavanaugh和Richard Gelles 則表示那是具有歧視性的,因為它只保護女人而不保護男人。

教育 編輯

男性權利活動者描述道,與女孩相比男孩所具有的教育成就和動機減少,男孩教育處於危機之中。他們主張批判女權主義在教育中的影響,因為女權主義在教育系統中歧視和壓抑男孩。男性權利活動者批判教育的「陰性」,認為壓倒性數量的女教師,關注女孩需求,課程設置與傳授方法有利於女孩,對男孩進行了壓抑和限制[10]

男性權利團體要求提升男性氣質識別、增加男性榜樣數量、要更多的體育競技和增強男孩在學校中的責任感。他們還主張明確校規,重構傳統學校結構,包括單性別課堂、嚴格紀律。

反對者則建議男性權利團體把男孩看成同質性群體,以同種方式應對課堂。男孩對如何響應課堂的教育方法(可能與年齡,文化,種族,性別,區域及等級有關)未能做足夠的思考。

在澳大利亞,男性權利者的主張影響了政府的政治文件;但在英國這種影響較小,從歷史的角度說,女權主義在那裡對教育政策產生的影響也較小。

強姦誣告男性 編輯

男性權利活動者關注在強姦性侵犯方面對男性的誣告,要求保護男性避免遭受誣告的消極後果。引用了包括Eugene Kanin 和U.S. Air Force 的研究結果稱40-50%甚至更多強姦斷言是虛假的。他們還強調說誣告強姦是一種心理形式的強姦。他們說,當在匿名條件下提審原告來定義被告就是在鼓勵權利濫用[11]

婚內強姦形式定罪 編輯

英國、美國及印度的男性權利活動者反對立法和司法決議定罪婚內強姦。反對原因包括考慮了與離婚程序相關的誣告、令人焦慮的情侶關係、婚姻法給女人的「非常不相稱的權利」等。印度家庭基金會成員Virag Dhulia反對印度當前對婚內強姦的定罪,他認為「如果這些法規被執行,夫妻情侶關係將毫無意義」[12]

女性特權 編輯

男性權利運動否定男性特權的存在(美國哲學家Kenneth Clatterbaugh所持有的立場,他義無反顧地反對女權主義)。男性權利運動形成兩大陣營,一方認為男女遭受性別歧視的危害是對等的,另一方則認為是婦女擁有特權和男性權利喪失是社會普遍現象。

政府機構 編輯

男性權利團體要求成立專注於男性的政府機構來陳述男性和男孩的社會問題,包括教育,衛生,工作及婚姻。印度男性權利團體要求成立男性福利部和國家委員會,同時要求廢除婦女國家委員會。在英國,成立男性部和已有的婦女部相類似,那是由David Amess, MP和Lord Northbourne三人提議的,但遭到了托尼·布萊爾政府的拒絕[13]。在美國,沃倫·法雷爾領導了一個委員會,專注於成立「白宮男性和男童事務委員會」以平衡於2009年3月成立的「白宮婦女和女童事務委員會」[14]

衛生 編輯

男性權利活動者以男性面臨的衛生問題和短於女人的壽命作為遭受歧視和壓抑的證據。他們聲稱女權主義以犧牲男性為代價把女人健康問題做為女性特權。他們指出男人比女人的自殺率更高,並且投訴男性健康基金問題,包括他們注意到前列腺癌研究項目接受的基金少於乳腺癌研究項目基金。David Benatar 建議應向男性投入更多的健康基金以降低男女預期壽命間的差距。一些醫生和專業學者論證說,當其他人不同意增加男性健康基金投入時,這種歧視就嚴重危害了男性健康權利和身體完整性[15]

不積極的婚姻 編輯

男性權利活動者注意到美國數據統計顯示很少有男人把結婚視為生命中重要的目標。他們斷言,這些男性是有意或無意地選擇退出婚姻,樂於做一個「婚姻罷工者」。這是由於他們在結婚中無利可圖,還有離婚後的消極情緒和財產後果,包括妻子的贍養費,孩子的撫養權和撫養費[16]

兵役徵集 編輯

男性權利活動者坦言,僅對男性徵兵役就是歧視男性的例子。1971年,美國發起了抵制徵兵活動,發起了集體訴訟,控告只對男性徵兵是違背了美國憲法中男性具有平等保護權的規定。在這種條件下,1981年,Rostker v. Goldberg等人來到了美國最高法院,他們受到男性權利團體和多個婦女組織包括國家婦女組織的支持。但是最高法院沒有支持軍事選擇性服務法案,並且解釋說「關於註冊女兵的爭論,是基於兩性平等的考慮,但是國會有權行使憲法規定的權利,把重心放在軍需問題上,而不是平等。[17]

欺詐父親 編輯

男性和父親權利團體聲稱,存在很大程度上的偽父系(父系欺騙戴綠帽),指男人撫養和提供經濟資助的孩子不是生物意義上的親生子。他們對父親角色持有生物學上的觀點,強調必須建立以遺傳為基礎的父子關係,而非社會因素強加的父親角色。他們聲稱,一個男人不應被強迫去撫養別的男人的孩子,拒絕談論孩子和生父的遺傳史時,而在一個男人和一個非親生孩子之間建立關係是對男人的巨大傷害。另外,非親生父親也拒絕自己的親生孩子與其他男人被迫建立那種關係。男性權利活動者支持採用親子鑑定的方式來消除父親對孩子父系遺傳所產生的疑慮。男性和父親權利團體要求對所有孩子進行強制性親子鑑定。他們積極的組織活動,為那些通過親子鑑定得知不是親生父親卻依然被要求承擔撫養孩子責任的男人抱不平。基於這些考慮,某些司法轄區的立法者也支持生物學觀點,並通過了在男性確認自己不是親生父親的時候可以減輕或解除對孩子承擔撫養費的法律條款。澳大利亞男性權利團體反對由澳大利亞法律改革委員會國家衛生醫學研究委員會發出的建議書,建議書要求親子鑑定需徵得孩子父母雙方同意。男性權利團體還反對那些關於未徵得另一方同意而取得DNA樣品的行為屬違法行為的法律條令。社會學家Michael Gilding 聲稱,男性權利活動者誇張了偽父系遺傳的比例,他估計約為1-3%[18],他反對對所有孩子進行不必要的強制性親子鑑定[19]

參考文獻 編輯

  1. ^ Glenn Sacks. Confronting Woman-Bashing In the Men’s Movement. ifeminists.com. 2002-04-02 [2015-02-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0-22). 
  2. ^ The Good and Evil Sides of Reddit. [2018-02-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6-24). 
  3. ^ A Voice For Men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4. ^ Male Supremacy. [2018-02-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6-07). 
  5. ^ Wollen Sie ein Mann sein oder ein Weiberknecht? (PDF). 維也納大學. 2009 [2015-02-03].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6-04-13) (德語). 
  6. ^ Mariah Blake. The Men's Rights Movement and the Women Who Love It. Mother Jones英語Mother Jones (magazine). 2014-08-11 [2015-02-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1-18). 
  7. ^ Vineeta Pandey. Husbands can’t get away with marital rape: Government. DNA India. 2010-03-08 [2015-02-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3-31). 
  8. ^ Messner, MA (1997). Politics of Masculinities: Men in Movements. Lanham: Rowman & Littlefield. ISBN 0-8039-5577-4.
  9. ^ 存档副本. [2015-02-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23). 
  10. ^ 欧美掀“拯救男孩”运动. 重慶晚報. 2007-09-16 [2015-02-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2-03). 
  11. ^ Husbands can't get away with marital rape: Government. DNA India. 2010-03-08 [2015-02-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3-31). 
  12. ^ 存档副本. [2015-02-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2-16). 
  13. ^ FHM: For Him Minister?. BBC. 2004-03-03 [2015-02-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9-03). 
  14. ^ Rahim Kanani. The Need to Create a White House Council on Boys to Men. 福布斯. 2011-09-05 [2015-02-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2-05). 
  15. ^ Michael Flood. Backlash: Angry men’s movements (PDF). 2009-05-13 [2015-02-03].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2年3月31日). 
  16. ^ Glenn Sacks; Dianna Thompson. Have Anti-Father Family Court Policies Led to a Men's Marriage Strike?. ifeminists.com. 2002-07-09 [2015-02-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3-27). 
  17. ^ 存档副本. [2015-02-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2-03). 
  18. ^ The myth behind paternity fraud. 雪梨晨鋒報. 2005-06-30 [2015-02-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9-24). 
  19. ^ Men flock online for 'peace of mind' paternity tests. news.com.au. 2012-06-06 [2015-02-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