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公司(英语:General partnership,日语:合名会社[1]),中华民国公司法四种公司之一。指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法人型态之一。该公司型态最大特点在于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

无限公司亦分无股份划分之无限公司及有股份划分的无限公司,不过股份划分并不影响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因承担责任风险等因素,今以无限公司型态成立的商业团体并不普遍。

依据中华民国公司法第二章第40条规定,无限公司须由二人以上之股东所组织,其中至少一人要在中华民国境内有住所,设立后如股东变动,不足二人时,该无限公司即须解散。

开设无限责任公司通常较快捷,且成本较低。不过,无限责任公司需要向税务局登记,并要备存足够的业务记录最少7年。坏处是无限责任。如果无限公司亏损或欠债,公司东主或负责人要承担所有责项,亦可能因此而破产。

参见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1. ^ 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最新消息. [1 April 2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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