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獎狀(葡萄牙語:Atribuição da Menção Honrosa Desportiva)是2006年12月13日澳門社會文化司司長崔世安批示,核准《體育獎狀頒發規章》,以及有關獎狀的式樣而設立的獎狀。

體育獎狀的頒發對象是:

  1. 凡參加國際聯會及亞洲聯會認可或主辦的賽事、各類青少年分齡賽,並按該等賽事的比賽規章獲獎的澳門運動員或運動員隊伍;
  2. 教練員或技術組,倘其運動員獲得上項所述的獎項時,也獲頒發體育獎狀。
  3. 獲獎運動員的前任教練員或技術組,但需先得有關體育總會認同其貢獻與獲獎成績有直接關係。

體育獎狀是經由有關體育總會提出頒發體育獎狀建議,並交體育發展局核准。體育獎狀經體育發展局局長簽署後,由體育發展局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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