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法令 (加拿大)

《最高法院法令》(英语:Supreme Court Act;法语:Loi sur la Cour suprême)是加拿大国会通过的一项法令,以设立加拿大最高法院。它最初于1875年作为《最高法院及财务法院法令》Supreme and Exchequer Courts Act)通过。然而,当时最高法院尚未成为加拿大法律的最高权威,因为最高法院的案件仍可上诉至枢密院司法委员会[a]

《最高法院法令》并非加拿大宪法的一部分,而只是由国会使用《1867年宪法法令》第101条赋予的权力通过。该法令在1982年加拿大宪法回归期间也没有被当作宪法的一部分, 尽管在宪法修订中提到了法院本身。由于法院是在常规法规中界定的,因此可以认为可以透过国会法令废除法院。然而,在《关于〈最高法院法令〉第5及6条的转介》(Reference re Supreme Court Act, ss. 5 and 6)中,法院裁定,根据《1982年宪法法令》第41(d)条,该法令的某些部分,如其组成,只能透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修订。

第53条 编辑

该法令第53条赋予政府提交转介问题英语reference question的权力。这一直是有争议的,因为《1867年宪法法令》规定了普通上诉法院,但没有规定可以接收转介问题的法院;然而,这项规定被认为是符合宪法的。[2]

在《关于魁北克分离权的转介》(Reference re Secession of Quebec)中,最高法院审视了第53条的适用性。魁北克省政府辩称,分离权不是转介问题的有效基础,但法院不同意。[2]

参见 编辑

备注及参考文献 编辑

备注 编辑

  1. ^ 1933年通过修订《刑事法典》,终止了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刑事案件终审权,而其民事案件终审权亦于1949年通过修订《最高法院法令》的方式废止。[1] (注意在相关修正案之前开始的案件仍保留上诉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编辑

  1. ^ An Act to amend the Criminal Code, S.C. 1932–33, c. 53, s. 17; An Act to amend the Supreme Court Act, S.C. 1949 (2nd sess.), c. 37, s. 3.
  2. ^ 2.0 2.1 Reference re Secession of Quebec, 1998 CanLII 793 (SCC), [1998] 2 SCR 217. CanLII. 1998-08-20 [2022-08-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16).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