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耶瑪(英語:noema,複數:noemata,也譯為意向相關項意向對象),來自希臘語νόημα,意為「思想」、「被思之物」。[1] 埃德蒙德·胡塞爾在現象學意義上使用這個詞,指思想、判斷、知覺的對象或內容,但在其著作中的準確含義仍有爭論。

胡塞爾的用法 編輯

在《觀念I》(《純粹現象學通論》,1913)中,胡塞爾引入了「諾耶思」(noesis)和「諾耶瑪」來代指所有意向行為(如察覺、判斷、回憶等行為)結構中的相關要素(參見意向性):


「對應於實項(reelle)思想內容(noetic content)的各種材料,是一系列可以顯現在實在純粹(wirklicher reiner)直觀中、相應的『所思內容』(noematic content)或簡稱為『諾耶瑪』中的材料,我們之後將一直使用『諾耶瑪』一詞。」[2]


每一意向活動都有思想內容(或稱諾耶思——源於希臘語nous,意為心智)。這一思想內容(它相對應的是諾耶瑪)是心靈活動過程,如喜愛、判斷、意志等行為,它們直接指向意向上被把握的對象,如作為被喜愛的被喜愛之物、作為被判斷的被判斷之物,等等。[3] 亦即,每一行為作為其構造的一部分,都有一個諾耶瑪相關項,它是行為的對象,並被前者意指着。[2] 也可以說每一意向行為都有一個「自我極」(諾耶思的原點)和「對象極」(諾耶瑪)。[4] 胡塞爾也把諾耶瑪看成是行為的意義(Sinn),有時這兩個詞是可以互換的。然而意義卻不等同於他說的「完整諾耶瑪」(full noema):意義屬於諾耶瑪,但完整諾耶瑪是作為行為中被意指的行為對象、被察覺的被察覺對象、被判斷的被判斷對象,等等。

也可以說,諾耶瑪指的是在任何一般知覺、判斷行為中被意指的東西,無論它是作為被察覺、判斷或其他思想相關的「一個物質對象、圖像、文字、數學實體或另一個人」。

對胡塞爾的解釋 編輯

實際上,評論者們關於諾耶瑪的確切含義尚未達成共識。在最近的研究中,David Woodruff Smith把各種不同觀點區分為四組。第一種認為,說諾耶瑪是意識行為的意向對象,這完全就是按字面意思理解的:諾耶瑪是一個對象。如胡塞爾的學生羅曼·英伽登就主張,日常對象(椅子、樹等等)、意向對象(椅子完全向我們所顯現的樣子,甚或是一個虛構的樹)都是實存的,只不過有不同的存在「樣式」。

另一種由Aron Gurwitsch最先提出的觀點重點強調了知覺經驗的諾耶瑪。絕大多數日常對象都能從不同方式、不同視角上察覺到(設想從不同位置觀察一棵樹)。對Gurwitsch來說,在每一行為中被察覺到的就是諾耶瑪,而對象本身——也就是這棵樹——就被理解為與其相關的諾耶瑪構成的集合或系統。這一觀點與現象主義有相似之處。

索克洛夫斯基持第三種觀點,認為諾耶瑪只是從現象學上考慮的知覺或判斷本身的實際對象。換句話說,「這個椅子不舒服」這一判斷的諾耶瑪既不是是一個實體(被看作是不舒服的椅子),它在不考慮椅子本身的情況下存在着——這是英伽登的觀點;也不等同於對椅子的具體知覺,它伴隨着椅子本身的其他知覺構成——這是Gurwitsch的觀點。對索克洛夫斯基來說,根本不是一個可分離的實體,而是作為在當下被覺察或被判斷的椅子本身。這一觀點似乎與胡塞爾把諾耶瑪強調為「如此被覺察……如此被回憶……如此被判斷」前後連貫。

分析哲學家Dagfinn Føllesdal英語Dagfinn Føllesdal在1969年的一篇重要文章[5]中對諾耶瑪給出了一種弗雷格式的解讀,該觀點後來由Ronald McIntyre和David Woodruff Smith加以擴展。[6]這種觀點認同諾耶瑪不是可分離的實體,而是從現象學的理解上來說是與行為的實際對象等同的,這一觀點意味着,諾耶瑪是行為(如察覺、判斷)本身的中介構成部分。這就是賦予行為意義的所具有的。[7]Føllesdal及其追隨者的確認為,諾耶瑪就是弗雷格對語言意義,尤其是對意義(Sinn)概念的解釋的一種普遍化形式。正如弗雷格主張的,語言表達通過其意義來選擇它的指涉,胡塞爾也認為,一般意識行為——除了意義行為還包括知覺、判斷等行為——是通過其諸多諾耶瑪而意向性地直接指向對象的。從這個角度看,諾耶瑪不是一個對象,而是特定類型行為的抽象成分。

索科洛夫斯基繼續反對這種方法,認為「把意義和諾耶瑪等同起來,就是把命題反思和現象學反思等同起來。它把哲學簡單地看作是對我們的含義(meanings)和意義(Sinn)的批判性反思;它將哲學等同於語言分析。」[8]羅伯特·C·所羅門嘗試調和Gurwitsch 一派基於知覺的解釋與弗雷格把諾耶瑪理解為意義的解釋,認為「現象學家們已經開始達成了明顯的共識,即經驗的意義(Sinn)不依賴於語言學上的含義(Bedeutungen)。而分析哲學家之間的共識是,離開語言就無所謂含義。正是諾耶瑪將兩者關聯起來。諾耶瑪既包含了變化的經驗階段,也包含了我們經驗的意義組織。但這兩個「組成部分」是不可分的,因為每一經驗都需要意義,不是作為反思性判斷中的後事實追加物,而是為了使其成為任何事情的經驗。[9]

其他用法 編輯

根據《牛津英語詞典》,noema一詞已經使用了超過三個世紀。它首先在修辭學領被用於英語中,用來表示「一個所言談的東西,藉此某個不明確地陳述的事情意在被理解或推定出來」。換句話說,修辭學中的諾耶瑪是模糊的言談,或者是只通過仔細思考思索才得出含義的言談。

Peacham的《口才的花園》(1577)就在這種方式上使用的:

「諾耶瑪,當我們以如此私密的方式表示一些事情時,聽眾必須通過長時間的考慮才能領會它的意思。」

參見 編輯

參考文獻 編輯

  1. ^ Nicholas Bunnin and Jiyuan Yu (ed.s) The Blackwell Dictionary of Western Philosophy, Wiley-Blackwell, 2004, p. 473
  2. ^ 2.0 2.1 Edmund Husserl, Ideas: General Introduction to Pure Phenomenology (also known as Ideas I), trans.
  3. ^ Dermot Moran, Edmund Husserl: founder of phenomenology Polity, 2005, p133
  4. ^ Jean-Francois Lyotard, Phenomenology, trans.
  5. ^ Dagfinn Føllesdal, "Husserl’s Notion of Noema" Journal of Philosophy LXVI:20, 1969, pp. 680-687
  6. ^ David Woodruff Smith and Ronald McIntyre, "Intentionality via Intensions" Journal of Philosophy LXVIII:18, 1971, pp541-561; Ronald McIntyre and David Woodruff Smith, "Theory of Intentionality" in J.N. Mohanty and William R. McKenna (eds) Husserl’s Phenomenology: a Textbook, Center for Advanced Research in Phenomenology and 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 1989, pp. 147-179; see also David Woodruff Smith, Husserl, Routledge, 2007, especially chapter six.
  7. ^ David Woodruff Smith, Husserl, Routledge, 2007, pp. 306-307
  8. ^ Robert Sokolowski, Introduction to Phenomenolog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p. 194
  9. ^ Robert C. Solomon, "Husserl’s Concept of the Noema" in Frederick Elliston and Peter McCormick (eds) Husserl: Expositions and Appraisals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1977, pp. 168-181; see p. 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