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蘇圖
那蘇圖(满语:ᠨᠠᠰᡠᡨᡠ᠋,穆麟德轉寫:nasutu,?—1749年),字羲文,戴佳氏,满洲镶黄旗人。清朝大臣,乾隆帝忻貴妃之父。
生平
编辑康熙三十六年(1697),襲拖沙喇哈番(云骑尉)世職。五十年(1711),授藍翎侍衞。雍正二年(1724),授头等侍卫;五年,遷兵部侍郎,出為黑龍江將軍;八年,調奉天將軍。乾隆元年,擢兵部尚書。乾隆二年(1737年),任兩江總督,兩年後因丁憂免職。五年,任刑部尚书,署湖广總督。乾隆六年(1741年)再任兩江總督。七年,任兩廣總督。十年,调直隶总督(前任镶黄旗满洲高斌),晋太子少傅。十三年,晋太子太保,授領侍衛內大臣。乾隆十四年(1749),卒,賜祭葬,諡號恪勤,入祀賢良祠[1]。[2]
家庭
编辑- 始祖兌齊,“鑲黄旗人,穆克譚巴圖魯同族,世居杭佳地方,國初來歸”(据《八旗滿洲氏族通譜》卷29)。
- 祖父噶禄,顺治五年(1648)袭其叔色赫骑都尉世职,加至三等轻车都尉,历任侍卫、内务府主事、康熙七年至二十七年总管内务府大臣(卒于任上),康熙帝特授第一任镶黄旗满洲第二叅領第一世管佐領(係康熙十九年(1680)編立,据《钦定八旗通志》)。
- 父道禪,由長史奉命出使噶爾丹,殉难,授雲騎尉。
- 胞叔海清(?-1710),十几岁即成康熙帝御前侍卫,袭镶黄旗满洲世管佐领。后代有道光十六年恩科进士慧成,道光三十年庚戌(1850)科进士晉康。
- 妻章佳氏(父鑲黃旗滿洲扁武,祖父二等侍卫海寬;堂姑章佳氏,封康熙帝之敬敏皇貴妃、即怡賢親王允祥生母)。
- 次子阿玉锡,乾隆十四年袭云骑尉世职。妻爱新觉罗氏(父镶蓝旗宗室永璥,工诗画;祖父弘晉,曾祖允礽即康熙帝第二子)。
- 子阿敏達?,妻爱新觉罗氏(父诗人、正蓝旗固山贝子蘊端,祖父和硕安和親王岳乐)。
- 女一戴佳氏,乾隆帝忻貴妃。
- 女二戴佳氏,嫁内务府正黄旗汉军、江蘇布政使署理江蘇巡撫尤氏安寧(父東陵總管內務府大臣豐勝額,兄两淮盐政尤拔世;胞姊妹尤氏,嫁内务府正白旗汉军、热河总管尚福海(孙女尚佳氏封道光帝之豫嬪))。
- 女三戴佳氏,嫁刑部侍郎完顏氏期成額(父白衣保,祖父翻译家和素,曾祖順治九年(1652年)策試滿洲進士壬辰科二甲阿什坦);其子河南布政使完顏岱;孙儿山東泰安府知府廷鏴,孙儿媳惲珠。
- 女四戴佳氏,嫁镶黄旗满洲、內閣中書鈕祜祿氏福隆阿(父瞻岱,祖父博啟,胞姊鈕祜祿氏嫁多羅貝子斐蘇)。
- 女五戴佳氏,嫁鑲黃旗滿洲、頭等侍衛、山西巡撫富察氏明興(父溫勤公廣成,胞叔一等伯傅清、保和殿大学士傅恆,姑母富察氏封乾隆帝之孝賢純皇后,祖父一等承恩公李榮保)。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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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编辑- 《清史稿》卷308·列传九十五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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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慶復 |
兩江總督 乾隆二年闰九月丁卯-乾隆四年十月戊申 (1737年11月4日-1739年12月5日) |
繼任: 郝玉麟 |
前任: 楊超曾 |
兩江總督 乾隆六年八月己酉-乾隆七年四月甲午 (1741年9月26日-1742年5月8日) |
繼任: 德沛 |
前任: 馬爾泰 |
兩廣總督 乾隆九年-乾隆十年 (1744年8月10日-1745年5月14日) |
繼任: 策楞 |
前任: 通智 |
清朝兵部滿尚書 乾隆元年八月丁亥 - 乾隆二年正月庚子 1736年9月30日 - 1737年2月10日 |
繼任: 訥親 |
前任: 慶復 |
清朝刑部滿尚書 乾隆二年正月庚子 - 乾隆二年閏九月丁卯 1737年2月10日 - 1737年11月4日 |
繼任: 尹繼善 |
前任: 尹繼善 |
清朝刑部滿尚書 乾隆五年四月庚寅 - 乾隆五年十一月己巳 1740年5月15日 - 1740年12月20日 |
繼任: 來保 |
- ^ 载《钦定八旗通志:八旗祀典》卷82。
- ^ 《清史稿.列傳之308卷》 那蘇圖,戴佳氏,字羲文,滿洲鑲黃旗人。康熙五十年,襲拖沙喇哈番世職,授藍翎侍衞。雍正初,四遷兵部侍郎。四年,出為黑龍江將軍。八年,調奉天將軍。乾隆元年,擢兵部尚書。二年,調刑部,授兩江總督。協辦吏部尚書顧琮請江、浙沿海設塘堡,復衞所,下督撫詳議。三年, 那蘇圖 奏:「明沿海衞、所武事廢弛,我朝裁衞改營,江南有金山、柘林、青村、南匯、川沙、吳淞、劉河諸營,提督駐松江控制。崇明、狼山二鎮對峙海口,塘汛聲勢連絡,無庸復設衞、所。瀕海砲臺,應改建者一,華亭漴缺墩;應增建者二:柘林南門,福山挑山嘴;應移建者一,吳淞王家嘴;應修者一,劉河北七丫口。」並請改舊制,撤牆設垛,置木蓋,留貯藥之屋;並請城茜涇,設兵崇明西南二條監河、顧四房溝、堂沙頭港諸地。下部議行。江南旱,上命撥福建倉穀三十萬石治賑。 那蘇圖奏言:「江、廣諸省買米,次第運至,無災州縣,本年漕糧全數截留,兩江不患無米。福建海疆重地,且不產米,請留十萬石分撥災區,以二十萬石運還福建。」上嘉其得封疆大臣之度。四年,詔免兩江地丁錢糧。奏言:「向例蠲免不分貧富,但富戶遇歉,未傷元氣;貧民素乏蓋藏,多免一分,即受一分之惠。請以各州縣實徵冊為據,額根五錢以下者全蠲,五錢以上者酌量蠲免,五兩以上者無庸議蠲。」上諭曰:「卿能如此酌議,如此擔當,誠為可嘉。古人云『有治人無治法』,當訪察胥役,毋令因事擾民,則全美矣。」以憂去。 五年,授刑部尚書。旋出署湖廣總督。六年,調兩江。七年,調閩浙。疏裁闔省鹽場浮費,場員受年節規禮,以不枉法贓論罪。八年,疏言:「溫、台二洋,漁船汛兵,向有陋規。總督李衞奏改塗稅,稽曾筠又請減半徵收。漁船出洋,海關徵樑頭稅,有司徵漁課,不當復加塗稅。」命永遠革除。九年,疏言:「臺灣孤懸海外,漳、泉、潮、惠流民聚居,巡臺御史熊學鵬議令開荒。臣思曠土久封,遽行召墾,恐匪徒滋事,已令中止。」報聞。 旋調兩廣。十年,條奏:「兩廣鹽政,請以商欠鹽價羨餘分年帶徵。商已承替,令承替者償;官或侵漁,令侵漁者償。埠商占引地,逋成本,斥逐另募。鹽課外加二五加一,並屬私派,悉行禁革。」又調直隸。十一年,條奏八旗屯田章程。十二年,上東巡,那蘇圖 從至通州,賚白金萬。條奏稽察山海關諸事,並如所奏議行。加太子少傅。十三年,加太子太保,授領侍衛內大臣,仍留總督任。 那蘇圖請赴金川軍前佐班第治事,上不許。十四年,命暫署河道總督。卒,賜祭葬,諡恪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