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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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是對一個結構或象徵的明顯塗損或毀損。這種行為可能是為了表達辱蔑、創意、或兩者均有。歐洲語言中,「破壞」一詞的來源,是日爾曼的汪達爾人[1][2],據信他們在445年無情地劫掠了羅馬。此詞首次使用,是1794年1月在法國大革命時期,布盧瓦(Blois)地方constitutional bishop亨利·格來瓜爾(Henri Grégoire)給Republican Convention(共和國會議)遞交的報告,其中使用了Vandalisme這個詞來描述共和國軍隊的一些作為。 破壞是「蓄意毀壞或損壞公共或私人財產的行為」。[3]破壞包括刑事損害,如針對公共財物的塗鴉和污損。[4]
一個位於德國北萊茵-威斯伐倫遭到破壞的玻璃籠子
犯罪行為編輯
公民犯下惡意破壞時,他們故意破壞他人的或公共的財產。刑事破壞行為有多種形式。例如塗鴉公共財產。[5]更嚴重形式的蓄意破壞可能發生在涉及故意破壞公共和私人財產的公眾動亂中,例如騷亂。破壞本身有時被認為是一個不太嚴重的常見罪行,對此,地方政府已經通過了各種法律措施以防止破壞。[6]
例子編輯
破壞的例子包括在草坪上撒鹽、砍其他人的樹木,投擲雞蛋,打破窗戶、縱火、在他人的物品上噴灑油漆,向鎖中灌入膠水,扎破輪胎,故意堵塞水槽等。
參見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 ^ 汪達爾人作風 胡亂破壞財物. 國家教育研究院. [2014-04-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4-13).
- ^ 汪達爾人. 中國新聞網. 2009-06-15 [2014-04-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4-13).
- ^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5-04-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6-07).
- ^ Merrills and Miles 2010, pp. 9–10.
- ^ Ley and Cybriwsky 1974.
- ^ J. Scott Armstrong. The Graffiti Solution (PDF). The Wharton Magazine. 1978.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0-06-20).
- Merrills, Andy; Miles, Richard, The Vandals, 約翰威立出版社, 2010, ISBN 978-1-4051-60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