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河 (河馬)

臺灣的一隻河馬

阿河(1982年-2014年12月29日),為台灣一隻著名河馬(學名:Hippopotamus amphibius),屬於保育類的珍貴稀有野生動物(Rare and Valuable Species)[1],原飼育於高雄市一家私人動物園,該園倒閉後由臺中市天馬牧場圈養,曾參與偶像劇演出。2014年底阿河的交通事故,引發台灣社會對私人牧場動物保障的反思,並從中看出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及監察院四權發揮之作用。

身世 編輯

早在1992年,阿河已在高雄的「ㄅ一ㄅ一樂園」(戴勝益所經營)被展示,研判為走私進口,當時阿河名為「多多」。而後樂園經營不善,先後易手並易名為「大非洲動物園」,後復改名為「圓山自然動物園」,農業局曾前往勘查,發現園內動物境遇極不人道,屢傳傷亡事故。直至2001年動物園歇業,高雄縣政府將阿河委託臺中一私人動物園「天馬牧場」留置收容(參考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百零四年訴字第二○二號判決,有「收容保管切結書」、「高雄縣政府90年8月13日90府農字第9000122400號函」之證據)。據媒體引述阿河年齡為三十二歲,另據臺北市立動物園發言人稱其年齡逾三十歲。但根據曾在ㄅ一ㄅ一樂園照顧過阿河的老員工林先生指稱,阿河剛到園內時大概小牛那般大。阿河在「ㄅ一ㄅ一樂園」期間曾有另一同伴,後因樂園輾轉易手且經營不善,因生活條件惡劣而斃命。[2]

2014年12月26日下午02時50分,阿河由貨櫃車司機呂德興載運前往臺中市外埔區之「天馬牧場」,在行經苑裡鎮縣道121號山柑里山柑65之43號旁道路時,大河馬疑受『因驚嚇』自比本體身高還要高之貨櫃氣窗竄出,並向下撞擊到停靠路邊之車輛,緊接摔落地面受傷,且產生淚流滿面之像。而其受傷畫面經新聞傳播後,即瞬成為台灣全國視覺焦點[3]

臺中市農業局27日請來吊車協助移置「阿河」,途中又因吊掛繩索斷裂,致裝載河馬之貨櫃箱櫃自2公尺高處直摔地面,令阿河再度飽受重創[4],29日阿河被臺中市農業局與業者證實已斃命[5],推估死亡時間為上午6時30分,阿河的遺體轉運送至臺北市立動物園解剖、判斷其死因。園方表示,阿河肝臟表面有出血、橫膈膜右側有一條長達30多公分的破裂,讓肺部由胸腔掉到腹腔,因右肺受壓迫、呼吸時致膨脹不完全,2、3天左右就壞死,形成呼吸窘迫症狀而致死。

行政院農委會、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天馬牧場三方討論後,阿河遺體已於2015年1月20至21日在臺北市立動物園以火化處理,並暫存放於園內紀念火化動物的「獸魂碑」,之後則須依照醫療廢棄物方式掩埋。[6]

河馬的眼淚 編輯

在新聞報導之後,有許多媒體錯誤的將河馬擬人化,僅表示流淚而不詳加考察生態。新竹市政府產業發展處代理處長、台灣動物園暨水族館協會監事洪明仕說,河馬有淚腺,會流眼淚,但阿河究竟是痛到流淚還是眼睛分泌物,不得而知。洪明仕說,河馬等哺乳類動物都有淚腺,河馬有可能因為太痛流下眼淚,但流出的也可能是眼睛及臉部的分泌物[7](分泌物就是眼屎的意思)。

阿河之死的社會迴響 編輯

由於阿河摔車事件,以及悲慘身世的陸續揭露,引起社會極大震撼與動物人道處遇省思,動保人士與立法委員先後向政府提出改善建議,要求政府「應該立刻清查全台所有動物展演產業,並登記飼養動物的物種、來源、數量以及健康狀況,製作清冊以利後續管理;同時也要盡速訂定動物運送管理辦法,針對體型過大、具危險性或攻擊性的動物,訂定運送工具、時間、距離等限制,防止類似案件再度發生。」。

偶像劇《惡作劇之吻》導演瞿友寧在個人臉書上表示,「阿河離開了,不只是一個朋友的離開,更是一個對動物不友善環境的反省。」阿河運送過程欠缺細心與小心,牠受傷了,沒有積極有效的治療與照顧,這一切,「不是人為過失是什麼?」。劇中演員林依晨則在微博上表示:「在扮演一個角色時,非常重要的一點是「感同身受」,能站在角色的位置,但當成是自己親身經歷這一切,那麼所有歡喜、苦痛就會格外真切。我們待人接物若也能時刻提醒自己「我希望別人怎麼對待我,我就怎麼對待別人」,那麼不只動物能被和善對待,人與人之間的仇恨、這世界上的戰爭也才有機會降至最低吧⋯」[8]汪東城亦轉貼其貼文,並在微博上表示:「認同也希望人人都能善待動物!阿河一路好走」。[9][10]

臺中市長林佳龍則表示將徹底瞭解天馬牧場有無其他違規,「阿河可能不是個案」。市長指出業者未經通報流程而擅自將阿河載到苗栗又載回,將要求查明,若業者觸犯野生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也將對業者裁罰。稍後,市長出席市政會議前面對媒體,對阿河的不幸表達難過與不捨,也表示將追究業者的責任。而由於天馬牧場獸醫在第一時間宣稱,阿河是因為民眾太關心牠,害牠不敢上水面換氣而死亡。有網友因此形容是「河馬版」洪仲丘(綽號小丘)案。

立法修正 編輯

本章節所稱之法,包括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及經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

1. 動物保護法

立法院於2015年1月23日修正並三讀[11]通過「動物保護法」,計增訂10條、修正16條條文,中華民國總統並於同年2月4日公布之[12]。蕭委員 美琴於院會時發言:「我們加重了虐待動物的處罰,並新增了展演動物業的管理法源,讓阿河的眼淚沒有白流。」[13]王委員 育敏亦發言:「這次我們也看到將展演動物入法,以後經營展演動物的業者都要向主管機關申請執照,透過這樣的方式可以讓阿河的悲劇不再發生。」[14] 不過實務上,「展演動物」、「展演動物業」僅有少數馬場受本法規範,為確保國內各個公開場域進行展演的動物受到良好照顧,並提升業者及相關人員的專業能力,避免類似阿河的交通事故重蹈覆轍[15],立法院遂於2018年5月22日再次修正並三讀[16]通過「動物保護法」,中華民國總統並於同年6月13日公布之[17]

  • 關於「展演」
(2015年2月4日公布)動保法條號 條文
第三條第十三款、第十四款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十三、展演動物:以提供娛樂為目的,在營業場所供展演及騎乘之動物。十四、展演動物業:以娛樂為目的,在營業場所以動物供展演及騎乘之業者。
第六條之一 經營展演動物業之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領執照,始得經營。(第一項)前項展演動物業設置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未依第一項申領執照之展演動物業業者,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申領執照。(第三項)
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未向主管機關申領執照經營展演動物業。
(2018年6月13日公布)動保法條號 條文
第三條第十三款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十三、展演: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動物供展示、表演或與人互動。
第六條之一 任何人不得以動物進行展演。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或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之展演動物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前項申請人,以具有社會教育機構、休閒農場、觀光遊樂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格者為限;且申請人或其僱用之相關人員曾因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經有罪判決確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前項之申請。(第二項)第一項申請人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通知繳納保證金、投保責任保險或以其他方式擔保展演動物未獲得妥善飼養、照護或安置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保證金、保險給付或擔保金額使用於妥善飼養、照護、安置或其他相關用途。(第三項)展演動物者應具備適當設施、專任人員、向主管機關申報展演動物相關資訊並接受主管機關之評鑑。評鑑不合格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第四項)第一項展演動物之申請條件、程序、應檢附文件、許可條件、許可期間、第二項申請人、相關人員資格、第三項繳納保證金、投保責任保險或其他擔保之方式、金額、用途、前項專任人員、設施、申報資訊、動物飼養照護、評鑑、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五項)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展演動物者,得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繼續展演,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第六項)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以動物進行展演。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第六條之一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保證金、投保責任保險或其他擔保方式、專任人員、設施、申報資訊、動物飼養照護之規定。
  • 關於「過失」(立法修正前對於行為人之主觀「過失」並無處罰明文)
(2015年2月4日公布)動保法條號 條文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九款各款之一或第六條規定,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或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第三十條之一第二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二、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九款及第六條規定,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 關於「刑罰加重」
(2015年2月4日公布)動保法條號 條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 展演動物業設置及管理辦法(Regulations for Governing and Establishing Production of Performing Animals)[18]

司法裁判 編輯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訴字第二○二號判決

臺中市政府認為阿河的收容人(即飼主兼天馬牧場負責人張俊結)沒有對牠提供妥善之照顧,即違反動物保護法(下簡稱動保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之規定,乃按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參考下表),向阿河的收容人處新台幣500,000元最高度之罰鍰(參考府授農保字第1030271542號函附裁處書)。張某不服提起訴願。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104年4月21日農訴字第1040704293號訴願決定書
1. 飼主於運送過程中未妥善照顧阿河?

訴願人(即飼主)主張:

  • 其飼養河馬已有13年經驗,飼養期間阿河未有跳動情形,理論上阿河無法由通氣窗口跳出。
  • 出發前,阿河的情緒並無不穩,且飲食狀況良好。
  • 運送路程僅約15公里,飼主另交待司機須保持低速行駛並遠離顛簸路段。
  • 案發後,即聯絡獸醫師前往處置、治療,並積極尋求各界協助,且治療過程與需求皆按照專家之建議進行,並非如媒體與網路所言。

原處分機關(即臺中市政府)答辯:

  • 案發後2小時現場皆無專業人員看顧及專業獸醫師治療,縱使張氏聯絡獸醫師到場,也沒有進行任何積極診斷及治療。隔日(2014年12月27日)上午才由臺中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與中興大學高如栢教授(野生動物疾病專家)到場診斷,並由林務局向臺北市立動物園諮詢。
  • 依據臺北市立動物園表示,運送河馬等大型動物應降低其對環境敏感度,箱籠須固定於車上,空間不能大到可轉身以免移動影響行車安全,運送前應勘查路線,請求警察開道或管制燈號,也要有獸醫、保育員陪同,給予適度餵食或灑水。

訴願審議委員會認定:

  • 運送阿河之司機呂氏未受有動物相關知識技能訓練,加上運送過程未配置隨行人員,僅由呂氏一人同時駕駛車輛及照顧阿河(參考苗栗縣政府警察局苗栗分局社苓派出所103年12月26日調查筆錄)。
  • 阿河摔落經麻醉後,張氏將其安置於沒有水池之貨櫃內,僅以淋水、打止痛針方式照護(參考103年12月27日現場稽查照片及相關報紙)。
  • 因此,飼主於運送過程中確實未妥善照顧阿河,其客觀上應可知阿河已為受傷,卻未積極尋求相關專業人員或專業獸醫師前往診治及看顧,任由阿河傷重致死,違反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參考下表)予以裁處50萬元罰鍰。訴願決定駁回。

張某遂提起訴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的三位林法官秋華、莊法官金昌、劉法官錫賢於2015年9月24日作出判決:「(第一行)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第二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張氏勝訴、被告臺中市政府敗訴[19]

(2011年6月29日公布)動保法條號 條文
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首先,主管機關適用本條款處飼主罰鍰時須合法適當,而合法之要件有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1.未提供妥善照顧。2.主觀上具有故意使動物受虐待或傷害,客觀上導致其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適當之要件須視個案具體情狀下判斷。

1. 原告得預見阿河因長時間處於不當環境,造成壓力、緊張感,而衝撞、破壞貨櫃之可能,仍投機取巧使用簡陋貨櫃車為運送?

討論一:

  • 野生河馬之平均壽命約35歲、圈飼河馬之壽命長約四十至五十歲,阿河年約三十二歲算是高齡,他的性情平和、經常接觸人群,不易受到外界驚擾。依臺北市立動物園野生動物死亡解剖書「外觀症狀」:營養狀況良好,阿河生活在八乘以八(單位:公尺)的不規則圓形水池裡,或是十五乘以二十(單位:公尺)的陸地上。
  • 被告認為是原告嚴重疏忽(即過失)致生死亡結果。
  • 原告主張縱使有疏忽,也絕無故意虐待,更無故意致其死亡。
  • 法院認定原告無法成立故意。

討論二:

  • 貨櫃有氣窗,通風且採光佳,大小適中。同樣方式載運阿河共有5次:1.2001年收容時,自高雄載運至臺中后里馬場附近。2.2006年,自臺中后里馬場附近載運至臺中外埔區大分里。3.2013年2月,自外埔區大分里載運至水美里。4.2014年12月23日水池整修時,自水美里暫遷至苗栗縣通霄鎮坪頂里水池。5.2014年12月26日水池整修完畢時,自苗栗縣通霄鎮坪頂里水池遷回水美里(跳車受傷)。
  • 原告主張前四次皆安然無恙,第5次運送前還口頭提醒證人(即第4、5次負責來回載運之司機)車開慢一點,注意阿河的安全。
  • 法院認定原告有過失,因其未依「動物運送管理辦法」之規定,妥善照顧阿河,但仍無法成立本條款之故意。

討論三:

  • 被告於事發前(2014年12月26日)曾至天馬牧場稽查(2012年-2015年7月13日)共36次,並開立11張勸導單,命原告限期改善環境以妥善照顧動物;事發後有32次稽查。
  • 被告認為原告顯然未聽從勸導,有傷害阿河之故意。
  • 法院發現事發前之稽查紀錄均與「貨車載運阿河」無關,無法證明原告有虐待或傷害阿河之故意;至於事發後之稽查,當然無由作為阿河生前受有飼主虐待或傷害之故意之證明。
2. 原告惡意延誤治療?
  • 第一時間(三十分鐘內)是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派2名獸醫師到場診療。
  • 接著,兩個半小時內天馬牧場之特約獸醫師陳家鑫抵達現場,於審理時證述:「當天我在新社,受臺中市政府動保處簽約巡迴替狗貓注射疫苗,從早上10點到下午3點,大約3點我快做完,原告打電話給我,他用手機打電話給我,他說河馬在苗栗縣掉落地面,要我去處理,我跟他講要準備麻醉劑,因我沒有大動物麻醉劑,我說要調大型動物麻醉劑,我有騎機車到動保處,但我沒有自己騎車去山區,所以我要坐動保處他們的車返回臺中,詳細時間沒有記,因為事情很緊急,我回到動保處那裡,我馬上騎我的機車,我向同業調麻醉劑,原告叫我坐計程車趕過去。……現場有很多人,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到現場有兩個獸醫,說學長學長打了兩針從注射筒噴出來,我第1次打河馬麻醉劑,因肩胛骨部位很厚,兩個獸醫用19號針打不進去,我從小腿摺皺處打進去,打了大概十分鐘後河馬比較沒有那麼暴躁,慢慢用吊車吊上貨車。當時是冬天,天色比較昏暗,我沒有帶錶,我講的時間是夏天的時間,可能不是七、八點。此為當天的狀況。我在新社時原告就打了兩、三通電話給我,我本來不想要接這個案子,我沒有多大的把握。」
  • 案發時間約為下午02時50分,配合獸醫師陳家鑫之證言,「約3點我快做完,原告打電話給我......」等語。
  • 法院認定原告無延誤治療之惡意。
3. 原告草率以貨櫃吊放方式,致貨櫃之卡榫斷裂,使阿河從高空摔落而二度重創,有傷害之故意?
  • 中興大學獸醫教學醫院高如醫師初步診斷及建議:「河馬四肢受傷需以浮力減輕負擔,應盡速入水池。受傷部分先行止痛、外觀外傷不嚴重,但受傷後無法翻身,已維持趴臥姿式12小時以上,為避免壓迫肢體導致神經受損,應盡快入池。」
  • 證人怪手司機於偵查中:「貨櫃斷掉時,河馬在貨櫃內,沒有掉出來。」
  • 動物保護檢查員現場稽查紀錄:「13:30進行運送及入池,位於大甲溪旁魚塭,河馬入池後可自行游泳及潛水,精神狀況良好。」
  • 原告主張:為爭取救護時效,固打算以貨櫃載往臺中市后里區大甲溪旁之魚塭,惟通往魚塭之道路狹小,貨車無法進入,遂以兩台堆高機一前一後將貨櫃端至水池旁,再以怪手吊掛貨櫃放入水池。不料怪手四邊之卡榫有一邊因老舊而斷裂,所幸貨櫃離地僅約一公尺。
  • 被告陳報十四張照片,前7頁為阿河第一次與第二次摔落後之紀錄、後7頁為案發後之照片。
  • 法院認定原告有未注意之過失,這些照片均無法證明阿河生前受有原告虐待或傷害之故意。

最高行政法院一○五年度判字第七十八號判決(最終審) 編輯

臺中市政府不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遂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經五位侯法官東昇、江法官幸垠、沈法官應南、楊法官得君、闕法官銘富於2016年2月25日作出判決:「(第一行)上訴駁回。(第二行)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上訴人臺中市政府敗訴、被上訴人張氏勝訴。

(2011年6月29日公布)動保法條號 條文
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及第五款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1. 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及第五款、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定義與適用?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適用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時,須飼主有同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五款之行為,且造成「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之結果。
  • 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與第五款為各別獨立之要件。
  • 法院認為被上訴人固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即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動物運送管理辦法),惟上訴人於原審提出之證據均無法證明被上訴人有何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之故意,是不構成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合法處分要件。
2. 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誤?
  • 103年12月29日府授農保字第1030271542號函附裁處書以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為法律依據,裁處被上訴人新台幣500,000元罰鍰,被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訴願決定機關以「本件訴願人運送系爭河馬未給予妥善照顧,自屬違反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原處分機關卻以違反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即屬未妥,惟對於應依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予以裁處50萬元罰鍰之結果,並無二致」為由,更替法律依據,維持原行政處分。
  • 上訴人主張:依訴願法第79條第2項,認為訴願決定機關所以維持原行政處分,意指理由雖屬不當,但具同樣裁處50萬元罰鍰之結果,業已治癒原行政處分之瑕疵(即適用法律依據有誤),原判決對此未予斟酌,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誤。
  • 法院認為無論上訴人係依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或第五款為其法律依據,對於適用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實無法符合該條項之要件,原判決並無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誤。

監察報告 編輯

監察院為瞭解相關主管機關平時對於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查核,以及是否善盡珍貴稀有動物之保育、照護、醫療、管理之責,劉委員 德勳、林委員 雅鋒、江委員 綺雯於2015年10月7日公布調查報告[20]請注意,有些句子後面會出現 (頁oo),表示引註此報告之頁碼,方便讀者找尋。

臺中市政府之缺失 編輯

1. 阿河「未經許可不得對外展示」,臺中市政府於2012年12月3日至2014年6月13日期間作出4次現地之查核結果,但是……
  • 阿河曾分別於2005年、2014年參與兩齣「惡作劇之吻」、「你照亮我星球」電視劇的演出。
  • 天馬牧場以「撫摸、餵食、投籃河馬」等活動當作宣傳重點,證據為網路文章、照片等記載有天馬牧場公開展示河馬且提供遊客餵食河馬之展示告示牌。
  • 結論:臺中市政府未落實執行野生動物保育查核作業。
2. 阿河於2014年2月10日自牧場舊址移至新址,天馬牧場未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參見下表),自變更飼養地之日起1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查,而係遲至同年6月17日始為之。市府對此僅予以業者告誡(參見臺中市政府103年6月20日中市農林字第1030019026號函),而未依同法第五十一條第六款之規定處分罰鍰,顯然違法。
(2013年1月23日公布)動物保育法條號 條文
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後,因核准輸入、轉讓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前項所列之野生動物或產製品者,所有人或占有人應於規定期限內,持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變更時,亦同。
第五十一條第六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六、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六項規定者。
(2013年10月28日公布)動物保育施行細則條號 條文
第三十二條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取得保育類野生動物或產製品,其所有人或占有人應自取得之日起一個月內向飼養地或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其所有人、占有人之住、居所變更,或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之存放地、飼養地或其數量有變更時,亦同。
3. 阿河摔傷後,臺中市政府未立即派員至現場,其理由係1.案發地點在苗栗縣,而非臺中市,故臺中市政府無管轄權2.業者已請獸醫師到場診療。惟依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參見下表),飼主違反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即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處分罰鍰,甚至得沒入其動物。

因此,市府未派員至現場,督促天馬牧場給與阿河必要之醫療,任由天馬牧場將阿河留置於乾燥無水之貨櫃內,肇致悲劇發生,實乃怠忽職守(頁四~六)。

(2011年6月29日公布)動保法條號 條文
第十一條第一項 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令飼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給與動物必要之醫療。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缺失 編輯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掌理野生動植物保育及督導等事項,此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暫行組織規程第二條第六款之規定自明。

1. 未即時告知臺中市政府有關水療之建議(頁九)。

2014年12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獲報阿河摔傷後,即電洽臺北市立動物園討論後續處理方式,園方表示河馬傷勢暫不適合長途運送,遂由臺中市政府及中興大學獸醫學院代表就近提供專業診治,並研判恐因骨折造成癱瘓與後續問題,提出讓河馬進行水療之建議,以減輕動物壓力及疼痛(參照臺北市立動物園104年5月8日北市動園獸字第10430449700號函)。

2. 未即時督導臺中市政府實施現地查核(頁九、一○)。

阿河摔傷後,臺中市政府未立即派員至現場,督促天馬牧場給予阿河必要之醫療(詳見臺中市政府之缺失3.),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條及動物保護法第二條規定之中央主管機關,亦未即時督導地方主管機關(按:臺中市政府),作法消極,致公權力不起作用。

天馬牧場之缺失 編輯

監察院此份調查報告直指天馬牧場「仍有『僅利用動物獲利,未善盡照顧之義務』之心態」(頁一六)。

1. 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而在公共場所展示阿河(頁一六),並規避主管機關之查核。

唯一不同處係查核照片中未見展示與餵食河馬之展示告示牌,而網路照片則可清楚看見遊客餵食河馬旁設有歡迎參觀餵食等告示牌(頁三)

2. 變更阿河飼養地,卻未於法定(按: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參見臺中市政府之缺失2.)期限內向市府申請備查(頁三)。
3. 違反動物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參見臺中市政府之缺失3.),未給與阿河必要之醫療。

任由業者將河馬留置於乾燥無水之貨櫃內,且未施予醫療措施(頁六)

參與演出 編輯

參考資料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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