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部級正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級別

省部級正職,通稱「正部級」、「正省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體系中第三高級別的幹部,對應級別為八級至四級[1]

在中央和國家機關中,正部級公務員主要包括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全國人大和全國政協的辦事機構和專門委員會的正職領導,以及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的常務副職領導、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省級行政區中,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省政府省長、省政協主席;自治區黨委書記、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自治區政府主席、自治區政協主席;直轄市市委書記、直轄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直轄市市長、直轄市政協主席均屬於正部級[2]

相應職務和機構 編輯

以下列出的正省部級、正戰區級單位的正職領導均屬於正部級。部分正省部級單位的常務副職領導也高配正部級,一般這種情況會出現在該單位正職領導高配副國級及以上時。

正省部級單位 編輯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之地位類似於正省部級。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立法會主席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檢察長相當於省部級正職。

正戰區級單位 編輯

待遇 編輯

住房面積 編輯

2001年,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發布《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部級幹部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住房面積核定及未達標、超標處理辦法》,確定了各職級領導幹部的購房補貼標準(按建築面積計算)。其中,正部級220平方米。

公務用車 編輯

1994年,根據相關規定,部長級和省長級幹部按一人配備專車,現職副部長級和副省長級幹部則保證工作用車或相對固定用車,副部長級和副省長級幹部離休、退休後享受部長級和省長級待遇的,不配備專車。2004年,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標準的規定》,部長級幹部配備排氣量3.0升(含3.0升)以下、價格45萬元以內的轎車,副部長級幹部使用排氣量3.0升(含3.0升)以下、價格35萬元以內的轎車。

辦公面積 編輯

2009年,國家發改委發布《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規定中央機關正部級、副部級幹部辦公室分別不能超過每人54平米和每人42平米。

差旅 編輯

2014年1月6日,財政部發布《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辦法》規定,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乘飛機時可坐頭等艙,乘火車時可乘坐軟席、動車商務座。住宿時,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普通套間,司局級及以下人員住單間或標準間。[3]

參見 編輯

參考文獻 編輯

  1. ^ 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 國家公務員局. [2020-06-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2-12). 
  2. ^ 政府官员级别是这样定的. 深圳晚報. 2016-11-06 [2020-06-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17). 
  3. ^ 省部级干部生活待遇规定出台 含离职退休后待遇. 搜狐新聞. 2014-10-11 [2020-06-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