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情報區

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情報區自2006年起,共計十一個。包括中國大陸的九個飛行情報區和香港飛行情報區,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歸屬己方的台北飛行情報區[1]中國民用航空局下屬機構管理中國大陸區域的飛行情報區,香港飛行情報區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負責。

歷史沿革 編輯

1947年,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成立,中華民國中國)是為創始會員國。1949年國府遷台兩岸分治。1950年,中華民國政府退出國際民航組織。1953年1月,中華民國政府以「觀察員」身份重返國際民航組織。同年8月,國際民航組織正式設立台北飛航情報區[2]:149

1971年,國際民航組織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取消對中華民國的承認。中華民國政府於10月25日退出國際民航組織[2]:151。1973年,國際民航組織檀香山會議確定東海上空的飛行情報區,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缺席會議[3]。197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開始行使代表權。

1975年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航共擁有135條航線,並在當年結束了連續七年的虧損。7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中國民航總局外交部總參謀部和海上安全指揮部的報告[4],下發《中國民航飛行情報區的劃分方案》[3],將全國劃為瀋陽北京上海廣州昆明武漢蘭州烏魯木齊8個飛行情報區和飛行搜尋援救區。南中國海空域劃歸廣州飛行情報區[4]

1983年1月,中國民航代表團參加在新加坡召開的,國際民航組織第二次亞洲太平洋地區航行會議。該會議實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改變東海上空飛行情報區的方案。以國際民航組織分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日本、韓國簽署備忘錄的形式落實。上海至福岡空中走廊協議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在韓國大邱飛行情報區內獲得一定範圍的飛行控制權。上海至日本的航線得以直飛,每班航班可少飛20分鐘。1984年,中國民航根據實際情況,將台北飛行管制區範圍單獨劃分為台北飛行情報區。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名義上擁有了九個飛行情報區[3]

香港回歸後,按《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自行負責民用航空日常管理,包括在「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飛行情報區內提供空中交通服務,和履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區域性航行規劃程序所規定的其他職責」[a]。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修訂《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將全國劃分為十個飛行情報區,將香港飛航情報區囊括在內[3]

自197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在國際民航組織的席位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多次向國際民航組織提出重新調整南中國海空域結構,劃設三亞情報區。為此,與越南、以及相關的東南亞國家進行數十年、多輪談判。2000年12月7日,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主席阿薩德·柯台特英語Assad Kotaite博士發表有關南中國海地區空域結構及調整的主席聲明,明確2001年11月1日啟用三亞責任區。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開始籌建三亞飛行責任區,並與相鄰的胡志明、河內、香港等管制中心,簽訂管制協調移交協議。2001年11月2日,正式啟用三亞飛行責任區。2006年5月12日,國際民航組織批准建立三亞飛行情報區。6月8日8時整,三亞飛行責任區轉為三亞飛行情報區[5]

性質和相關法律 編輯

中國民航總局制定、2004年5月26日施行的《民用航空使用空域辦法》第四章第三節第三十五條定義,「飛行情報區應當包括我國境內上空,以及由國際民航組織亞太地區航行會議協議,並經國際民航組織批准由我國提供空中交通服務的,毗鄰我國公海上空的全部空域以及航路結構。」第三十七條規定,「飛行情報區的名稱由民航總局通報國際民航組織亞太地區辦事處並協調確定其代碼。飛行情報區的名稱、代碼、範圍以及其他要求的信息應當按照航行情報發佈規定予以公佈。」[b]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制定、2018年5月1日施行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第四章第二節第八十一條定義,「飛行情報區是指為提供飛行情報服務和告警服務而劃定範圍的空域」。第八十二條規定,「飛行情報區包括我國領空,以及根據我國締約或者參加的國際公約確立由我國提供空中交通服務的空域。劃設飛行情報區應當便於提供飛行情報服務和告警服務,並按規定公佈。[c]

為援救遇險航空器所設的搜尋援救區範圍與飛行情報區範圍相同[d][e]。搜尋援救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援救民用航空器規定》執行[e]

管理機構 編輯

中國大陸區域內的民用航空空中管理工作均由中國民用航空局管理,中國民用航空局各地區管理局「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工作」[f]

北京飛行情報區歸屬華北空中交通管理局瀋陽飛行情報區歸屬東北空中交通管理局上海飛行情報區歸屬華東空中交通管理局武漢廣州三亞歸屬中南空中交通管理局昆明飛行情報區歸屬西南空中交通管理局蘭州飛行情報區歸屬西北空中交通管理局烏魯木齊飛行情報區歸屬新疆空中交通管理局

備註  編輯

  1. ^ 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節民用航空第一百三十條。
  2. ^ 來源《民用航空使用空域辦法》第四章第三節飛行情報區規定[6]
  3. ^ 來源《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第二節飛行情報區規定(32頁)[7]
  4. ^ 來源《民用航空使用空域辦法》第四章第三節飛行情報區第三十八條規定[6]
  5. ^ 5.0 5.1 來源《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第二節飛行情報區第八十二條規定(32頁)[7]
  6. ^ 來源《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第一章節第三條規定(11頁)[7]

參考文獻 編輯

  1. ^ 中国关于航空系统组块升级最新实施进展 (PDF). 國際民航組織網站,來源:2018年10月中國方面提交的信息文件. [2020-12-02] (簡體中文). 2.6 FICE:我國11個飛行情報區(北京、瀋陽、上海、廣州、武漢、三亞、昆明、蘭州、烏魯木齊、香港、台北)均已實現了區內至少存在一個與相鄰單位的 AIDC 接口[……] 
  2. ^ 2.0 2.1 陳駕譽、戴宏傑. 《我國參與國際民航組織(ICAO)之歷程》 (PDF). 黃埔學報 (高雄市: 陸軍軍官學校黃埔出版社). 2013, (第六十五期): 143–160. ISSN 1814-7704.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0-11-28) (繁體中文). 
  3. ^ 3.0 3.1 3.2 3.3 第一节上海飞行情报区范围. 上海市地方志辦公室網站,來源:《上海市志·交通運輸分志·航空運輸卷(1978-2010)》第七篇空中交通管理 第四章航行情報. 2019-07-25 [2020-12-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16) (簡體中文). 
  4. ^ 4.0 4.1 典藏民航70年》1975年. 中國民航網,來源:中國民航報社. [2020-12-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16) (簡體中文). 
  5. ^ 揭秘三亚飞行情报区:与越南等国谈判数十年. 責任編輯:yafangpeng. 騰訊網,來源:國際先驅導報. 2011-11-18 [2020-12-02] (簡體中文). 
  6. ^ 6.0 6.1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 中國政府網. [2020-12-02] (簡體中文). 
  7. ^ 7.0 7.1 7.2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PDF). 中國民航網. [2020-12-02].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21-10-16) (簡體中文).