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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Leeyc0在話題香港上作出的最新留言:16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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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編輯

香港法律名稱和大陸台灣不一樣。根據我所閱讀的,香港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少數的擔保有限公司),而不是有限責任公司。大陸和台灣的有限公司乃是有限責任公司。如果如此,最好把此頁改成消歧義。其他編者看法如何?--Voidvector 2007年11月20日 (二) 01:16 (UTC)回覆

香港的有限公司其實也是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成員的法律責任也是有限的,只是用詞不同。看錯了,的確不同。你所說的股份不能隨意轉讓的公司,香港則稱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因為不同司法管轄區的公司法不同,導致法律用詞也不同(這兒的有限公司便是一個例子),故此我同意按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分拆。(亦即,大陸、香港、台灣的有限公司最好各成條目)--leeyc0找我2007年11月21日 (三) 08:14 (UTC)回覆
再看一遍條目,似乎台灣容許股本不分成股份的有限公司成立。如果如此,那香港就沒有此類型的有限公司--香港的有限公司一定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另外,大陸的有限公司的含義似乎和香港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類似。--leeyc0找我2007年11月21日 (三) 09:39 (UTC)回覆
香港法制應該類似於英聯邦國家。我建立Template:商法時,沒有翻譯Template:CompaniesLaw里英聯邦國家的公司形式,當時忽視了英聯邦法律與香港的關係。我已經把這些公司形式加入Template:商法。如果把各個區域的每一種公司形式都編成條目,恐怕他們都會是小作品。(無論如何,如果你沒有中國和台灣的法律原文,這是我所標籤的兩個連接台灣 98條開始 大陸 2章和3章。)
如果不是有顯著不同可考慮合併。但不同法律體系的公司類型應該分開。(參看英文維基,幾乎都為每個大陸法的國家的公司類型成立條目了……甚麼 S.A.、GmbH、株式會社……)--leeyc0找我2007年11月23日 (五) 03:35 (UTC)回覆
這也是,比較明確。我覺得對於通用的形式最好還是保留一條統一的條目簡單的介紹一下特徵,這樣容易讀者理解和比較。--Voidvector (留言) 2007年11月24日 (六) 04:14 (UTC)回覆
當然,總會有一部分特徵是世界通用的。這部分可以建立一個類似索引的簡介頁。--leeyc0找我2007年11月24日 (六) 04:24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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