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

法律上與法人相對的概念

自然人(英語:natural person,德語:natürliche person),是一個與法人相對的法律概念。每個生物學意義上的人都是指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有資格享有基本人權。在法律上,自然人是當然的權利主體而具備權利能力,即在法律上享受權利並負擔義務的資格。

自然人是在自然而然狀態下生活的個體。在盧梭著作中,自然人不具有人權依據;自然而然的權利不是人權範疇,比如說殺人越貨或暴力強姦;只有個體有意欲產生於人的關係時才是公民

權利得喪 編輯

中華民國,自然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1]胎兒雖因尚未出生而不屬於自然人,但對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法律擬制既已出生,而預先給予保護,以免其利益遭受侵害。[2]

註釋 編輯

  1. ^ 中華民國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2. ^ 中華民國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參考文獻 編輯

參見 編輯

外部連結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