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休養,簡稱「離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種特有的人事制度與社會保障措施,對符合資格的幹部退出工作崗位後,享有原薪與相應的政治、醫療待遇。離休幹部的界定範圍為「對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度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達到離職休養年齡」。

歷史 編輯

1958年6月4日中共中央頒布《關於安排一部分老幹部擔任各種榮譽職務的通知》,「1942年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委部長以上的幹部(包括地專以上機關科長以上的幹部及事業、企業中擔負相當職務的幹部),或者是1945年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營級以上的軍隊幹部,對黨忠實,思想健康,在群眾中或黨員中有一定影響的」,「一律保留原工資」,「黨的組織應該關心這些幹部的政治生活,使他們能夠象過去一樣地看到黨的文件,並且經常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在聽報告、觀禮等方面也應該對他們適當地加以照顧。」「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期間及在這以前參加革命的老同志,現在做縣委部長以下的工作,思想作風較好,但是因年老體衰擔負實際工作確有困難的,可以採取調離現任工作、工資照發、長期供養的辦法來處理。」

1963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務部《關於符合長期供養條件人員退休時其退休費標準問題的通知》:「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中,根據一九五八年六月四日中共中央「關於安排一部分老幹部擔任各種榮譽職務的通知」第六條規定,作長期供養的人員,如果本人自願回原籍居住,可以辦理退休手續,退休費一律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百發給。退休費的支付,公費醫療待遇及其他生活待遇,均照退休人員的有關規定辦理。特此通知。」

1963年12月,中央書記處會議決定:中央機關正副部長和省委書記、候補書記一級領導幹部,凡年老體衰或長期患病而不能擔任領導工作的,應當調離現職,採取離職休養、退休、擔任榮譽職務等辦法。離職後,原來一切政治、生活待遇不變。

1978年國務院頒布《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 第三條規定:「對於喪失工作能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書記、行政公署正副專員及相當職務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委正副書記、革命委員會正副主任及相當職務的幹部;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可以離職休養,工資照發。」「離休幹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單位負責解決;回原籍或到其他地區安置的,由接受安置的地區負責解決。確需修繕、擴建或新建住房的,由接受安置的省、市、自治區列入基建計劃統一解決。」[1]

1978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加強老幹部工作的幾點意見的通知》(〔78〕組通字40號)中指出:老幹部因年齡和身體關係不繼續擔任實質性工作的時候,其原有的政治待遇不變。要按照規定,組織他們看文件,聽報告,參加必要的會議和節日活動。要根據具體情況,參加必要的會議和節日活動。要適當組織老幹部參觀訪問。要建立和堅持在春節等節日期間看望老幹部、召開座談會、徵求意見的制度。

1980年10月7日國務院關於公布《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0〕253號)「《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已經1980年9月2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2]

第一條 第一、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副縣長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八級以上的幹部,建國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專員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四級以上的幹部, 年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應當離休。

已經退休的幹部,符合上述規定的應當改為離休。

第五條 幹部離休後,原標準工資(含保留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其他各項生活待遇,都與所在地區同級在職幹部一樣對待,並切實給予保證。醫療、住房、用車、生活品供應等方面,應當優先照顧。

第六條 離休幹部單列編制。離休幹部需要的各項經自費,由原單位支付。跨省安置的,由原單位撥交接受地區的幹部、人事部門掌握支付,醫療費用由原單位負責報銷;過去已由接受地區負責支付的,應當由接受地區幹部、人事部門列預算支付。

1981年8月26日,中央辦公廳、中央組織部《關於離休退休幹部閱讀文件問題的通知》(廳〔秘〕發〔1981〕36號,組通字〔81〕40號)指出:保證離休、退休幹部能夠與同級在職幹部一樣閱讀文件,及時了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大事,這是政治上充分尊重老幹部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有利於老幹部繼續發揮作用,搞好傳幫帶。

1982年2月20日,《中共中央關於建立老幹部退休制度的決定》(中發〔1982〕13號)指出:正省級職務離退休年齡為65歲,副省級、廳級為60歲。「退居二線,包括當顧問和榮譽職務,不屬於離休退休。」對於一切離休退休的老幹部,他們的政治待遇,包括閱讀文件、聽重要報告、參加某些重要會議和重要政治活動等等,應當一律不變。[3]

1982年4月10日《國務院關於發布老幹部離職休養制度的幾項規定的通知》(國發〔1982〕62號)規定[4]:「第一條 對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度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達到離職休養年齡的,試行離職休養的制度。 已經退休的幹部,符合本規定的,應當改為離休。」老幹部辦理離休手續後,由國務院委託離休幹部所在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中央、國家機關的部委授予「老幹部離休榮譽證」,「老幹部離休榮譽證」由國務院統一制定。是乘坐鐵路列車、民航飛機的法定實名身份證件。 「第三條 老幹部離休後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一九二一年七月一日到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各個革命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離休後原工資照發。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準工資,每年增發兩個月工資,作為生活補貼。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準工資,每年增發一個半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準工資,每年增發 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到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不增發生活補貼。行政八級和相當於八級以上(含八級)的老幹部離休後,不增發生活補貼。享受上述待遇的離休老幹部,一律不再發給任何形式的獎金。 老幹部離休後的生活補貼,自批准離休之日起按年發給。 已經離休的老幹部(包括退休改離休的幹部),從本規定下達之日起按年發給生活補貼。」

1982年12月10日,勞動人事部《關於發布〈貫徹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規定中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勞人老〔1982〕10號)中指出:在舉行重大慶祝會、紀念會時,邀請離休幹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榮譽席就座。

1995年,離休幹部存量為199.5萬人,為歷史最高峰。[5]

參考文獻 編輯

  1. ^ 197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 [2021年4月25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年12月24日). 
  2. ^ 1980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53号). [2021年4月25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年4月25日). 
  3. ^ 1982年2月20日《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通知 (中发﹝1982﹞13号). [2021-04-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28). 
  4. ^ 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 [2021年4月25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年4月25日). 
  5. ^ 臧朋偉:《離休制度及其終結》,華中師範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2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