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妻權拉丁語jure uxoris)是歐洲貴族制度中指因為妻子而獲得的權利。[1]當一位男性因為其妻子的貴族頭銜而得到了相應頭銜時,就稱他的頭銜是「依據妻權」獲得的。

中世紀時,丈夫一般對其妻子的財產擁有控制權。對於妻子在婚前與婚後取得的地產,丈夫擁有使用、收益等權利。即便丈夫想將地產賣出,妻子也無權反對。[2]

「依據妻權」而取得權利在中世紀時十分普遍,即使對一國女王亦是如此。許多中世紀的國王都是因為與女王結婚而獲得王位的,比如:

文藝復興後,一些國家對於依據妻權獲得的國王的態度發生了變化:女王擁有統治權,只有部分權利轉讓給其丈夫。比如當英格蘭女王瑪麗一世與西班牙國王腓力二世結婚時,英格蘭國會專門通過了《瑪麗女王與西班牙腓力婚姻法案英語Act for the Marriage of Queen Mary to Philip of Spain》,預防腓力二世篡奪英格蘭的權力。這一法案最終保證了瑪麗一世的異母妹伊利沙伯一世在她去世後繼承了英格蘭的王位。

參考文獻 編輯

  1. ^ Black, HC, Law Dictionary 4th, 1968 , citing Blackstone, Commentaries 3: 210 .
  2. ^ Emanuel, Steven L. Property. New York: Aspen Publishers, inc. 2004: 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