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王国王室(丹麦语:Det danske kongehus)是目前统治丹麦王国的国家元首——丹麦君主及其家庭成员所属家族。目前丹麦王室仍然属于格吕克斯堡王朝,随著1863年国王克里斯蒂安九世的即位而开创。玛格丽特二世的男系后裔也属于蒙佩扎家族的一员。目前君主的子嗣能够持有丹麦王子或公主(丹麦语:Prinsen eller Prinsessen af ​​Danmark)的头衔,玛格丽特二世亨里克亲王的后嗣也持有蒙佩扎伯爵或女伯爵(greven eller komtesse af ​​Monpezat)的头衔。

2010年丹麦女王玛格丽特二世70岁寿诞时丹麦王室全家福。照片后排(成年人)从左到右依次是丹麦王储妃玛丽·伊丽莎白丹麦王储弗雷德里克丹麦女王玛格丽特二世、丹麦王夫亨里克亲王约阿基姆王子。照片前排(幼童)从左到右依次是费利克斯王子克里斯蒂安王子尼古拉王子伊莎贝拉公主

主要王室成员 编辑

丹麦王室
 

玛格丽特女王陛下


本尼迪克特公主殿下
希腊的安妮-玛丽王后陛下

以下皆是目前丹麦王室的主要王室成员,皆属于格吕克斯堡王朝的成员:

广义王室成员 编辑

希腊王室 编辑

根据1774年的皇家内阁令,被废黜的希腊王室的大多数成员都拥有希腊和丹麦王子或公主的头衔,具有殿下的资格,并且是希腊乔治一世的父系后裔,他,作为丹麦国王克里斯蒂安九世的儿子,在1863年登上希腊王位之前是(并且仍然是)“丹麦王子”。直到1953年,他的王朝男性后裔仍然是丹麦的继承人。然而,没有任何丹麦法案取消对这些后裔使用王子头衔的权利,无论是对于那些出生在1953年之前的人,还是对于那些后来出生的人或后来嫁入希腊王室的人。

目前希腊王室有三位王室成员并没有丹麦的王室头衔,也没有使用 Royal Highness 头衔的资格。

挪威王室 编辑

挪威王室是丹麦女王玛格丽特二世的曾祖父弗雷德里克八世的合法男性后裔。挪威国王哈康七世在出任挪威国王前为丹麦的卡尔王子,是弗雷德里克八世的小儿子,他和他的叔叔乔治一世一样,被邀请统治另一个国家。与希腊分支的后裔一样,挪威血统的成员不再拥有丹麦王位的继承权,但与希腊王朝不同的是,他们在1905年登上挪威王位后就不再使用丹麦王室头衔。尽管如此,作为丹麦王室的直系后裔,挪威王室仍然能够使用丹麦王子或公主的头衔。

蒙佩扎伯爵和女伯爵 编辑

2008年4月30日,丹麦女王授予她的两个儿子未来的丹麦国王弗雷德里克十世约阿希姆王子及其合法的男系后裔世袭头衔“蒙佩札特伯爵”。该头衔源自他的父亲亨里克亲王的法国头衔 Comte de Laborde de Monpezat

2022年9月29日,宣布从2023年1月1日起,丹麦女王玛格丽特二世小儿子约阿希姆王子的4个孩子的“丹麦王子”和“公主”头衔以及“殿下”称号将被终止。他们的标题将改为“伯爵或女伯爵阁下”。所有四个孙子都保持王位继承顺序中的位置。

罗森堡伯爵和女伯爵 编辑

未经丹麦君主同意结婚的丹麦王子及其后代将失去继承权[1]。然后他们通常被授予世袭头衔“罗森堡伯爵”。他们有权利获得“阁下”称号。目前仍然在世的罗森堡伯爵和女伯爵为:

萨姆索伯爵和女伯爵 编辑

丹尼斯基尔德-萨姆索家族英语Danneskiold-Samsøe是丹麦及挪威国王克里斯蒂安五世和他的情妇索菲·阿玛莉·莫丝英语Sofie Amalie Moth的后裔,国王将其提升为第一任Lensgrevinde til Samsø(“萨姆索伯爵夫人”)。索菲·阿玛莉·莫丝的后代路易丝·索菲·丹尼斯基尔德-萨姆索嫁给了什勒斯维希-霍尔斯坦-森讷堡-奥古斯滕堡公爵克里斯蒂安·奥古斯特二世,路易丝是德国末代皇后什勒斯维希-霍尔斯坦的奥古斯塔·维多利亚的祖母。

根据皇家法令规定,丹尼斯基尔德-萨姆索伯爵及其男性后裔等级在丹麦排名第二[2],仅次于罗森堡伯爵,后者也是丹麦国王的后裔。 在一等贵族中排名第13,他们有权获得“阁下”(His/Her Excellency)的称号。[3]

王位继承 编辑

特权及其限制 编辑

随着1660年丹麦王位继承在法律上由选举君主制改为世袭君主制(尽管1448年以来丹麦王位继承在事实上已实行长子继承制),1665年丹麦王位法确立了丹麦国王弗雷德里克三世及其后嗣的统治。1665年丹麦王位法除了第21条和第25条以外,其余条款均因1849年、1853年、1953年、2009年的丹麦宪法修正案而失效。

1665年丹麦王位法第21条规定,定居于丹麦领土且并非通过婚姻加入丹麦王室的丹麦王室成员,未经丹麦君主准许,不得结婚、离开丹麦领土、为外国宗教领袖服务。根据该条规定,经丹麦君主准许永久定居外国且并非通过婚姻加入丹麦王室的丹麦王室成员,其丹麦王室成员身份仍予保留,其结婚和跨国出行无须经丹麦君主准许,尽管1950年以来并非丹麦国王克里斯蒂安九世男系后嗣的丹麦王室成员已丧失丹麦王位继承资格。

1665年丹麦王位法第25条规定,并非通过婚姻加入丹麦王室的丹麦王室成员不受丹麦地方法院管辖,他们的初审和终审法官是丹麦君主本人或由丹麦君主指定。

参考文献 编辑

  1. ^ Kurrild-Klitgaard, Peter. Conditional Consent, Dynastic Rights and the Danish Law of Succession. Hoelseth's Royal Corner. Dag Trygsland Hoelseth. 1999-02-02 [2008-08-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8-07. 
  2. ^ Rangfølgen. 2011-07-16 [2020-06-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7-16). 
  3. ^ Danneskiold | lex.dk. Den Store Danske. [2020-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16) (丹麦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