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構成要素

术语

犯罪構成要素(英語:Element of a crime),即構成犯罪所需要符合的條件,在不同國家和地區以及不同法系之間各有不同。

歐陸法系國家,主要犯罪構成要件學說為階層犯罪論(包括三階層和兩階層,三階層為當前大陸法系國家主流學說[1])。在中國大陸,主流犯罪構成要件學說為源自前蘇聯的犯罪構成四要件體系,但該學說因其存在弊端而受到許多批評[2],來自歐陸法系國家的階層式犯罪構成要件學說以其更嚴謹的分析邏輯和對客觀主義刑法的堅持和貫徹正在逐漸為更多人所接受。

三階層犯罪構成體系 編輯

構成要件該當性 編輯

構成要件該當性即判斷構成要件(德語:tatbestand)符合刑法所定的客觀與主觀要求。

客觀上行為人須有行為、行為造成後果、後果具有危害性。

主觀上行為人須有故意或過失。

違法性 編輯

違法性(德語:rechtswidrigkeit)即判斷行為是否違法。合法的行為,不論該行為之法源為刑法總則條款或其他任何非刑事法律,不論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結果、所具有之主觀意識是否符合一罪名所涉之刑法分則條款所規定之要件,皆不構成犯罪。

依刑法之一般條款,定罪需確認有無「阻卻違法」的正當事由。若具正當阻卻違法事由,就不具備違法性或違法性不明顯。如為了逃出火場,破壞物品,乃為保護較重要法益而損害其他利益,即是緊急避險,不構成毀損罪。為阻止被攻擊而進行防衛,即是正當防衛,不構成傷害罪。依非刑事法律,醫生開刀的醫療行為,因已獲得同意,不構成傷害罪;警察執行公務逮捕罪犯,乃執行法定公務,不構成妨害自由罪。

有責性 編輯

行為人需有罪責(德語:schuld)方為犯罪。構成罪責須兩項條件,乃責任能力與可非難性。

「責任能力」的要求在於,行為人為其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是其具有自由意志。若行為人做出行為時處於精神病發、沒有判斷力的狀態,則無責任能力,不構成犯罪。

「可非難性」要求行為人認識到、或至少可能認識到其行為違法。若行為人理應無法認識到其行為違法,則不能就其違法行為將其定罪。若行為人理當誤認為其行為不違法、或誤認為其自身已獲得許可德語Erlaubnisirrtum,因其無可非難,而不構成犯罪。[3]若行為人基於合理的假想防衛而行動,因其無可非難,而不構成犯罪。[4]若行為人為了逃脫現時的、危機自身生命的情形,而無可避免地將危險轉嫁於他人,因依常理無法期待期待可能性其作出保護法益的行為,該行為不構成犯罪。[5]

普通法 編輯

普通法中,犯罪構成要素如下所列:[6]

犯罪意識 編輯

犯罪意識拉丁語mens rea)是指關於被告意圖的要件。通常而言,行為人須對其行為所造成的結果具有直接蓄意傾向蓄意明知輕率有罪疏忽時方為犯罪,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法律也可規定行為人須對後果承擔嚴格責任,沒有完整意圖時亦構成犯罪。[7]

犯罪行爲 編輯

一切的犯罪都需要有切實行為,即犯罪行為拉丁語actus reus)。行為分為作為、不作為佔有三類。

因果性 編輯

犯罪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必須得到證明方可定罪。

共時性 編輯

犯罪意識與犯罪行為必須同時發生。

四要件說 編輯

四要件說是中國大陸刑法學說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從蘇聯引進。蘇聯四要件體系繼承於俄國刑法理論,而俄國刑法理論來源於德國刑法理論。1980年代以來,「四要件」和「三階層」在中國大陸法學界存在長期爭論。

四要件說將刑法所定之要件分為四類。四要件同時評價,據此定罪。四項要件如下所列:[8]

犯罪主體 編輯

犯罪主體即要求行為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或特定身分。

如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可能因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不負刑事責任。[9]

精神病人在失去判斷力時,亦可能因不具刑事責任能力而不負刑事責任。[10]

如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若掌握巨額財產者非是國家公職人員,則可能不作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所懲戒約束的主體,而不構成犯罪。

犯罪客體 編輯

犯罪客體即受危害的法益

如非法拘禁罪,若獄警監禁囚犯,雖在事實層面的行為上確為獄警拘禁他人,但並不危害「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這一法益,因而執行此一公務構成違法阻卻事由,受排除於「非法」情況之外,不構成犯罪。

犯罪的主觀方面 編輯

犯罪的主觀方面故意過失,要求行為人對結果具有希望放任疏忽輕信的主觀意願時,方構成犯罪:[11]

  • 希望後果發生,為直接故意;[12]
  • 放任後果發生,為間接故意;[12]
  • 應當注意、而未能注意,致使後果發生的,為疏忽大意的過失;[13]
  • 對於應當預見的後果、因過於有信心能夠避免、而未積極採取行動,致使後果未能避免的,為輕信的過失。[13]

犯罪的客觀方面 編輯

犯罪的客觀方面危害行為危害結果

如未有切實行為,則不構成犯罪;但採取切實行動為將造成危害結果的犯罪行為進行預備的,亦可能明定為犯罪。

如危害結果顯著輕微,則一般不構成犯罪。[14]

二階層犯罪構成體系 編輯

在以德日為代表的歐陸法系國家,事實上並不存在所謂犯罪構成的概念,類似的概念是犯罪成立條件,階層犯罪論為主流學說,可分為三階層(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以及兩階層(合併構成要件符合性與違法性),以下簡要說明二者的基本內容(由於不同時期以及不同學派觀點不同,在論述階層犯罪論構成要素時可能會有所不同,因而以下論述儘可能參照通說論述)。

不法 編輯

行為人具有不法意識(故意或過失)。

構成要件符合性 編輯

主要構成要素包括:行為主體、行為、行為對象、行為結果、行為與行為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15]

  • 行為主體:是刑法規定的實施犯罪行為的主體。
  • 行為:構成要件所描述之行為,如殺人罪之「殺」;竊盜罪之「竊取」。所有犯罪均需具備之。其有作為與不作為之分。
    1. 作為是指行為人積極地促成行為的進行。主觀上具有故意的特徵。
    2. 不作為是指行為消極的不履行本該履行的行為。主要是未履行法律所規定的各項義務。其來源一般有三個,包括法律本身規定的、擁有一定職務的人相應負擔的義務和由先行行為所引起的義務。「由先行行為所引起的義務」指的是比如成年人帶兒童(不一定有血緣關係)去游泳,成年人看見兒童落水而採取消極的不作為態度,他便應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
  • 犯罪對象:又稱行為對象,是指犯罪行為直接作用或指向的具體的人或物。僅限於結果犯(Result-constituted offenses)有行為對象。
  • 危害結果:是指行為所造成的外界變動,如殺人造成被害人死亡、竊盜造成被害人的持有狀態被破壞。結果犯必須要結果的發生犯罪才能成立,否則論以未遂。行為犯(舉動犯、Non-result constituted offenses/Tätigkeitsdelikt/Erfolgsdelikt)則無須結果的發生。
  • 因果關係:行為與結果間的連線,可分為「因果」與「歸責」二部分依序檢驗,欠缺則論以未遂。對於行為犯,因欠缺因果關係,法理上是可以判其無罪的。例如甲殺乙,乙經救治後未死,但乙住院期間醫院失火,乙逃生不及死於醫院火災。此情況下,依條件理論存在因果關係(若非甲殺乙,乙則不會住院;若乙不住院,也不會死於火災),但依照歸責理論,乙之死均不可歸責與甲,因醫院失火在風險實現階層中欠缺常態關連性,故甲只需論以殺人罪未遂犯。而這段並非因果關係之處理,而於客觀可歸責性進行審查

違法阻卻事由 編輯

包括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被害人承諾、推定的被害人承諾、假定的承諾、自損行為等,以及因法益性的闕如阻卻事由和基於法益衡量的阻卻違法事由。

責任 編輯

行為人要有責任能力。

積極的責任要素 編輯

包括故意、過失、目的與動機。

消極的責任要素 編輯

包括責任能力、違法性認識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參見 編輯

註釋 編輯

  1. ^ 高銘暄 馬克昌, 《刑法學》.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19年: 46. ISBN 9787301307120. 
  2. ^ 張明楷, 《刑法學》(第五版). 犯罪概说.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6年: 100–106. ISBN 9787511896834. 
  3. ^ §17 StGB 德國刑法 第17條 https://www.gesetze-im-internet.de/stgb/__17.html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4. ^ §33 StGB 德國刑法 第33條 https://www.gesetze-im-internet.de/stgb/__33.html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5. ^ §35 StGB 德國刑法 第35條 https://www.gesetze-im-internet.de/stgb/__35.html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6. ^ Thomas, Charles W.; Bishop, Donna M. Criminal Law: Understanding Basics Principles. Newbury Park, New York: Sage. 1987. ISBN 0-8039-2669-3. 
  7. ^ Dubber (2002),第60-80頁.
  8. ^ 蔣冠宇. 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 (報告). [2022-02-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2-22). 
  9.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1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
  1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六條
  12. ^ 12.0 12.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
  13. ^ 13.0 1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
  1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
  15. ^ 張明楷, 《刑法學》(第五版). 犯罪概说、不法、责任.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6年: 107–302. ISBN 9787511896834. 

參考文獻 編輯

  • 高銘暄 馬克昌, 《刑法學》(第九版).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19年. ISBN 9787301307120. 
  • 張明楷, 《刑法學》第五版. 犯罪概说、不法、有责.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6年. ISBN 9787511896834. 
  • 陳興良. 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罪量要素_立足于中国刑法的探讨. 環球法律評論. 2003年, (2003年秋季號). 

外部連接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