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役法,又稱免役法,是熙寧四年(1071年)宋神宗在位期間王安石變法中的一項法令

中國古代秦朝始,農民每年都要服徭役。而募役法的頒布使得原來必須輪流充役的農民可以選擇以交錢代替服徭役。由官府出錢僱人充役。

宋朝的募役法是在唐朝的基礎上制定的,原行差役法,將唐朝的賦役制度「租庸調制」中「調」的限定由每年繳納「(或)二丈、綿三兩,或二丈五尺,三斤」改為了直接收

此項制度為王安石變法中財政改革的一項重要制度。王安石對免役法頗為自得:「免役之法,出於《周官》府史胥徒,《王制》所謂『庶人在官』者也。然而九州之民,貧富不均,風俗不齊,版籍之高下不足據。今一旦變之,則使之家至戶到,均平如一。」[1]需要指出的是,此法令使得原本擁有免役特權的大官僚大地主階級也不得不交錢,這直接觸動了他們的利益,御史中丞楊繪認為有「五難」,熙寧四年(1071)七月,監察御史劉摯列舉「十害」,曾布據理反駁,免役法終於推行下去[2]。但由於地主的反對,為日後王安石變法的失敗埋下了伏筆,《文獻通考·職役考》按語:「蓋熙寧之徵免役錢也,非專為供鄉戶募人充役之用而已,官府之需用,吏胥之廩給,皆出於此,……是假免役之名以取之,而復他作名色以役之也。」

早期蘇軾反對募役法,他說,「自古役人之必用鄉戶,猶食之必用五穀……行地之必用牛馬,雖其間或有以它物充代,然終為天下所可常行」,還說「士大夫捐親戚棄墳墓,以從官於四方者,宣力之餘,亦欲取樂……若廚傅蕭然,則似危邦之陋風,恐非太平之聖觀」[3],但後來蘇軾在和民間接觸之後認識到新法的可行和有效,認為免役法確實可行。十餘年後發生元祐更化,侍御史劉摯、監察御史王岩叟等人在元祐元年正月多次上書說免役法不可行,須恢復差役法。元祐元年(1086年)二月,司馬光亦上書指責免役法之弊。對此蘇軾表示反對司馬光廢除免役法,批評其「專欲變熙寧之法,不復較量利害,參用所長」[4]朱熹認為:「溫公忠直,而於事不甚通曉。如免役法,七八年間直是爭此一事。他只說不合令民出錢,其實不知民自便之。」[5]

注釋

編輯
  1. ^ 《王臨川文集》卷41《上五事札子》
  2. ^ 司馬光也反對免役法,並概括出五大害處:「今則年年出錢,無有休息,或有所出錢,數多於往日充役陪備之錢者,此其害一也。……今來一例出免役錢,驅迫貧民,剝膚椎髓,家產既盡,流移無歸,弱者轉死溝壑,強者聚為盜賊,此其害二也。……今召募四方浮良之人,使之充役,無宗族田產之累,作公人則恣為奸偽,曲法受髒。主守官物則侵欺盜用。一旦事發,則挈家亡去,變姓名別往州縣投名,官中無由追捕,官物亦無處理索,此其害三也。……豐年猶可以糶谷,送納官錢,若遇凶年,則谷帛亦無,不免賣莊田、牛具、桑拓,以求錢納官。既家家各賣,如何得售?惟有拆屋伐桑以賣薪,殺牛以賣肉。今歲如此,來歲何以為生?是官立法以殄盡民之生計,此其害四也。……聚斂之臣,猶依傍役錢別作名目,隱藏寬剩,使幽遠之人不被聖澤,此其害五也。」
  3. ^ 《蘇東坡集·奏議集》
  4. ^ 《東坡奏議集》卷三《辯試館職策問答子》
  5. ^ 朱熹:《朱子語類》卷一百三十 《自熙寧至靖康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