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長指區政府的行政長官。最初是1920年代,國民政府設置的縣轄區的行政長官。1929年,《縣組織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區置區公所,設區長一人,管理區自治事務。」1949年兩岸分治後,中華民國已無縣轄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僅餘南山區。目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體系中,區長是市轄區的行政長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 編輯

在中國大陸,區長是一個區人民政府的最高領導人。市轄區一般是直轄市地級市下一級的行政區劃。因此,區長低於直轄市地級市市長,與縣長縣級市的市長平級,而高於鄉長和鎮長。浦東新區濱海新區因行政地位較高,俗稱為副省級市轄區。區長高配為副省部級官員。

區長與從省長鎮長的各級地方行政首長類似,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差額選舉產生。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一定條件下,可提出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的罷免案。因為中國大陸行政體制為黨國體制,實行黨領導一切。區長在本級的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中一般兼任常務委員,黨內職務多僅次於區委書記[1]:61—62。所以,區長在本區行政區的地位次於區委書記

罕見的縣轄區行政長官也稱為區長,其地位則與其他鄉鎮的鄉鎮長平級、本區下轄鄉鎮的鄉鎮長高一級。

 中華民國 編輯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直轄市省轄市下分為,每區皆設有區長,一般由市長指派,與民選之鄉、鎮、縣轄市長不同。李登輝擔任總統時曾研議將鄉、鎮、縣轄市長改為由縣長指派;而馬英九在1998年競選臺北市市長時,曾經提過區長直選的政見,但皆未實現。

為因應2010年中華民國縣市改制直轄市後,部分山地鄉改制為直轄市轄區後,不再具有地方自治團體身分之問題,《地方制度法》於2014年修法,原先由各縣山地鄉改制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重新恢復地方自治團體身分,2014年12月25日後即由民選區長擔任,並且需具有臺灣原住民身份,以及民選區民代表(不限原住民身分,漢人亦可參選之)。

注釋 編輯

  1. ^ 任進. 《地方行政首长比较研究》. 法學家 (北京市: 《法學家》雜誌社). 1996, (1996年第3期): 58–62 [2022-10-09]. ISSN 1005-02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0-11) (簡體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