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總督府文官服裝

臺灣總督府文官服裝日本統治臺灣期間對官員制服的規範樣式,依官等區分為三種。明治32年(1899年),臺灣總督府公布「臺灣總督府文官服制」以及「臺灣總督府文官服制規則」,同年5月1日施行,時任總督為兒玉源太郎。其後歷經多次的更動與修改,大正九年(1920年)做的修改最大,明顯區分出前期與後期;最大特色為「台字章」的使用,此紋章為日本統治臺灣時期的政府徽章。

臺灣總督府帽徽
台灣總督府醫學校的教師制服
第16任臺灣總督,中川健藏,敕任官服制。

背景 編輯

服裝區分 編輯

 
日本官等舊制

總督府文官服裝在官等區分上,依照日本舊時官員階級體制,分為高等官與一般官吏,高等官包含親任官敕任官奏任官判任官則為一般官吏。官吏以外則為官方任用之雇員、傭人等。除了「親任式」天皇親自任命之親任官外,將高等官分為九等。在臺灣親任官只有一人,即為當時的台灣總督。經歷多次新增或是廢除,大正九年(1920年)時,做了大幅度的變更,主要特徵為:將上衣鈕扣改為隱藏式,帽章改為台字章,袖章統一為一條黑帶子。

官等區分 編輯

  • 敕任官(簡任官):一等到二等,須由天皇敕令之。
  • 奏任官(薦任官):三等到九等,內閣大臣任命之。
  • 判任官(委任官):九等以下,臺灣總督自行任命即可。

服制施行機關 編輯

臺灣總督府、法院、檢察局、州廳、臺灣總督府所屬官署、各學校。

服制項目 編輯

上衣 編輯

 
身穿舊式服裝的士林國民小學第四任校長,前田孟雄,判任官
上衣
項目 敕任官 奏任官 判任官 備 註
材質 冬季:藏青色羅紗布。夏季:灰色亞麻布。
樣式 立襟,對開夾克式,單行扣子,五顆。 大正九年(1920年)廢止
立襟,對開夾克式。中央扣子遮布,七子織黑毛線,寬六分。左右下方各一口袋,開口處為七子織黑毛線,寬三分。 大正九年(1920年)修訂
袖章 正面袖口處半圈:一條金色線,三分五厘;一條褐色線,一分。鈕扣為金色台字章扣,寬七分。 大正九年(1920年)廢止
金色台字章,三個。 金色台字章,二個。 金色台字章,一個。
袖口處正面半圈:一條七子織黑毛線,寬六分。夏季時改為白色。 大正九年(1920年)修訂
肩章安插處 上衣肩處一條金絲線,寬五分。 上衣肩處一條金絲線,寬四分。 上衣肩處一條金絲線,寬三分。 大正九年(1920年)廢止
上衣肩處改為一條七子織黑毛線,寬五分。 大正九年(1920年)修訂

肩章 編輯

 
穿著新式服裝的嘉義農林學校第三任校長,島內道明,奏任官
肩章
項目 敕任官 奏任官 判任官 備 註
樣式 肩章長五寸五分,寬四寸一分,金線製。金絲製的台字章,邊長七分。鈕扣為金色台字章扣,寬四分。
三個台字章。金線流蘇外圈21條,長三寸三分,粗三分;內圈19條,長二寸七分,粗二分五厘。 二個台字章。金線流蘇21條,長二寸,粗三分。 一個台字章。無金線流蘇。

褲子 編輯

褲子
項目 敕任官 奏任官 判任官 備 註
材質 冬季:藏青色羅紗布。夏季:灰色亞麻布。
樣式 普通長褲。

帽子 編輯

 
刺繡實物的簡略帽章
帽子
項目 敕任官 奏任官 判任官 備 註
正帽 材質 藏青色羅紗布(夏季附有白色遮陽帽套)
樣式 圓形,附帽簷。帽絆兩端各附一個直徑四分的金色台字章扣。
帽頂有一圈褐色條,寬一分。 大正九年(1920年)廢止
徽章 帽章直徑直徑一寸五分,金屬製旭日章。 大正九年(1920年)廢止
帽章底座直徑一寸五分,深褐色絨布製。徽章為台字章與九重桐;葉片與台字章為金色,花為銀色。 大正九年(1920年)修訂
帽牆環繞三條,寬四分的金色飾線。 帽牆環繞二條,寬四分的金色飾線。 帽牆環繞一條,寬四分的金色飾線。
便帽 材質 藏青色羅紗布(夏季附有遮陽帽覆) 大正九年(1920年)新增
樣式 圓形,附帽簷。帽絆兩端各附一個直徑四分的金色台字章扣。
徽章 帽章與正帽相同。帽牆環繞一條七子織黑毛線,寬一寸二分。

編輯

 
長劍,由左排序為敕任、奏任、判任
 
短劍,由右排序為敕任、奏任、判任
項目 敕任官 奏任官 判任官 備 註
長劍 劍柄為長五寸,附台字章兩個,頂部有櫻花一朵。劍鞘為黑色皮革,長二尺三寸。帶劍緒。
劍柄為白鮫皮。護拳、劍柄、刀鞘頭部及尾部有帶葉櫻花兩組。 劍柄為白鮫皮。護拳、劍柄、刀鞘頭部及尾部有帶葉櫻花一組。 劍柄為黑鮫皮。護拳、劍柄、刀鞘頭部及尾部僅有葉片紋飾。
短劍 劍柄長三寸五分,附台字章兩個,頂部有櫻花一朵。劍鞘為黑色皮革,長一尺。不帶劍緒。 明治四十四年(1911年)新增。
大正九年(1920年)廢止
劍柄為白鮫。刀鞘頭部及尾部有帶葉櫻花兩組。 劍柄為白鮫。刀鞘頭部及尾部有帶葉櫻花一組。 劍柄為黑鮫。刀鞘頭部及尾部僅有葉片紋飾。

劍緒 編輯

 
由左排序為敕任、奏任、判任
劍緒
項目 敕任官 奏任官 判任官
樣式 附葫蘆紐,橢圓鞠型金絲丸,長一寸四分,寬一寸一分。葫蘆鈕,長一寸,寬二分。 長橢圓鞠型金絲丸,長一寸五分,寬九分。 長橢圓鞠型銀絲丸,長一寸一分,寬八分。

劍帶 編輯

 
劍帶頭部的唐草與櫻花紋
 
頭盔帽(ヘルメット帽)
劍帶
項目 敕任官 奏任官 判任官
樣式 黑革製腰帶,寬一寸一分,長二尺五分。劍鉤帶寬七分。小皮帶長八寸。圓形金色皮帶頭,直徑一寸三分,外圈為櫻花、櫻葉與唐草紋環繞,中央單置台字章一個,邊寬六分。

外套 編輯

外套
項目 敕任官 奏任官 判任官 備 註
甲種 材質 藏青色羅紗布 大正九年(1920年)廢止
樣式 折襟,前方交疊式,雙排鈕扣,左右各六個,左右下方有口袋;後方開衩,附有扣帶,七個鈕釦。袖口處正面半圈,一條一分的褐色線,附有寬七分的台字章。
袖章 台字章三個。 台字章二個。 台字章一個。
雨帽 藏青色羅紗布
乙種 材質 藏青色羅紗布 明治四十四年(1911年)新增。
大正九年(1920年)廢止
樣式 斗篷式,長度到膝蓋為限。離襟口二寸處,有三個寬五分五厘的黑角扣。
雨帽 藏青色羅紗布

名詞說明 編輯

  1. 頭盔帽(ヘルメット帽):俗稱的探險帽(Pith helmet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主要因應臺灣夏季炎熱。
  2. 日覆:遮陽布或是帽覆,搭配帽子使用,遮陽用。
  3. 七子織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日文又作魚子織、斜子織,運用經緯紗變化的平織法,使表面呈現像魚子般的顆粒狀。
  4. 夏季服裝材質可用灰色麻布或是灰色羅紗。
  5. 日治時代的長度單位為現今的台制單位。一分=0.3公分、一寸=3公分、一尺=30公分

機關職務徽章 編輯

當時除了配戴勳章與記章,臺灣總督府制定「特別徽章」,給所屬職員,表達所在的機關、職務、地位等訊息。

 


臺灣總督府文官特別徽章

梧桐葉枝與菊花枝葉合抱台字章
大小:六分五厘,依徽章底部顏色區分所屬:
臺灣總督府職員-淺藍色
下列六點外的民政所屬官廳職員-淺藍色

  1. 臨時臺灣總督府工事部職員-藍色
  2. 臺灣總督府專賣局-紫色
  3. 臺灣總督府郵便局-褐色
  4. 臺灣總督府作業所-緋色
  5. 臺灣總督府阿里山作業所-綠色
  6. 臺灣總督府廳職員(包含小學校公學校職員)-橘色
 
臺灣總督府臺北電氣作業所職員
大小:六分
閃電紋與台字章
 
臺灣總督府土木部職員(電氣相關業務)
大小:五分五厘
閃電紋與台字章
 
臺灣總督府作業所職員(電氣、水道)
大小:六分五厘
閃電紋、水字及台字章
 
臺灣總督府臺灣總督府廳林務手
大小:六分五厘
鹿角合抱中央山字與台字章
 
臺灣總督府港務局官吏
大小:一分四厘
櫻花與關字
 
臺灣總督府府鐵道部(大正)
大小:六分五厘
火車車輪與鐵軌斷面
 
臺灣總督府府鐵道部(昭和)
大小:八分
櫻葉、櫻蕾合抱桐紋與台字章
 
蠶種取締員徽章
大小:八分
外圍蠶繭,台字章與蠶字
 
肥料檢查定員徽章
大小:一寸
桐紋與台字章、肥檢字樣
 
判任文官擔任巡查、消防手之徽章
大小:四分
九重桐與台字章
 
臺灣總督府專賣局官吏
大小:一寸一分
台字章與專字樣
 
植物檢查員徽章
大小:七分
桐紋與台字章、植檢字樣
 
郵便局監視員、船內郵便係員及
鐵道郵便係員之徽章
大小:八分
櫻花與車輪、郵政符號
 
臨時台灣土地調查局職員
大小:五分五厘
方位標誌與台字章、調字樣

服制規則 編輯

 
身著敕任官文官大禮服的杜聰明博士
  • 第一條:臺灣總督府文官的服裝,除非另有規定外,一切依本規則施行。
  • 第二條:服裝可做為禮服、常服兩種,穿著配件如下:
    • 禮服:正帽,上衣,褲子,肩章,劍,劍緒,手套,下襟,下袖,鞋子。
    • 常服:正帽,上衣,褲子,手套,下襟,下袖,鞋子。
  • 第三條:在臺灣時,禮服用作為大禮服與通常禮服;常服則為日常辦公勤務時穿著。
  • 第四條:夏季服裝為炎熱暑季時所穿著,並可搭配日覆使用。夏季服裝穿著時間:
    1. 臺北州新竹州花蓮港廳澎湖廳,從五月一日到十月十五日。
    2. 臺中州臺南州高雄州臺東廳,從四月十六日到十一月十五日。
    • 若有特殊狀況,由當地長官報備臺灣總督,認可後方可變更。
  • 第五條:夏季時頭盔帽限於常服使用。頭盔帽[永久失效連結]若為灰色,日覆亦用灰色。
  • 第六條:四月一日到十一月三十日,應於帽子加上日覆。
  • 第七條:戶外(屋外,工場,機關室,汽車,汽船,倉庫)從事測量,調查,檢查,稅務,作業,工事者,夏季常服的衣褲用灰色。
  • 第八條:長劍應用劍帶上的掛鉤帶吊著,並將劍帶繫於上衣之下。
  • 第九條:劍緒應纏繞繫於長劍的劍柄上。
  • 第十條:刪除
  • 第十一條:勳章與記章得配戴於服裝上。
  • 第十二條:手套為白色,常服時限用灰色或是褐色。
  • 第十三條:下襟與下袖為白色。
  • 第十四條:鞋子為黑色皮革製,夏季服裝時則為白色。常服遇雨天時應穿著長靴。旅行或是職務上之必要時,可穿草鞋與腳袢。

服制規則備註 編輯

  1. 本規則由發布日,明治四十四年五月十三日起施行,但是配劍從明治四十四年八月三日起;頭盔帽的用法可到明治四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頭盔帽[永久失效連結]只可在常服時使用,限白色)。
  2. 臺灣總督決定官吏待遇的職員適用本規則。
  3. 所屬官署的職員及員工便服不予規定。

大禮服 編輯

大禮服除了臺灣總督府服制中的禮服以外,同時尚有日本的「文官大禮服(日文)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為明治時期仿燕尾服樣式製作,依官等不同而在服裝與帽子的刺繡、飾毛、鈕扣、標線、顏色上做區別。

規則適用對象 編輯

  • 服制規則通用的其他職務

廳警察醫,監獄醫,監獄藥劑師,鐵道醫,鐵道藥劑師,鐵道醫院主事,遞信保健技師,遞信保健技手,專賣局醫,務手,刑務所教師,作業技手,國民學校準訓導,判任官待遇者。

  • 另有訂定服制規則的職務

警察官,法院判官,法院檢察官,法院書記,稅關職員,稅關監吏補,監獄職員,女監職員,專賣局食鹽監視員,米穀檢查員,鐵道職員,官國幣社以下神社幣帛供進使,神官神職服。

  • 各機關的服制若有其他變更,上呈臺灣總督,許准後即可施行。

總督府府報公告 編輯

明治 編輯

明治三十二年(1899年)03月10日第475號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公告敕令第三十九號:天皇許可臺灣總督府文官服制,內務大臣侯爵西鄉從道簽署。臺灣總督府文官的服制,如表內所列訂,施行日期由臺灣總督決定。

明治三十二年(1899年)03月21日第484號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府令第十七號:自明治三十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臺灣總督府文官服制。
  • 訓令第五十七號:公布臺灣總督府文官服裝規則與服裝備註。臺灣總督男爵兒玉源太郎

明治四十四年(1911年)05月12日第3231號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敕令第百四十三號,服制更改:
    1. 佩劍改分常劍與短劍。
    2. 外套改分甲種與乙種。
  • 服裝備註更動:
    1. 夏季制服可改為灰色麻布或灰色羅紗材質。
    2. 頭盔帽只可在常服時使用,限白色。
    3. 制服可作為禮服或常服用。
  • 常服時肩章與長短劍的使用,由臺灣總督決定。

明治四十四年(1911年)05月13日第3232號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訓令第八十七號:訂定新的服裝規則,作廢明治三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的服裝規則。臺灣總督伯爵佐久間左馬太。
  • 服裝備註更動:本規則由發布日起施行,但是配劍從明治四十四年八月三日起;頭盔帽的用法可到明治四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頭盔帽只可在常服時使用,限白色)。

大正 編輯

大正二年(1913年)03月14日第171號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敕令第十七號:服裝備註更動,臺灣總督決定官吏待遇的職員適用本規則。

大正八年(1919年)10月7日第1944號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敕令第四百三十號:服裝備註更動,所屬官署的職員及員工便服不予規定。

大正九年(1920年)04月12日第2087號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府令第二十一號:於大正九年九月三十日前仍得著用從前之制服。
  • 訓令第四十四號:服裝規則修訂
    • 第二條:禮服中的「帽」改為「正帽」,「長劍」改為「劍」,「短劍」刪除。
    • 第三條:「禮服」下加上「在臺灣時」。
    • 第八條:「佩劍」改為「劍」。
    • 第九條:「長劍」改為「劍」。
    • 第十條:刪除。

大正九年(1920年)04月22日第2095號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敕令第九十二號:服制更改
    1. 更改上衣的樣式、袖章,取消外露鈕扣。
    2. 更改肩章背面
    3. 更改帽子的帽章,新增便帽。
    4. 「佩劍」改為「劍」(長劍)。
    5. 外套的部分刪除

大正九年(1920年)05月28日第2121號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訓令第八十二號:服裝規則修訂
    • 第四條:新增加日覆的使用。
    • 第五條:頭盔帽若為灰色,日覆亦用灰色。
    • 第六條:上述時機時,應於帽子加上日覆。

大正十一年(1922年)05月2日第2643號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訓令第九十一號:修訂第七條:夏季常服的衣褲限用灰色。

昭和 編輯

昭和十一年(1936年)12月25日第2867號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訓令第六十五號:修訂
    • 第四條:夏季服裝穿著時間:
    1. 臺北州新竹州花蓮港廳澎湖廳,從五月一日到十月十五日。
    2. 臺中州臺南州高雄州臺東廳,從四月十六日到十一月十五日。若有特殊狀況,由當地長官報備臺灣總督,認可後方可變更。
    • 第五條:灰色夏季衣褲限於常服時使用。
    • 第六條:著夏季服裝時,應在帽上加附白色日覆。
    • 第七條:頭盔帽限於夏季常服時使用。

資料參考 編輯

引用書目 編輯

參考連結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