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宪法(State constitution (United States))為美国各州所自行制定之憲法。大體上,州宪法的內文字数略多於美国宪法的7,500字,內容多半係州政府和人民日常关系之細節。例如:佛蒙特州的州宪法是8,295字,而阿拉巴马州於1901年最新批准的州宪法共有310,296个字。

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宪法文件之间,文件的长度和细节规定之差異,乃因于其各自目的和用途。无论是联邦还是各州的宪法,都是對應層级的法律和政治组织之基础。但美国宪法规定了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州宪法描述了结构细节和那些不能给联邦政府的权力。许多州认为一些解决具体问题的法律很重要,从而將之詳盡納入州宪法中。另外,所有州宪法都不得牴觸美国宪法。

美国州宪法列表 编辑

美国屬地宪法 编辑

美国各主要岛屿领土也拥有自己的宪法。有別於州宪法,这些宪法受到国会的批准和监督。

  • 波多黎各聯邦憲法
    • 1952年3月3日——公投通過
    • 1952年7月25日——實施
  • 美屬薩摩亞領地憲法
    • 1960年4月27日——內政部長弗雷德·安德魯·西頓批准68名成員制定
    • 1960年10月17日——實施
    • 1967年6月2日——內政部長斯圖亞特·烏達爾批准經公投通過的《修憲案》
    • 1967年7月1日——新憲法生效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宪法" 编辑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華府)的最高權威機構為美國國會,華府扮演一个类似主要城市的角色,而不是像其它各州和领土一样。哥伦比亚特区委员会依照哥伦比亚特区地方自治法而建立,其拥有的发展权力类似于其它主要城市。国会已经授权这个委员会可以颁布法律。哥伦比亚特区委员会先后在1982年[1][永久失效連結]和1987年[2][永久失效連結]提出两条宪法修正案,内容都是将目前的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改制為新哥伦比亚州。

參考文獻 编辑

  • Hammons, Christopher W. (1999). 詹姆斯·麦迪逊错了吗? Rethinking the American preference for short, framework-oriented constitutions. 美国政治科学观察 1999年12月.
    • The appendices to this article contain substantial data on state constitutions.

另见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