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统税处为1929年设立之中国政府机构,隶属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财政部,该处前身为1927年之“煤油特税处”、1928年的“卷烟煤油税处”。

简介 编辑

统税首见于1904年。清朝末年连年战争,国库空虚,为了充裕国库特地新增的新型货物税,谓之统税。该赋税为课征于特定货品的货物商品税。1927年,国民政府成立之后,延续其政策,并设置煤油特税处作为课征机关。1928年12月,《国民政府财政部组织法》修正,行政院财政部设关务署、盐务署、总务司、赋税司、公债司、钱币司、国库司、会计司、烟酒税处、印花税处及卷烟煤油税处。1929年5月9日,因应煤油税改归海关征收,卷烟煤油税处改名为卷烟统税处,仍隶属于行政院财政部。该处将卷烟麦粉棉纱火柴水泥五种货物做为主要货物课征对象,课征税率则从2.5%-80%不等。

1936年7月14日,财政部税务署成立,卷烟统税处业务并入税务署(今财政部赋税署),而该处予以裁撤。

参考文献 编辑

  • 张朋园、沈怀玉合编,《国民政府职官年表》,1987年,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 卷烟统税局编,《卷烟统税史》,1985年,台北,文海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